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 激光治疗机采购合同公告(通化市中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03号-JLXRC-20241211
二、合同名称:激光治疗机设备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03号-JLXRC-20241211
四、项目名称:通化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激光治疗机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通化市中医院
地 址:通化市江南新区江畅路369号
联系方式:0435-3691312
供应商(乙方):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自由大路与郑州街交汇,欢乐颂1栋636室
联系方式:1860431834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激光治疗机 数量:1 单价(元):498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498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完成供货、通化市东昌区江畅路 369号通化市中医院新址
4.采购方式:询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2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激光治疗机.pdf (2.7 M)
激光治疗机设备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292号-JLXRC-20241211采购项目名称:通化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激光治疗机买方:通化市中医院卖方: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25年02月2062381激光治疗机设备采购合同买方(甲方):通化市医院卖方(乙方):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通化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买方)通化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激光治疗机项目(项目名称)项自单所需激光治疗机设备(货物名称)经吉林省鑫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采购计划-[2024]-00292号-JLXRC-20241211(采购项目编号)号采购文件实施政府采购。经评定,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中标供应商。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根据甲方医疗设备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单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采购项目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元)生产厂家产地激光治疗机品牌:瑞柯恩型号、规格:SRM-H1B1498800.00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额:肆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备注:其配置见合同附件一二、质量要求1.卖方提供的医疗设备及其包装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医疗器械法规的要求,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全部有关资质文件。2.乙方应保证产品是由本合同所认定的生产制造商所生产制造的、全新并未经使用过的设备,其质量和规格均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并附设备(产品)合格证和相关部门认证。2三、合同金额1.本合同金额为肆拾玖万捌仟捌佰圆整(大写)元人民币(¥:498800.00元人民币)。2.合同金额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各项成本、利润、税金等。四、资金支付1.本合同采购事项,因需要财政审核,经买方向卖方提出发货请求以后,买方应提出发货申请当日起十日向卖方交付50%货款,数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肆佰圆整(大写)¥:249400.00元(小写),买方提出申请之日作为计算日期。2.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3日内按照合同总价款5%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圆整(大写)¥:24940.00元(小写)3.卖方将采收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合格后10日内,买方再向卖方支付50%货款,数额为贰拾肆万玖仟肆佰圆整(大写)¥:249400.00元(小写),自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作为计算日期。4、质保期满10日内(质保期为1年),买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5.卖方银行帐户如下:单位名称: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虫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长春中日联谊医院支行帐号:42002071090000043016.卖方给买方提供开具的发票并不是作为买方付款的凭证,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五、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1.交货及安装调试地点:通化市东昌区江畅路369号通化市中医院新址。交货地点:通化市东昌区江畅路369号通化市中医院新址。安装调试地点:通化市东昌区江畅路369号通化市中医院新址。收货人:张东星联系电话:158345652772.运输方式及交货方式(1)除本条款如下特别约定情形之外,通常情况由卖方办理公路运输,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承付,卖方安排合作物流公司进行发货(运输费以物流公司常规报价为准,简称“常规运输费”)。如遇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卖方向合作3物流公司支付的实际费用超出前述常规运输费的,买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①买方明确要求以其指定的其他物流公司发送货物的:②未到约定交货期,因疫情等紧急情况买方要求卖方提前发货的;(2)在卖方将激光治疗机运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卖方还应负责激光治疗机的卸货、搬运等方面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货到买方使用地点的卸车、货物进入设备间安装场地的搬运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搬运费及保险费全部由卖方负担。(3)买方应在XXX激光治疗机运抵安装场地后,卖方应主动与买方联系,买方与卖方工程师或承运人依据提货清单进行清点,并签署签收单。买方未签署签收单、无故拒绝清点或单方面自行打开包装的,以卖方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货物运单作为卖方已履行交付义务的凭证。买方无故不签署签收单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买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卖方额外支出的费用等)。3.交货期:卖方在收到买方按照第四条第1款支付的发货前款后15日内安排发货,并按照安装的需要激光治疗机发运至交货地点。六、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1.卖方对设备的标准配置自安装验收证书签署的保修开始时间起保修壹年。代购件由原厂家按其标准保修。2.除购销合同有约定外,买方在未经卖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规定的设备转让,否则卖方有权终止保修义务。3.卖方承诺全年开通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电话:4006480010,由专业工程师提供在线支持。电话响应时间1小时;现场响应时间48小时。4卖方在保修期内为设备标准配置提供免费维修、及预防性保养2次/年。5.下列情况之一的,卖方不负责免费保修:(1)因买方错误操作、外围配套设备原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损坏不在卖方无偿保修之列;(2)买方自行使用第三方产品、非正规渠道备件、或者第三方提供维修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任何产品损坏、医疗事故、违法后果等责任均由买方自行负责,卖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卖方有权免除维修义务。6.设备故障所造成的停机时间是以小时为单位进行累计,停机时间以双方签署的服务报告为准,每累计24个小时计为一天,一年按365天计算。47.设备服务期内,卖方保证为该设备提供5年维修及备件服务和终身提供售后服务的能力。8.设备服务期内,在不涉及硬件的情况下卖方提供终身软件免费升级,新增功能软件除外。七、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负有对卖方产品本身及技术文件、本合同的相关技术资料、合同附件保密的义务,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将其以转让、复印、公开等任何形式告知第三方。2.买方应以安全、谨慎和正确的方式使用设备、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或法规、以及制造商的指示说明(包括设备的操作手册、产品说明书等)。3.买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守合规廉洁原则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的将由买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后果。4.买方承诺其已具备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条件和资质,如有违背的买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买方应负责赔偿。八、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2.卖方因自身原因逾期履行合同,每延迟壹日则按买方已付货款额的3‰支付违约金。3.买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退货部分的货物原值的10%并赔偿卖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取回、拆除、贮存、运输、维修和出售设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4.买方在本合同第四条款约定的期限前未向卖方支付前期货款的,在给予15日的合理期限届满后,视为买方拒绝履行合同,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解除2090合同,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买方时解除买方。买方应支付违约金赔付卖方,金额为全部货款的10%用于赔付卖方。5.买卖双方确认在买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时,卖方有权暂停该XXX的使用,直到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约定货款后,在此期间产生中的全部损失由买方负责承担。6.买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超过两个月的(包括两个月),5将视为买方严重违约行为,买方对此不可以任何理由予以抗辩(即使法律有任何相反规定),卖方有权选择采取如下措施之一:①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合同款项;②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买方返还设备,并且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设备的使用费(每月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计算)。7.双方未按本约定履行,双有权随时启动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追索违约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欠款;2、延迟履行的违约金;3、有关律师费、诉讼费用以及产生的任何负面影响和不利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九、验收标准和要求1.场地勘查当合同生效后,卖方承诺收到客户提出勘查申请后的3天内安排专业的场地工程师到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为用户提供场地设计指导及场地设计方案。2.设备安装与验收(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在安装调试地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在设备运抵现场后,在场地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卖方承诺在3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安装调试后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安装验收证书》,完成设备验收工作;买方不得以购销合同中验收标准之外的任何理由拒绝验收,买方无故拒绝验收的,则安装调试完毕即视为验收合格;且直至买方配合卖方签署《安装验收证书》前,卖方保留暂停买方使用该设备的权利。在设备未验收之前,设备不能投入临床使用。若《安装验收证书》签署前买方将设备投入临床扫描,视为买方默认设备验收合格,设备投入临床扫描首日视为验收合格日。(注:设备验收标准依据卖方的《出厂检验报告》)。买方同意并且授权卖方将本合同软件产品(如涉及)安装至本合同设备。(2)保修期内,卖方负责为买方免费培训操作人员,培训次数不低于5次。十、知识产权与保密10.1本合同的知识产权要求:10.1.1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任何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的诉求及索赔。10.1.2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侵犯合同产品权利人(乙方或/和其供应商)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6专有技术权。10.1.3因本合同产品而使用的其他软件产品的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不因本合同的存在而发生变化,且甲方应合法使用该软件产品,并保证不对该软件产品进行逆向工程等行为。10.2本合同的保密要求10.2.1双方保证并承认,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事先未征得对方书面正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作信息、所有从本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也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除本合作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保密信息的接收方(“接收方”)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10.2.2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在有效期内均有效,直至信息披露方向社会公众公开为止;违反上述保密条款造成对方秘密泄露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0.2.3保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年。十一、履约保证金1.卖方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签署本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3.设备安装调试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十二、合同中止、解除1.因客观不可预见,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可中止;待影响消除后,本合同继续履行。2.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本合同可解除。3.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4.其他约定:买卖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中的买卖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约定。8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方式解决:4向甲方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7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由采购人提交给采购监管部门存档一份。十五、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买方:(盖章)卖方: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约代表:地址印佟签约代表:地址:长春市欢乐颂1栋636室电话波电话:传真2205012046209传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合同附件一:8中标通知书项目名称通化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激光治疗机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292号-JLXRC-20241211中标单位名称长春力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需求激光治疗机1台预算金额550000.00元采购人通化市中医院开标日期2024年12月30日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类型货物类交货地点通化市中医院中标金额大写:肆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49880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完成供货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及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规定合格标准请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时的相关承诺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公章)负责K(签字或盖章)印宋岩口口220501182230712025年01月03日采购代理机构(公章)负责人签或盖章云金印秀025年01月0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 激光治疗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