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 医用内窥镜采购合同公告(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2025)
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402000240B_001_001
二、合同名称: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500000202402000240
四、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07号
联系方式:18654665721
供应商(乙方):山东鑫贵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耿井小区3号楼1层
联系方式:1886667566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医用内窥镜
CV-170
1
212.9
212.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及调试完成,并达到良好的使用状态。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B.pdf
B.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402000240B_001计划编号:37050000041300120240020采购人: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供应商:山东鑫贵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一十一月二十七日采购人(全称):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供应商(全称):山东鑫贵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化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SDGP370500000202402000240)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采购1.项目名称: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化政府采备采购项目。2.供货地点: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及调试完成,并达到良好的使用状态。。3.供货内容和范围:o二、供货期2024年12月11日三、质量标准符合标准。化政府采购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电子化政府采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2,129,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o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电子化政府又七、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方式:2□分期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1月27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营市中医院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耿井小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07号区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8654665721,电话:1886667566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账号:,账号:81216260142101169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价款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数量为暂定量,供应商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单价,指运抵本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设备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除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因素外,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1.6本合同综合单价按下列第(1)种办法进行调整。(1)综合单价包干,价格不可调整。(2)具体调价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质量要求2.1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2.3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2.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年。2.5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2.6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2.8其他质量要求:。3.供货时间及地点3.1供货及通知方式:按批次供货,时间及数量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供应商自行承担。3.2供货地点:供应商负责送货至项目现场卸至采购人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采购人应保证设备随到随验。供应商应对在采购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4.2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2)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3)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5)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6)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供应商24小时内负责处理。4.3标的物所有权自卸货完毕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5.1.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5.1.3供应商负责在设备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个过程中现场全部人员、设备的安全。供货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和其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方必须为现场服务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本项目需特殊防护的内容: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及迎检等需要,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费用自行承担。6.预付款6.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6.2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7.货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采购人开具结算100%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7.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每次付款前协商确定为准。7.4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购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供应商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供应商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8.合同变更8.1由于项目变更,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2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对所采购设备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设备价格不变。9.双方责任9.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采购人收货代表:,联系电话:。供应商交货代表:,联系电话:。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9.2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2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9.4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9.5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9.6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9.7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9.8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9.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9.10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9.11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9.1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9.13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14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10.违约与赔偿10.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10.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10.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1)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3)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10.4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0.5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10.6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3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0.7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1.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11.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11.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12.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2.1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标记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及其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若供应商提供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导致他人向采购人索赔的,以及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处理此纠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采购人针对上述一切损失有权从供应商结算货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13.争议解决13.1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第2程序解决:(1)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14.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14.2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资料等。14.3.本合同中供应商注明的电子邮箱需是有效(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此数据电文进入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收到。供应商电子邮箱(必填):。14.4未尽事宜经采购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14.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附件: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B包:甲方:东营市中医院乙方:山东鑫贵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2024年10月31日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B包:包号:SDGP370500000202402000240)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和有关采购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由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监督见证。第一条主体说明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所需产品的要求,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山东鑫贵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乙方,所有产品专供甲方使用,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负责监督见证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活动结果和采购文件要求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承担。第二条合同标的项目名称: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B包:包号:SDGP370500000202402000240)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产品:产品名称、规格等详见招标投标文件。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第三条合同价款中医院成交金额:民币小写(含税):2129000.00元;人民币大写(含税):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第四条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服务承诺和期限(一)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二)本合同的产品必须是公开招标时确定品牌的厂家正宗产品,其型号、规格必须符合甲方确定的各项要求,质量必须达到该项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必须满足甲方实际情况的需要。(三)产品必须符合或优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要求标准。(四)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五)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负担;产品到现场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六)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七)乙方对本项目实施计划等承诺详见乙方投标文件。(八)质保年限:3年,自设备及产品调试达到良好使用效果起60算,原厂免费质保。二(九)国产产品要求乙方提供近半年内生产的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进口产品要求乙方提供一年内生产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十)本合同所提供的合同服务内容详见分项报价明细表(附件)第五条供货地点、供货时间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1、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项目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及调试完成,并达到良好的使用状态。第六条履约验收(一)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和合同的规定,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且甲方负责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不影响医院使用前提下进行整改和调换,无条件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二)验收方式:本项目具体验收办法为:产品到货安装、试运验收:产品到齐后,甲方组织验收小组,对产品的品牌、配置、主要技术指标等进行现场核验,组织调试运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七条售后服务(一)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质保及其他服务(二)保修期后,中标人应对其提供的设备及产品提供终身技术服务,器材维修、更换只向采购人收取材料成本费。第八条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B待资金到位后,甲方凭验收报告和合同履行结算审查审批表支付合同价款(含税)人民币(2129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递交质保期履约承诺供应商加及厂家联合承诺,签字盖章)。第九条违约责任东营(一)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1、甲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向乙方支付货款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故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所供产品,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技术参数和技术规范等要求,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产品质量过关,一旦出现违约行为,由乙方负责包换1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将本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4、乙方必须与甲方积极配合,随时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因乙方对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致使项目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逾期供货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到货时间后十日内仍不能供货的,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0%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约定的产品安装调试时间十日内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效果要求的,项目甲方有权解1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0%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三)其他责任1、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5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2、甲乙双方任何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采购文件(二)中标人投标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营市中医院(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中标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时,应确保所供应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可就赔偿第三方的全部款项向乙方索赔(二X送方确认,乙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的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知识产权是乙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乙方保证,乙方将采取措施保持上述权利的持续有效。第十三条保密义务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对知悉的甲方内部资料应予以保密,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内部资料应予以保密,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第十四条其它事宜(一)不可抗力市中医院(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协议的,应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合同一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编号:10200131-24-MY5505-0035.G(四)本合同式六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东营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地址:东营区北二路107号邮政编码:签约日期:2024.112乙方:山东鑫贵康生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或委托代理人:主立超7il电话:15154683333A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耿井小区3号楼1层邮政编码:257100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中医院附件:东营市中医院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B包分项报价明细表序号设备及产品名称品牌型号主要技术标准与参数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电子鼻咽喉镜奥林巴斯CV-170详见标书偏离表台11410000.001400000.002鼻窦镜手术套件STORZ、桐庐江南详见标书偏离表套1153000.00153000.003超声激光中频电耳病治疗仪嘎哈GH-LUI-B1详见标书偏离表台1269000.00269000.004便携式视频耳镜优亿VOS1-02详见标书偏离表个266000.00132000.005支撑喉镜手术器械STORZ、桐庐江南详见标书偏离表套1175000.00175000.00合计(含税:元)合计(含税:元)小写:2129000.00元小写:2129000.00元小写:2129000.00元小写:2129000.00元小写:2129000.00元小写:2129000.00元小写:2129000.00元合计(含税:元)合计(含税:元)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口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中医院L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电子鼻咽喉镜等医疗设备 医用内窥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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