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合作园建设项目监理 办公用房采购合同公告(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5)



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合同公告项目编号BB2024SQGCZ263
 

合同编号:
BB2024SQGCZ2631

合同名称:
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BB2024SQGCZ263

项目名称:
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

标段编号:
BB2024SQGCZ2631

标段名称:
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

合同甲方:
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乙方: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房建

合同金额:
191.8885万元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14日

合同期限:
540天

代理机构:
蚌埠市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中标结果公示的网址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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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2025.01.22.pdf
监理合同【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2025.01.22.pdf
监理合同(电子签章版)【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2025.01.22.pdf

安徽智梧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AnhuiZhiwuEnqineeringPerfommanceGuaranteeCo..Ltd安徽智梧担保履约保函保函查询码:ZWLYDB20250121-5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名称)鉴于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为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的中标人。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见索即付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叁佰柒拾柒元柒角整(¥38,377.70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本保函原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监理人因无可提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安徽智梧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张兵兵(签字或者盖章)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B座邮政编码:230000电话:0551-63668387日期:2025年01月21日境内保函专用保函真伪查询:http://www.anhuizhiwu.top/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建设单位: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全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蚌埠市蚌山区3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99.3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建设面积约10.7万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3800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停车位、充电桩、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电梯、暖通、环卫、绿化等辅助工程,本项目为监理招标。4.工程投资估算:24601.09068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军,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7008658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约191万元(最终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监理费率:0.78%监理费率:包括:第2页共17页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54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月22日。2.订立地点:蚌埠市蚌山区。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新闻大厦11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72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行号103461049815)账号账号:15498101040009628电话电话:0537-2311520传真传真:0537-260798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jnjsj1@163.com第3页共17页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第4页共17页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第5页共17页.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要求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不得更换,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第6页共17页.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第7页共17页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第8页共17页.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和6.3.1条款,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除不可抗力外和6.3.1条款,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按照监理人实际付出的工作量进行支付,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第9页共17页(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辅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10页共17页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次监理工作主要范围为上述工程(含设备安装)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2)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3)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4)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5)审核和确认承建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7)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8)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9)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0)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1)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3)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对工程初验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1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修正发布)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1)监理单位应派专人管理工程监理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整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同步真实,在支付进度款前,需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已同步完成后方可支付。2)工程竣工前,监理单位应将全部工程资料按规范要求整理完善后报委托人验收,委托人验收合格后再报请城建档案馆验收,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出具认可文件后,委托人方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11页共17页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4)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5)地方设计法规;(6)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规定。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安徽省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法规;3)年度、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等有关的办法和规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须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进场进行监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处以罚款并中止合同。2.3.2更换监理人员未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页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监理项目部必须监督施工单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项目的施工。2.4.3委托人对监理人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到岗需提前向委托人请假。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条款、不服从监理管理或不胜任工作或工作严重失职2.4.5检测试验设备现场检查确认,按月进行考核。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一周内上报监理规划肆份:每月28日前报监理月报肆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所有权为现场施工方拥有。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交付现场施工方二o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12页共17页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4.4监理人其他违约责任4.4.1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进行打卡,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逃避打卡,如发现缺打卡或替打卡一次扣罚5000元人民币同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所有监理人员(含总监)出勤率为100%,否则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场,终止合同。4.4.2.中标后因中标人的原因,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次违约金,变更其他人员交纳2万元/人·次违约金。4.4.3.在建设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配备专业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减少上述人员。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人员每天到场数量,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中标人必须服从,否则视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4.4.4.具备现场检测实验能力和相应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现场检查确认。按月进行考核,罚款措施: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未能按监理原则实施监理,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最高可至已完工作量的50%,并有权随时更换监理单位。对因监理行为失当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按核定金额对招标人进行赔偿。4.4.4.监理人独建食堂,独立开火,不允许同施工单位在一起,如发现接受施工方吃请,视成合同违约。4.4.5.招标人不提供办公设备,中标人自行解决办公用品(包括配备电脑和打印机)。4.4.6监理人须设立专职环保监督岗位,加强环保监管监督,责任到人,若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被通报,承担5000元/次违约金。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付款方式:每季度按经业主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监理中标费率*80%支付监理费,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第13页共17页.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1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蚌埠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5监理费进度款未支付的扣留部分当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数额时,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0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应对项目相关的资料保密性负责,期限为监理合同签订起至工程质保期结束。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第14页共17页..10.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第15页共17页.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第16页共17页附件1: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环保承诺书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项目,根据环保工作要求,现监理单位设立专职环保监督岗位、力强监管监督,责任到人,且承诺若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被通报,将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次。特此说明。监理单位环保专岗:姓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第17页共17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建设单位: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页共18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蚌埠融兴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全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蚌埠市蚌山区3.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99.3亩,规划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建设面积约10.7万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3800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停车位、充电桩、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电梯、暖通、环卫、绿化等辅助工程,本项目为监理招标。4.工程投资估算:24601.09068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军,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7008658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约191万元(最终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监理费率:0.78%监理费率: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第2页共18页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54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月22日。2.订立地点:蚌埠市蚌山区。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3页共18页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第5页共18页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要求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不得更换,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第6页共18页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第7页共18页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第8页共18页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和6.3.1条款,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除不可抗力外和6.3.1条款,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按照监理人实际付出的工作量进行支付,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第9页共18页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第10页共18页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11页共18页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次监理工作主要范围为上述工程(含设备安装)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2)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3)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4)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5)审核和确认承建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7)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8)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9)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0)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1)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3)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对工程初验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1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修正发布)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1)监理单位应派专人管理工程监理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整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同步真实,在支付进度款前,需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已同步完成后方可支付。2)工程竣工前,监理单位应将全部工程资料按规范要求整理完善后报委托人验收,委,第12页共18页托人验收合格后再报请城建档案馆验收,城建档案管馆验收合格并出具认可文件后,委托人方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4)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5)地方设计法规;(6)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规定。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安徽省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法规;3)年度、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等有关的办法和规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须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进场进行监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处以罚款并中止合同。2.3.2更换监理人员未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监理项目部必须监督施工单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项目的施工。2.4.3委托人对监理人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到岗需提前向委托人请假。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条款、不服从监理管理或不胜任工作或工作严重失职2.4.5检测试验设备现场检查确认,按月进行考核。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一周内上报监理规划肆份;每月28日前报监理月报肆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所有权为现场施工方拥有。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交付现场施工方。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第13页共18页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4.4监理人其他违约责任4.4.1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进行打卡,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逃避打卡,如发现缺打卡或替打卡一次扣罚5000元人民币同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所有监理人员(含总监)出勤率为100%,否则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场,终止合同。4.4.2.中标后因中标人的原因,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次违约金,变更其他人员交纳2万元/人•次违约金。4.4.3.在建设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配备专业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减少上述人员。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人员每天到场数量,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中标人必须服从,否则视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4.4.4.具备现场检测实验能力和相应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现场检查确认。按月进行考核,罚款措施: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未能按监理原则实施监理,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最高可至已完工作量的50%,并有权随时更换监理单位。对因监理行为失当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按核定金额对招标人进行赔偿。4.4.4.监理人独建食堂,独立开火,不允许同施工单位在一起,如发现接受施工方吃请,视成合同违约。4.4.5.招标人不提供办公设备,中标人自行解决办公用品(包括配备电脑和打印机)。4.4.6监理人须设立专职环保监督岗位,加强环保监管监督,责任到人,若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被通报,承担5000元/次违约金。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付款方式:每季度按经业主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监理中标费率*80%支付监理费,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后一次性付清。,第14页共18页本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蚌埠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5监理费进度款未支付的扣留部分当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数额时,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应对项目相关的资料保密性负责,期限为监理合同签订起至工程质保期结束。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15页共18页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10.9.1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第17页共18页附件1: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环保承诺书蚌埠蚌山-宁波鄞州产业合作园(中创新能源产业园)建设项目监理项目,根据环保工作要求,现监理单位设立专职环保监督岗位,加强监管监督,责任到人,且承诺若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被通报,将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次。特此说明。监理单位环保专岗:姓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第18页共1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合作园建设项目监理 办公用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