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威海市公安局2025)
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合同公示
威海市公安局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000000202502000012A_001
二、合同名称: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000000202502000012
四、采购项目名称: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威海市公安局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9号
联系方式:5192203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海滨中路19A
联系方式:156623363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人寿保险服务
定制
1
382.2
382.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合同.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合同编号:SDGP371000000202502000012A_001计划编号:37100000031800120250001采购人:威海市公安局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采购人(全称):威海市公安局供应商(全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公安干警人身保险(2025年度)。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本合同为合同编号SDGP371000000202202000588A_001公安干警人身保险合同的第2轮续签合同,合同内容为全市公安干警、工勤、事业编及辅警(包括已经患病的,以下全部简称为“民警”)采购为期1年的人身保险。二、服务期限服务期:因各用户单位原公安干警人身保险合同到期日期不一致,本项目服务期自各用户单位原公安干警人身保险民警保单到期之日起开始接续,提供为期一年的保险服务。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与原保险实现无缝对接,不允许出现空窗期。若存在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某些民警原保单到期之日的,本合同新保单的生效日应追溯至原保单到期日,保险服务也应覆盖中间的空窗期,对期间已发生的保险案件开展理赔工作。目前尚未办理保险的民警,按本轮合同的服务期2025年2月20日-2026年2月19日执行。三、服务标准符合评审现场的谈判函或澄清承诺函、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上述内容冲突的,按次序在先者为准)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元/人/年(¥450.00元/人/年);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宋振宁。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450.00元/人/年;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本合同为统采分签的单价合同,按综合单价和各用户单位实际承保人数据实结算。保费采取按年预先支付的方式,预付款比例100%,由各用户单位自下一年度服务期开始之日前自行支付完毕。服务期内若有新增人员的,由各用户单位依据新增人员数量和中标综合单价另行据实结算。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单位税务发票,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其他支付方式: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01月22日签订,并同时生效。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威海市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威海市文化中路89号,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海滨中路19A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5192203,电话:15662336366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开户银行:,支行账号:,账号:161402802902310356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与原保险实现无缝对接,不允许出现空窗期。若存在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原保险到期之日的,保单的生效日应追溯至原保险到期日,保险服务也应覆盖中间的空窗期,对期间已发生的保险案件开展理赔工作。目前无保险的用户单位,保险生效日期按供应商承诺的服务开始时间为准。1.3服务内容:为全市公安干警、工勤、事业编及辅警(包括已经患病的)采购人身保险。具体包括:详见评审现场的谈判函或澄清承诺函、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上述内容冲突的,按次序在先者为准),其中供应商的具体承诺详见响应文件的P184《服务方案》。1.4服务的进度安排:详见评审现场的谈判函或澄清承诺函、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上述内容冲突的,按次序在先者为准),其中供应商的具体承诺详见响应文件P283《服务实施方案》章节的承诺。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详见评审现场的谈判函或澄清承诺函、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上述内容冲突的,按次序在先者为准),其中供应商的具体承诺详见响应文件P272《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方案》章节的承诺。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2.7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详见前文付款方式。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详见前文付款方式。。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评审现场的谈判函或澄清承诺函、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上述内容冲突的,按次序在先者为准)。附件:(服务方案引述)(一)保险服务方案1.报价明细表保障项目保障金额意外身故、伤残300000.00疾病身故200000.00意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30000.00疾病住院医疗费用30000.00五十种种类重大疾病40000疾病、意外住院每日津贴100元/日2.报价偏离表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1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金额10000元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金额30000元正偏离2五十种种类重大疾病:保障金额30000元五十种种类重大疾病:保障金额40000元正偏离3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由于疾病住院,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由于疾病住院,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将医保目录中的“乙类目录”部分自费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正偏离3.正偏离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3.1保险保障方案保障项目保障金额价格意外身故、伤残300000.00450元/人/年疾病身故(含猝死)200000.00意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30000.00疾病住院医疗费用30000.00五十种种类重大疾病40000疾病、意外住院每日津贴100元/日3.2保险方案阐述(1)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障金30万,保险回归到本质是爱和责任,公安干警是受到社会各界关爱重视的群体。意外保险的作用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对于遭受意外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无疑是天大的灾难。综合意外保险最大的作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保障,意外难以预料,意外保险可以规避意外带来的风险,减少家庭苦痛。(2)疾病身故20万:因疾病身故给付20万保障金。(3)意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3万:因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均可在乡镇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或者住院诊疗,同时不设过桥费,0免赔,100%赔付,且保障限额设置合理,保障充足。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情况下,意外门诊(急诊)延续15日,意外住院治疗延续90日。(4)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3万:根据几年来的案例总结,提升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额,各地均可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同时不设过桥费,0免赔,100%赔付,且保障限额设置合理,保障充足。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情况下,疾病住院治疗延续90日。在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中,我公司拓展保障责任,把“由于疾病住院,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作为保障责任的同时,将医保目录中的“乙类目录”部分自费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5)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4万元,行业内全部囊括了28种重大疾病且扩展到50种重疾重大疾病在有医院确诊单后马上可以申请提前给付4万理赔金,保证治疗的时效性。体现保险“雪中送炭,四两拨千金”的强大作用,也可避免更多的众筹或捐款。(6)疾病、意外住院每日津贴:100元/天,每天住院给付营养津贴,做到倍加关爱。3.3保障内容介绍(1)意外身故:保障金额:300000元保障内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残:保障金额:300000元保障内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3)疾病身故:保障金额:200000元保障内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4)意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保障金额:30000元保障内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花费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5)疾病住院医疗保障金额:300000元保障内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0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在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中,我公司把“由于疾病住院,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作为保障责任的同时,将医保目录中的“乙类目录”部分自费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6)重大疾病给付:保障金额:40000元保障内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五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轻症按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轻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0等待期。*重大疾病包括包含以下五十种疾病:Ⅰ.恶性肿瘤;Ⅱ.其他四十九种重大疾病: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后遗症;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严重心肌病;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三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三十三、严重克隆病;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三十七、严重冠心病;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四十六、胰腺移植;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7)疾病、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障金额:100元/天保障内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或者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安干警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