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邵阳市北塔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
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2月17日
一、 合同编号: 北塔财采计【2024】000035
二、 合同名称: 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三、 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北塔财采计【2024】000035
委托代理编号:HNZH-SYCG2024-46
交易中心项目编号:HNSZZFCG-2024-1081
四、 项目名称: 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邵阳市北塔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联系方式:龙先生18229421201
供应商(乙方):湖南新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园艺路190 号
联系方式:黄晋152119988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施工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13488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履行期限为60日历天;本项目为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项目,位于邵阳市北塔区,主要设计范围及内容:土方回填、鱼塘清淤、新建排水沟、排水工程及挡土墙等工程。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八、 合同公示日期:2025年02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合同.zip
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单位:邵阳市北塔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承建单位:湖南新鸿源建履是程有限公司海Sy为1煲2025年2月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以下简称甲方)采购人(全称):邵阳市北塔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乙方)供应商(全称):湖南新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丰江三期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项目(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北塔财采计【2024】000035(3)项目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边坡土石方工程:2、挡土墙及排水沟工程(新建挡土墙及新建排水沟):3、箱涵顺接(新建钢筋混凝土雨水管dn2000,新建钢筋混凝土雨水管dn600,新建雨水检查井)。(4)是否允许分包:否。(5)项目负责人:黄艳。(6)联系电话:o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1348800.00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定价方式:回固定总价口固定单价口成本补偿口绩效激励(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口全额付款::口预付款:口分期付款:口成本补偿:口绩效激励:。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2025年2月17日,完成日期:2025年4月17日。总日历天数:60天。(2)地点:邵阳市北塔区田江街道丰江社区丰江三期安置地(3)方式:上(4)履约担保:2(5)质量保证金:3%4.合同验收(1)验收主体: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2)验收方式:供应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采购人同意验收后,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3)验收标准:合格。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叁份,监管部门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2月13日设工程合同订立地点:北塔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具乙公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云云。司邵阳红星支行帐号:43050165445000000118刻的3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5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六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6(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7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六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8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9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附则10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无。1.1.3工程和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10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1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范》及其他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现行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无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丄。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12(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1.5知识产权1.5.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1.5.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1.5.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天内。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开工前甲方应将施工所用电源、水源接至施工现场,由乙方装表计费使用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2.4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5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各两份;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进度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自费承担此项工作及相应设施。(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乙方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甲方办理质监、安监及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13做好施工水电设施安全工作。(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安保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6)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乙方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但由于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除外):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4.人员安排4.1人员组织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响应文件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4.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黄艳4.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黄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二级建造师u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湘243171859137联系电话:/4.2.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任4.2.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4.2.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2.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4.3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1万元一次的处罚。144.4.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对施工项目部人员不到岗、擅自离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发包人书面责令承包人改正:对发现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1为的,处以1000元一次的处罚。5.质量要求5.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按验收标准返修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与检测机构衔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试验。承包人同时负责按规范要求管理以及收集整理检测资料。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部分的检测费用。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全权委托监理人对质量实行控制管理,行使质量否决权,并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作为质量检查和评定依据,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2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覆盖前48小时内通知发包方,需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确认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如施工单位未经验收自行隐蔽覆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对隐蔽部位进行剥揭检验,或凿除钻孔检查:恢复隐蔽覆盖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若检验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工产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合同价款内,由施工单位全权承担。6.施工6.1交通运输关于交通运输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安全文明施工6.2.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15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6.2.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无建筑垃圾,确保工完料清,施工场地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应做到井然有序,在工程交工前,负责对建筑物及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6.3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推迟交付的,承包人每延迟1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扣取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推迟交付使用时间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验收和工程接收7.1竣工验收关于竣工验收的约定: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7.2竣工退场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1000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8.缺陷责任与保修8.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根据国家和省内相关规定,按二年期执行(二十四个自然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配合进行维修。8.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6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3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4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为质量保修范围,责任期为24个自然月。9.变更程序9.1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限额合同。合同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内容。合同价格范围为财评中心审核后的工程费用(含建安费、不可预见费等)具体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承包人应当在总价限额合同价格内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除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再另行调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以下情况除外:(1)发包人指示变更的:(2)因地质条件影响导致实际情况和设计图纸出现差异的:(3)依合同约定的国家及省市对规范或人工工资等做出政策性调整的:(4)主材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的:(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变化的。关于不可预见费使用的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不得擅自动用:如违约,相应费用从建安费中进行扣除处罚。9.2如发生导致合同价格增减的变更时,计价原则如下:9.2.1当变更的工程项目,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该部分的综合单价的或者有类似该项目单价的,则变更工程量部分的计价按照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对照该项目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下浮后计价;9.2.2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没有综合单价或者类似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时的计价约定:(1)《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或相近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的预算价对照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下浮比例后,再对照该项目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下浮后执行:《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后提出变更项目材料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调查核实签认后,对照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下浮比例后,再对照该项目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下浮后执行:(2)计价参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湘建价【2020】56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的通知:202017.《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湘建价【2022】146号: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6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邵阳工程造价文件》邵阳市二0二四年第四期计材料价格、消耗量标准的基期基价以及市场价。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图纸实施到位时,未实施部分相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相应扣除。9.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0.合同价格与支付10.1合同价格形式10.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与发包人签约合同价为中标通知书金额,中标通知书为暂定金额。若实施过程中非中标单位引起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所产生的费用增减,按合同9.1约定进行调整。10.1.2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双方约定为限额最高价,即在约L定的施工范围内,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价款金额: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发包人核准的竣工图、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隐蔽记录、现场签证等为工程量计算依据。10.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10.2.1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实结算、按月支付,首月按已完成工程量(甲方、监理核实为准)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后付至审计决算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缺陷责任期详见8.1)。10.2.2付款申请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的表格格式。11.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置地不稳定边坡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