安徽省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25)


一、合同编号:34019920250211000201

二、合同名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40100242207000100014
四、项目名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1697号
联系方式:18955184037
供应商(乙方):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地址:合肥市
联系方式:1386614904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00
主要标的单价:2660000.00元
合同金额:26600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2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2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5年物业服务续签合同.pdf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采购合同项目编号:2023BFAFN02765买方: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电话:0551-63503168卖方: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电话:0551-65617382买方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的评审,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名称及内容本合同采购服务名称和内容同采购文件规定。(一)本合同采购服务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二)本合同采购服务内容1、项目概况位于合肥市潜山路1697号的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主楼15层,辅楼4层,地下停车库负一层,分东、西、南三个出入口(南门、东门对外开放),面积30237m;地下停车-1-位:124个,地面停车位:52个。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颖州路与俞湾路交口东北角的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办公大楼(内有反腐教育展厅),共5层,南门出入口,面积6007m。项目总建筑面积36244m。2、服务内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包括会议服务、接待服务、收发服务、报修回访等工作。秩序维护服务: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包括:门岗服务(人员、车辆的出入管理)、物业区域内安全巡查、监控及消防中控室值班、车场管理、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环境保洁服务:包括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卫生清洁、外围三包范围内清洁、垃圾清运、消杀工作等。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日常养护维修、水暖、给排水设备、供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门禁系统、热力系统、弱电系统、监控系统、会议系统、车场管理系统、智能化照明系统等。空调、暖通、电梯、消防、安全视频监控、电动门系统维护由卖方聘请专业机构实施,相关费用不包含在服务费中,买方要做好与卖方和专业维保机构的报修、沟通、联系、组织、协调等工作。绿植养护:绿化养护。-2-完善档案、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卖方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采购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2)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3)中标或成交公告。(4)卖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承诺函。(5)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合同金额本合同的总金额为:¥2660000元/年(大写:人民币,每年贰佰陆拾陆万元)。四、服务期限卖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365日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由买方进行验收。4.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若买方经考核合格履约良好,买卖双方均同意续签,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一次,合同金额和服务内容不变)4.2服务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潜山路1697号、合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颖州路与俞湾路交口东北角)。-3-4.3服务方式:委托管理,其他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方式执行。.五、验收要求(一)质量标准卖方保证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卖方相关服务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二)验收组织买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三)验收程序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买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2、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验收表格逐项验收。4、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六、付款方式6.1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前支付上季度合同款的25%,即¥665000元/季度(大写:人民币,每季度陆拾陆万伍仟元)。6.2发票开具方式:通过国家税务专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七、售后服务(一)卖方对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个月。(二)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三)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5.32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贰佰元整),收受人为买方,期限为验收合格后5个日历日。如卖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买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4九、违约责任001(一)卖方服务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卖方由于章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合同金额的%,但误期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得要求买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5-(二)卖方服务期限内未能履约。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F如果遇到不能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买方终止合同,卖方不得要求买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买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卖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卖方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卖方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买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6-(六)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服务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七)验收合格后,买方未能按时提请付款,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八)买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十、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合肥市签订。十一、合同的终止(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二、其他(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7-(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卖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三)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②)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上申请仲裁。②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陆份,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见证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买方: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卖方: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招您、月日日期:日期:年月日年日期:年月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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