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大荔县农业农村局2025)
大荔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渭南市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SXLT-ZB-2024-010.1.2.3B1
二、合同名称:2024年渭南市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SXLT-ZB-2024-010.1.2.3B1
四、项目名称:2024年渭南市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荔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大荔县北环路78号
联系方式:13891466662
供应商(乙方):陕西江河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同州路东段
联系方式:189923560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施工标段
1(项)
¥18,637,838.79
¥18,637,838.79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及采购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合同金额: 18,637,838.7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万柒仟捌佰叁拾捌元柒角玖分
履约期限: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03月23日
履约地点:渭南市大荔县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年渭南市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大荔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2月27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荔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陕西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年渭南市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渭南市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大荔县段家镇、官池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5.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全部内容o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陆拾叁万柒仟捌佰叁拾捌元柒角玖分¥18637838.79元);3固定单价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证书编号:陕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李建亭261212145275;联系方式13891306553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2月23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大荔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备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文有履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991610523050426535K地址: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同州路东段邮政编码:715100邮政编码:7151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913-3212536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荔县北门口支行账号:账号:102428638422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成交)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6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7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8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如有)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招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9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10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11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规定》0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规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合理化建议等O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o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工程实际情况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工程实际情况执行83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③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④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⑤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0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天2000元,逾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o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C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2)龙卷风o84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o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合同约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计价规范约定的计价方式及标准提出,并根据中标的下浮率5%下浮后提出,所有变更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85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C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无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86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合同为综合单价。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一暂列金额)×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次报账o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前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O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①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②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③发包人、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④发包人、监理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所有87工程量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完成工作进度报表,一式六份,监理人在接到报表3日内审核完毕后,签发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于7日内支付该月进度款;。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完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工验收由监理人主持,初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承包人应完成全部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4.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结算报表,结算报表待发包人确认,审计单位审定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付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8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o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o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89(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约定给予承包人相应赔偿。(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应当相应顺延,并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赔偿。(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应当相应顺延,并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赔偿(7)其他:无C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②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③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④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⑤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①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②支付违约金:按具体内容计算90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退还已支付工程费用,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或由履约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O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o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方购买工程安全责任险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C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专家5人以上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发生争议后28天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双方各承担50%o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不接受可申请仲裁91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9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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