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 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11000025210200111903-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5210200111903-XM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本级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
联系方式: 010-83938904
供应商(乙方): 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80.701356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2-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3-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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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施工合同.pdf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项目名称: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发包人: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52.27第1节合同协议书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名称),已接受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工(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诺书、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工程地点:北京市4.工程内容: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包括:(1)二跨桥台阶护坡修复;(2)漷马桥桥底上游水毁修复。5.工程承包范围: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包括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6.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零柒仟零壹拾叁元伍角陆分(¥1807013.5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零玖拾陆元捌角柒分(¥146096.87元),农民工工伤保险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零玖拾捌元(¥11098元)。7.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8.承包人项目经理:杨松波。9.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10.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级:达标。11.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工期为39日。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若承包人违反其内部章程或其内部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发包人: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易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张材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业总部四联系电话:010-83938904楼A001联系电话:010-80762415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207126945@qq.com传真号码:传真号码:/签订日期:2025年2日签订日期:2025年2月27发包人: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易忠张材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通讯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业总部四楼A001联系电话:010-83938904联系电话:010-80762415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207126945@qq.com/传真号码:传真号码:/签订日期:2025年2签订日期:2025年2月27日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7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工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15.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6.乙方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专题施工方案,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报监理工程师、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有效空间作业方案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相关规定:(1)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2)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3)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4)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5)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乙方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乙方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6)根据检测结果,乙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7)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8)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9)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乙方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10)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的要求。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要求。(1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三、其他1.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因各自不遵守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失。2.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不定时检查,凡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乙方: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公(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70年2月27日签订日期:225年2月27日附件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我方作为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承包人,作出如下承诺: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设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要求,在相关区域内,不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钻机、打桩机、起重机等);严格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否则,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特此承诺。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并盖单位公章)张(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25年2月27日附件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诺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诺书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我方作为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承包人,作出如下承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做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十净、包秩序、包美化;保持路面湿润(雨雪天除外),确保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如违反承诺,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并按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接受发包人的处罚。特此承诺。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5年2月2日附件五: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项目名称: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地址:北京市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我单位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现作出郑重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内容,切实维护本工程项目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在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按月收集并确认《工资表》《考勤表》和《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妥善解决好工程项目的劳务、劳资纠纷。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门协调处理。特此承诺。工承诺单位(加盖企业公章或项目部公章):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010-80762415日期:7025.2.27附件六: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发包人: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易忠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联系电话:010-83938904电子邮箱:1传真号码:/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彬通讯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业总部四楼A001联系电话:010-80762415电子邮箱:1207126945@qq.com传真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鉴于双方于20年2月7日共同签署了《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规范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2021)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20)26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12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36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此方面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2.工程地点:北京市3工程规模:1807013.56元4.工程签约合同价:180.701356万元5计划工期:39日历天6.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7.质量要求:合格二、人工费支付发包人应依照本工程已签订的《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确认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款数额,并于本协议生效后按月将人工费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收到人工费后应根据其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发包人提供发放工资凭证。如因承包人报送的材料不合格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建立等原因造成该项费用支付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三、发包人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发包人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四、承包人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指定一名本项目劳资专管员:姓名:孙洋帆身份证号码:******************职权:负责对本项目聘用的农民工或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承包人应保证该账户至本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前可以正常使用。因该账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任何收款及付款问题,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提供后备保障。承包人应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证明或保函(具体金额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约定)。4.承包人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未与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5.承包人应在其招用农民工进场施工后5日内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报发包人备案存档。农民工分批次进场的承包人应分批次按规定时间报送。6.承包人须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并将实名管理数据推送到发包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包含农民工的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和工资支付等记录。7.承包人须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或劳务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应各执一份,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农民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8.承包人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工程现场维权告示牌上公示。9.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信息:(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4)本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或专业作业企业、人社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且应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10.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并启用农民工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够支付的,发包人可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在向承包人拨付进度款时扣除,再依法追究承包人责任。11.承包人应保存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农民工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计时)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于计件)、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少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后3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除完成工程保修合同内约定事项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供保存的有关本工程的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12.承包人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分包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中介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或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造成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按主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无条件清偿的责任。13.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间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停止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14.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扰民、民扰、承包人拖欠其雇佣的民工工资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问题,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工人上访、围堵发包人办公楼及大门、闹事、妨碍施工等影响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及项目工程施工的情形,承包人同意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五、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的;2.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3.承包人与开户银行共同责任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承包人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5.承包人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托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6.发包人以前期手续未办理齐全为理由拖欠工程进度款的。上述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应按主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原合同。六、协议生效与终止1.生效本协议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终止协议双方同时完成以下内容本协议即行终止:(1)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2)结清完应付农民工工资;(3)工资专户余额已由银行划至承包人账户;(4)本工资专户已撤销后且已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5)工程已通过合同验收6个月。七、争议解决按照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八、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发包人: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承包人:河南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章)(签章)易思张老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订日期:205年2月27日订日期:705年2月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利工程 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