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车辆维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珠海市香洲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2025)
公告内容:
珠海市香洲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维修服务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GDZH2024FW115-3
二、合同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维修服务带量集中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GDZH2024FW115
四、项目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维修服务带量集中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珠海市香洲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34号
联系方式:15363993109
供应商(乙方): 珠海黄兴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老香洲片区
联系方式:1382567813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老香洲片区
1(项)
150,000.00
150,000.00
合同金额: 150,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珠海市香洲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doc
珠海市香洲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2025年02月20日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维修服务带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甲方:珠海市香洲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乙方:珠海黄兴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维修服务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一、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大写):壹拾伍万元(¥_150000.00_元)。1、本合同预算金额为预估金额,服务期内实际业务以采购人发起的采购需求为准。2、维修项目工时费:¥_18_元/小时,维修折扣率:__38.70%___。3、维修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费(1)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外加工费、税费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2)材料费价格按甲方提供的《车辆维修常见配件项目清单》执行,不属于《车辆维修常见配件项目清单》的配件,如有相同车型同类材料重复的,按《区路灯中心常用车辆维修配件》、《区市容中心常用车辆维修配件》、《区市政中心常用车辆维修配件》、《区园林中心常用车辆维修配件》同类材料平均值。不在上述清单内的,乙方承诺材料费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且不得高于乙方同期市场销售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价信息进行结算。(3)外加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乙方以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不再另外支付。(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车型维修额定工时清单》计算对应维修工时,同款车型同种维修程序若出现工时不一致的,按最低工时计算。维修项目工时不在范围内,不得虚报高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和实际产生工时,结合投标折扣结算。(5)乙方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现行的《珠海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2010年修订本)及《关于执行的通知》(珠维【2013】10号)供甲方查询参考。(6)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乙方未按照《车型维修额定工时清单》和《珠海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2010年修订本)及《关于执行额>的通知》(珠维【2013】10号)的收费标准执行的,将按违约处理。(7)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乙方的维修材料进货价虚高,虚报工时的,将按违约处理。二、服务内容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指定片区的办公用车、业务保障车、环卫车辆及其他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大修服务以及小型设备维保服务,其中车辆维修包括燃油车辆维修及新能源车辆(如纯电、氢能源、小型冲洗车辆、铲车、叉车等)维修。服务内容主要为:1.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服务和其他有关汽车的维修项目及车辆年审等。2.乙方需负责片区内的车辆设备抢修和维保等服务,能做到快速响应以保障环卫、市政等作业车辆的正常运作。3.乙方需负责片区的车辆设备维修保养服务,提供定点维修和路上救援、抢修等服务,设备及电动车小问题要现场维修的,在正常工作时间,报修后及时到场维修。三、服务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服务期届满或车辆维修保养服务费结算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第一条的合同金额(以两者中较早实现者为先),本合同终止,且不视为任一方违约。四、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结算维保费用。每月一次性付清上月已经双方核准无误的全部维修费用,乙方每月5日前凭正式发票和由甲方经办人员签章的《外修车辆报修单》、《服务质量考核表》与甲方直接结算,甲方在15个日历日内办理车辆维修的支付手续。若乙方每月5日未提交上月维修相关结算资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当次维修费用。如因乙方拒不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付款时间顺延,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则视为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2.甲方发票开具信息如下——购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方:开户行:账号:五、主要服务要求(一)基本要求1.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报送维修的车辆出具维修报价清单(含工时费、材料费、税费等),维修报价清单经甲方确定后,方可作为结算计算基准价。2.乙方严格按照车辆设备维修配件清单的基准价进行结算。3.维修项目管理人员、机修人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配置,同时需向甲方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二类或以上机动车维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二类或以上机动车维修)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经营范围包含二类或以上机动车维修)。上述材料除向甲方提供复印件报备外,须有原件备查。6.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修正)及珠海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7.乙方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修正)《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8.乙方承诺按照《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珠海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穗环〔2018〕156号)要求,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能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标准,收费标准在醒目处挂牌公布。具体应当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10.乙方承诺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规定,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完成VOCs污染整治,能够提供相关服务。若乙方不符合环保部门污染整治要求的,出现被职能部门处罚等情形,与甲方无关。11.乙方须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12.乙方必须承诺为甲方提供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4小时拖车或外出抢修救援服务,外出救援现场可直接修理的则不需要拖车,如无法抢修需拖车,拖车费用由乙方负责(高速路段除外)。1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自觉接受甲方按国家要求配置的人员资质和技术力量的核实,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赔偿损失。14.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甲方采用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价格、配件质量及维修质量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15.乙方需有施救拖车壹辆,或者有与专业救援拖车公司合作,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6.乙方保证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并提供外出抢修和24小时服务。17.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内还存在故障进行再修的,应免收工时费。18.对于新能源车辆维修,如乙方无法维修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专业维修单位维修,费用包含在新能源车辆作业范围内的维修点总费用中。关于拆卸后无法维修送其他单位维修完成后所产生的费用,由该维修单位支付并按规定赔偿误时误工费用。关于接受车辆维修后不在定点维修或转移其他点维修的,一经发现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车辆转移所产生的油费及误时误工费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关于蓄意破坏车辆造成甲方损失的除赔偿外报相关部门处理。(二)报修手续1.乙方根据甲方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维修保养车辆办理报修手续。2.乙方在车辆维修前需提前把故障原因、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告知甲方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该笔维修费用。3.乙方需在本月5日前提交上一个月的维修结算清单,并与甲方经办人进行确认,若乙方无故拖延提交维修结算清单及进行确认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该月维修费用。(三)大型车辆及设备维修质量要求1.乙方为甲方所购买和更换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进货必须首先使用原厂配件,如原厂配件停产等原因无法进货,再使用品牌产品替代,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2.甲方有权查阅乙方所提供零配件的进货渠道价格,并要求乙方提供进货单、原始发票等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以甲方调查到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3.乙方为甲方报修车辆(含新能源车辆)以及压缩车设备进行维修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保证维修质量。4.乙方对车辆、设备进行维修前,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5.乙方有更优的质量保证按投标时的承诺执行。6.车辆设备维修的具体硬件内容及质量要求。(1)按标准更换所需更换的零部件(零件采用原厂配套合格产品),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符合相应的车辆及设备维修技术条件。(2)各项装备应按原出厂车配备齐全,或大修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主要结构参数符合原设计或车辆设备维修规定。(3)驾驶室、车身的形状应正确达到车辆维修标准,保险前杠必须平整、无松弛、无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驾驶室翻转灵活。(4)喷漆颜色与原车一致,漆油采用原出厂车标准、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皱纹等现象。(5)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符合原设计或车辆维修要求。(6)门窗启闭应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各玻璃应透明、光亮、紧固、密封。(7)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合缝匀称达到大修要求,转向盘转向灵活、不拖滞、虚位正常。(8)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的有效行程符合原设计或大修要求。(9)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10)轮胎气压,电池符合原设计要求。(11)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12)车辆大梁、横梁必须按大修要求进行校验、修理。(13)前、中、后桥及桥座必须按大修要求进行修理。(14)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5)压缩设备维修维护及保养要有一支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有一定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掌握设备工作原理的检修队伍,做好对设备的日常维修。(16)机械设备焊接时焊缝要求平滑,不得有气孔夹渣等焊接缺陷,完成一个区域满焊并经自检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17)更换压缩机的连接螺纹需采用国家标准米制锥螺纹和普通细牙螺纹。7.悬挂系统必须按大修要求进行修理,钢板必须全部更换(钢板厚度和件数按原车设计要求)车辆大修的主要性能质量要求:(1)发动机功率/动力达到原车95%以上,发动机启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发动机所有线束必须更换新线、气缸套、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轴瓦必须更换。(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纵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挡轻便、准确可靠,必须更换横直拉杆球头,转动轴“十”字头。(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发抖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符合原设计要求。(4)制动要求符合原设计或大修的规定。刹车鼓接近极限值的2mm不能用。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5)汽车排放限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地方要求标准。8.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报修车辆合格出厂后,要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修正)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执行,车辆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下列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9.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或配件问题造成机械故障或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0.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重修,且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由此产生的费用。11.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如超5%的,甲方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若乙方在2个月内在同一故障或同一配件连续累计3次返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车辆转其他厂维修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四)小型设备维修质量要求1.小型设备配件必须有质量检验报告,抽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提供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小型设备配件必须100%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及有关标准,在国家规定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无条件更换或退赔,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3.小型设备配件无论从型号、规格都应与甲方所需配件相符合,配件有包装应提供正规包装。4.装配前,乙方维修人员应核对配件型号、规格,确保无误后进行装配。装配中发现问题应与甲方相关人员及时沟通解决。5.装配应严格按工艺规程要求,合理使用工具和装配方式,避免因装配不当造成配件或设备损坏。6.装配后应由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检查,乙方应告知甲方相关人员设备维修后在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7.乙方接到维修设备后,应向甲方相关人员详细了解设备故障情况,确定维修项目,需要更换配件的,需报甲方核实同意。未经甲方同意进行的维修项目,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8.维修每一台设备需建立相关档案,在维修单上写明维修项目和金额,使用的材料、配件详细名称,经甲方确认后成为结算依据。9.维修中拆除的旧件需完整保留或拍照存档,所有旧件应交由甲方统一安排处理,废油由乙方合法合规处理。10.非甲方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且配件质保期未有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配件价格1000元(含)以下的,质保期为3个月,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更换。重新更换的配件保质期为3个月,自更换之日起计算。(2)配件价格为1000元(不含)--2000元(含)的,质保期为6个月,6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免费更换。重新更换的配件质保期为6个月,自更换之日起计算。(3)配件价格超过2000元的,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由乙方免费更换。重新更换的配件质保期为12个月,自更换之日起计算。11.易损件的更换根据甲方核准进行。12.乙方应定期咨询甲方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必要的保养计划,报甲方设备管理部门后实施保养工作。13.虚报维修项目以达到增加不合理费用的,一经查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设备该次维修的全部费用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14.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人员互相勾结,出现虚假维修的,一经查实,取消合同并扣除乙方该项目维修款3倍罚款。15.上门维修不得收取上门服务费。六、其他服务要求(一)服务场所响应服务的需求甲方要求乙方在本项目作业范围内提供自有或服务期内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或乙方承诺中标后设置服务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乙方按要求提供的服务场所作为合同履约的要求需列入合同管理,合同需要依法公开。乙方在中标后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履约,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依法主张有关权利。乙方自收到报修单后甲方没收到其他异议,按约定时间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请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支出。(二)服务团队的需求乙方需要安排服务团队的人员设置:1.项目负责人乙方派出一名人员作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从领取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合同验收完成的相关工作。2.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维修技术人员应持“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七、保修期及质保期1.车辆特大修最长期限为25天,自车辆向乙方交付之日起计算。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不同意。(从车辆送入乙方处开始计算工作日,逾期未完成大修项目,每超出一天,甲方将按总维修费的1%扣除乙方费用)。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3.质保期内零配件属质量问题(非人为)的,由乙方负责更换、修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4.质保期内车辆、设备因甲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出现损坏的,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修理、维护服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但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5.质保期内因乙方维修不力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6.在质保期内车辆、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需接到通知2小时内派人解决故障,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有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八、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的规定、规范进行。2.车辆、车厢和压缩站设备维修质量必须达到乙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性能指标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车辆有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规定之情形者,双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此现场记录可用作返修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乙方除无条件更换外,须按照项目所在地机动车维修行业标准或违约处理内容对甲方进行赔偿。5.验收方式:甲方经办人直接验收,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应在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对车辆及设备维修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进行投诉,对经核实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乙方维修质量差、服务态度差、无理由拒修等情节严重的,或经调查,服务对象满意度未达到80%的,甲方将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报修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及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乙方所修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按期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返修期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由第三人实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5.乙方违反本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向乙方每发出一次整改通知书,乙方须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从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当月维修费用中扣除,当月维修费不足10000元的,扣除当月全部维修费。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乙方维修服务资格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1)未按投标承诺执行折扣的;(2)工时费及材料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3)维修材料报价高于厂家公开批发价的;(4)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5)经核实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6)经核实乙方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维修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7)未按要求配合甲方监管的;(8)没有按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提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9)因质量、服务问题投诉3次以上经查实的;(10)乙方未按《车辆维修申请、审批表》规定期限完成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车辆维修费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11)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高价,经查实报相关部门处理;(12)以旧代新的,虚构配件名义顶替其他配件的,经查实除终止合同外,须赔偿所有费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13)其他违约情形。6.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办理支付维修费手续,经乙方催告且给予至少10天宽限期后仍无正当理由未付款的,每逾1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拖欠维修费3‰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5%。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或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提供维修服务的理由。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驾驶甲方报修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被第三人投诉等不良社会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9.乙方制造或虚构报修车辆故障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已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10.乙方故意降低维修质量或使用伪劣零部件或配件,致使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经职能部门确定由维修质量或使用伪劣零件或配件造成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车辆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及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上述违约金,甲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除,乙方对此知悉且无异议。十、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履行事宜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税费负担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三、附则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5.如因机构改革、政策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主体(指甲方)发生变更的,双方可就合同主体变更事宜重新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并由新的甲方主体承接原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继续执行采购合同。若协商不成的,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本合同壹式伍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期为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以下为签字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补充协议甲方(采购人):珠海市香洲区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乙方(供应商):珠海黄兴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25年1月3日签订了《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维修服务带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实际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合同中的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作出如下补充:1.双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调整,详情如下:开户方:珠海黄兴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珠海信息港支行账号:755977696371000122.本补充协议中未涉及的条款,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珠海市香洲区市容环境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办人:乙方(盖章):珠海黄兴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珠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