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防设备采购合同公告(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
一、采购人名称: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51101000019458417
五、合同编号:11N05316735720251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网络、安防设备、主机、存储、云桌面、病房电视、电话、及其他硬件运维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30000
3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何丹丹
联系电话:13150422229
传真:/
地址:阿克苏市心怡路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硬件运维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5316735720251201).pdf
合同编号:11N05316735720251201采购单位(甲方):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地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网络、安防设备、主机、存储、云桌面、病房电视、电话、及其他硬件运维服务--品牌:1项30000.0030000.00合同总价(元)3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叁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1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乙方提供的以下第(1.2.3.5.9)项业务(统称通信业务)用于[办公]用途:(1)普通固话业务(2)天翼移动业务(3)互联网专线业务(4)语音专线业务(5)电路服务业务(6)短号码接入服务业务(7)400号码服务接入业务1/9(8)行业短信业务(9)天翼宽带1.2通信业务费甲方及其下属机构选用的以上通信业务费实际发生为准,每项业务超过基础套餐服务内容的部分单独计费,不享受业务优惠。1.3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涉及的通信业务另行签署有其他合同的,就同一业务、同一事项在多份合同之间出现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生效时间较后的为准,所涉合同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应当继续履行。第二条费用及支付2.1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通信业务服务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通信业务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并通过[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现金支付)进行支付:(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克苏分行南大街分理处]银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阿克苏分行南大街分理处]户名:[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号:[30140215090249038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901053167357P]地址:[阿克苏市托万克巴里当路36号]电话:[2198000]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克苏地区西大街支行]银行地址:[西大街支行]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公司账号:[107630097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901053166514E]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西路45号]电话:[2123393](2)由甲方下属机构分别向乙方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在通信业务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当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全部责任。2/9(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甲方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别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当在通信业务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当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2.2一次性费用: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根据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通信业务服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结算。若结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结算通知单进行调整。2.3通信业务费: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根据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或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费用。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采用[预]付方式向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一次性支付通信业务费30000元,叁万元整。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向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2)其他方式[/]。2.3.1;通信业务开通首月、退订服务当月费用:电路服务业务开通或退订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互联网专线业务、语音专线业务在当月15日之前开通或退订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当月15日后(含)开通、退订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其他业务首期通信业务费以乙方当期业务规则为准。2.3.2甲方如对通信业务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2.3.3本合同项下通信业务的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2.4若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每次收到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支付的款项按照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第三条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权利和义务3.1甲方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2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在开通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3.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准确详实的业务需求及业务资料,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通信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通信业务服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4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3/93.5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保证连接到电路和网络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服务故障或影响相关服务正常使用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3.6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通信服务费用。3.7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受理、安装、检修等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红线内管道、楼内布线及布线路由等施工条件,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及其下属机构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及其下属机构的进网调测工作。(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及其下属机构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7)配合乙方及其下属机构出于服务、技术或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3.8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承担非因乙方或其下属机构造成的通信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视为乙方的通信服务按时提供。3.9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通信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服务使用、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连带责任。3.10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3.1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业务,并承诺在服务期内如有对电信业务的其他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乙方所能提供的业务。若甲方违反承诺,应当按本合同第7.5条约定承担责任。3.1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如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当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其下属机构(或其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3.13根据工信部相关规定,甲方或其下属机构(包括其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的单位等)被纳入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违法违规主体“黑名单”的,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业务申请;已经提供服务的,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有权立即停止服务、终止合同,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3.14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签订并遵守相关内容。3.15甲方保证使用本合同移动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最终用户(以下简称“最终用户”)应当仅限于甲方或4/9甲方下属机构(或其各自的员工)。最终用户应当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签订《用户入网协议》并按要,《》求提交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资料。甲方保证最终用户合法使用移动业务及终端。如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造成乙方、乙方下属机构或他人损害的,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赔偿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最终用户为甲方员工或其下属机构员工时,如最终用户与乙方之间关于本合同项下移动业务有任何纠纷或争议的,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就最终用户的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4.1乙方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服务。4.2乙方为甲方配备专职的集团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集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提供集团客户经理定期上门服务。4.3在资源具备的情况下,且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的开通工作。固话、互联网接入、电路、语音专线的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的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4.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使用语音专线的责任界面。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4.5因技术、设备升级/改造、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通信服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4.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以配合。4.7乙方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4.8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4.9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通信业务畅通。若本合同履行期间,颁布新的服务标准,则自新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执行。4.10如甲方用户因携号转网等原因无法接收到甲方向其发送的相关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知识产权条款5.1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对于甲方及其下属机构自行提供并使用的软件,甲方应当保证该等软件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或其下属机构所使用软件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有权视情况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5.2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应当保证所传输或存储的行为或内容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或其下属机构所传输或存储的行为或内容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有权视情,;况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5.3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所涉相关软件、资料、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或乙方及其下属机构具有许可/;使用权;未经乙方及其下属机构同意,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提供5/9的操作系统等软件,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得采取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等方式,也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5.4乙方及其下属机构向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提供操作系统(如Windows、Linux等)等第三方软件的,乙方及其下属机构保证该等软件的提供和使用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及其下属机构并不是该等软件的技术提供或服务方,不承担由于该等软件所导致的一切技术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或损失。第六条保密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6.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或其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服务并已产生但尚未缴纳的费用(如有),并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服务剩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7.2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相应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所收取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7.3如甲方及其下属机构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有权暂停乃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同时,甲方仍应当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7.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7.5如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在任一业务的服务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或退订该业务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作为违约金。7.6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6/9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免责8.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突发事件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8.2如乙方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服务期9.1本合同项下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9.2除非甲乙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服务,否则服务期届满后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起始日为上一服务期终止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服务期与第9.1条约定的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9.3服务期届满,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或乙方要求办理服务终止后的相关手续(如适用)。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11.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1.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1.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1.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1.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11.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7/911.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11.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1.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心怡路8号]联系人:[/]电话:[2198000]传真:[/]邮编:[843000]电子邮件:[/]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西路45号]联系人:[常晓静]电话:[15309974216]传真:[2123393]邮编:[843000]电子邮件:[15309974216@189.cn]8/9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1.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克苏地区西大街支行账号:,账号:301402042902210047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9/9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克苏地区西大街支行账号:账号:301402042902210047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网络、安防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