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供油 公务车燃料费采购合同公告(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宣传部2025)



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宣传部零售供油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宣传部零售供油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5001

二、合同名称:零售供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5]WS00603号

四、项目名称:公务车燃料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宣传部
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1号楼
联系方式:0477-7582247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正阳街与康盛路交汇处
联系方式:1804775360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公务车燃料费
1(批)
¥50,000.00
¥50,000.00
中国石油

合同金额: 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0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乌审旗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中石油
合同附件:
2025年供油合同.pdf
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宣传部
2025年03月04日

附件:2025年供油合同.pdf

合同编号:NNGtEDS20250026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零售供油合同I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正阳街与康盛路交汇处(市建委北中国石油大楼8一12层)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01494963W法定代表(负责)人:秦瑞雪乙方(需方):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住所: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1号楼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70117389245法定代表(负责)人:任建勋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加油站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定义1.1双方同意,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下名词应具有下述含义:本合同指本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和所有附件(如有),以及本合同可能做出的有效修订、补充和更改。合同期指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含义。定点加油指乙方车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甲方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提油日指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站定点加注成品油的当日。优惠后单价指提油日甲方向乙方供应每一升成品油的优惠价格。2结算单价指提油日乙方在甲方加油站提油时实际适用的每一升成品油的结算价格,一般情况下等于优惠后单价。预付款结算指乙方办理加油凭证并预先储值,每次提油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扣除对应储值款项的结算方式。加油凭证指甲方根据乙方储值金额、车辆台数等信息向乙方出具的用于定点加油结算的微芯片卡片,也包括乙方通过甲方移动电子支付平台(如手机APP)支付时所使用的虚拟权益卡或其他可以通过验证乙方用户名、密码、移动支付二维码等信息并完成支付的电子媒介。【滚动结算指乙方定期与甲方结算过去一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加油款总额的结算方式,一般为按月滚动结算。】【履约保证金指适用滚动结算方式时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作为油款结算保证的款项。】自然月指每个月的1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1.2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合同中:1.2.1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条款的提及应理解为是对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的该文件或者该部分或该条款的提及。1.2.2凡是提及“甲方”或“供方”、“乙方”或“需方”的,均包括该方的权利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2油品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油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包括其不时更新的标准)。3油品结算价格3.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的优惠后单价为提油日对应规格油品的挂牌价按照优惠幅度折算后的折扣价格:油品规格上#柴油1#柴油/#汽油/#汽油上#汽油油品价格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优惠幅度11///阶梯优惠幅度/1///备注3.2甲方采取油品价格促销活动期间,本合同项下油品结算价格为加油站挂牌价。3.3乙方每台车辆单次加油的结算总价=结算单价×实际加油量,结算单价=优惠后单价。3.4甲方油品资源供应紧张时,在可以调集资源的前提下将尽量优先向乙方供应油品,价格以提油日加油站挂牌价为准。具体适用如下_1_条:月3.4.1乙方暂时不享受第3.1条约定的优惠后单价;待油品资源供应平稳后,继续按照3.1条约定执行。3.4.2甲方可视油品供应状况,降低或暂停乙方享受的优惠幅度。待油品资源供应平稳后,继续按照3.1条约定执行。调整期间,甲方可暂停乙方享受的优惠幅度,或将优惠幅度降低至/3.5其他约定:无4结算4.1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4.1.1条约定的付款方式:4.1.1适用预付款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加油款项,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办理预付款手续,向甲方预先支付元(含税)的加油款项,其中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税金额为1元,增值税为元,税率为%甲方为乙方办理加油凭证并预先储值,每次加油时按照乙方实际提油量扣除对应储值款项。当乙方油款金额不足元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储值。4.1.2其他约定:无o4.2加油凭证4.2.1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后日以内,应当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信4息出具加油凭证。【加油凭证分为IC卡主卡及副卡,主卡副卡。】4.2.2乙方应对其授权领取、管理、使用加油凭证的工作人员履行严格的管理及告知义务。首次办理加油凭证时,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范围)等文件。乙方委托代理人所作出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3乙方使用IC卡加油的,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结算:(1)甲方从IC卡余额中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元的,乙方应在当时缴款储值,否则乙方有权用尽IC卡内余额,但不得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停止为乙方加油;(2)甲方从IC卡余额中按照优惠前的价格扣除油款,优惠金额次月返还,即按月统计乙方总提油量后计算优惠总额,通过充值方式将优惠金额返还至客户IC卡。4.2.4其他约定:104.3双方定于每月/日进行对账核算。核算数额无法对应的,双方应及时查找问题,并通过核查加油凭证记录、IC卡扣费记录等方式确认实际发生的加油量及金额。如有错漏,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办理退款或由乙方补缴油款。4.4加油凭证/IC卡不得兑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4.5其他约定。5合同期5.1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从事定点加油交易的期限(简称“合同期”)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5.2合同期满,乙方加油凭证/IC卡仍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优惠后单价。5.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本合同的期限。6供油方式6.1乙方持加油凭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甲方加油员加油时,有权5利但无义务核对加油凭证所记载信息,如存在不一致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加油业务。乙方人员在自助加油机加油的,应当遵守本合同约定,不得外借、冒用加油凭证,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6.2甲方办理加油凭证【不收取】工本费,该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于损坏或遗失或指导损坏或遗失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甲方补办新证。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加油凭证丢失后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凭证被冒用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6.3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信息:16.3.1企业客户:企业全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驾驶员姓名、L签名样本、行驶证复印件【主管单位名称(如有)、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及账号】。6.3.2【个人客户:姓名、车牌号、电话、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如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等)。】6.3.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原有信息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6.4如市场油品供应紧张,甲方应尽量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6.5其他约定/o7验收7.1乙方提油时应现场对油品的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应现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3日内】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品送交甲方所在地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7.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查明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双方共6同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73其他约定:无。8违约责任8.1甲方违约责任8.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乙方供油的,应当承担违约金1_元/次。8.1.2甲方供油计量不足的,应补足油量,并按照不足油量的/%承担违约责任;8.1.3甲方供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按照当次加油价格的1%承担违约责任;8.1.4甲方人员引导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使用加油凭证/IC卡购置其它物品的,应向乙方赔偿等额油款。38.1.5其他约定:108.2乙方违约责任8.2.1适用预付款结算方式,但甲方同意乙方少量赊购的,如乙方未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欠款,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金额0.5%的违约金;8.2.2如因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导致甲方为错误车辆加油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8.2.3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站内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违反甲方安全规定或不听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预存油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8.2.4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利用加油凭证/IC卡购置其它物品的,应按套现金额或购置其他物品所花费金额的0.5%承担违约责任。8.2.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条约定的陈述和保证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7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乙方优惠资格、要求乙方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额度对应的金额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按照加油卡储值金额的/%/已享受优惠金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处罚、追责及任何第三方索赔等,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8.4其他约定:49陈述与保证-9.1双方分别就其自身情况向相对方陈述和保证:9.1.1双方依照其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并符合各项法律规定。9.1.2双方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必要授权和批准。9.1.3双方已采取授权其订立本合同所需的行动,且其在本合同上签名的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约束。9.1.4本合同构成该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义务9.1.5双方签署本合同或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抵触其营业执照、内部规章或章程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授权或批准,或该方为一方或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导致对前述各项的违反或违约。9.1.6既没有涉及本合同标的或者会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诉讼、仲裁或者法律、行政或其它程序或政府调查正在对该方进行,且据该方所知,其亦未受到此种程序或调查的威胁。9.2甲方特此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9.2.1拥有在本合同履行地销售成品油的资质并确保该资质持续有效。9.2.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技术标准等要求供油。89.2.3甲方将合理审慎提供加油服务,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9.3乙方特此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9.3.1乙方将合理审慎提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9.3.2乙方提油后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不变更加注的成品油的用途,不转卖、变卖成品油。9.3.3【乙方为加油车辆的所有权人或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在租期内租赁并使用加油车辆】。加油车辆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如存在因车辆租赁、挂靠等情形引发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油款。9.3.4乙方对所办理的加油凭证使用进行管理,加油凭证仅供乙方自身使用,并确保其用途合法合规。乙方不得将加油凭证交由加油站代管或出租、转让、转借给乙方车辆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不得与任何主体通过“共享”、“拼单”等方式,共用加油凭证。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加油卡转售第三方,致使甲方为非乙方车辆加油。9.3.5乙方应按照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加油,不得超过其自身实际提油量单独或联合任何主体实施套取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触犯《刑法》、违反国家税法及增值税管理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加油凭证用于集资活动或将加油凭证包装成为金融产品谋利。9.3.6乙方确认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与甲方达成本合同,并已熟知其签订本合同的权益与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0诚信合规10.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10.2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9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10.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10.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A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10.5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10.66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乙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甲方免责;同时,甲方有权视乙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暂停付款、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含税】加油费/%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市场准入资格等;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0.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10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乙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1)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2)接受乙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4)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5)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同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提供服务和劳务等经济活动;(6)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商或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购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如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0.88其他约定:1o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及政府征用、征收、禁令等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11.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3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11.4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遵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避免疑问,11由于任何一方过错引起的损失除外)11.5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在/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12保密12.1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6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另一方支付0【含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如该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2.2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2.2.1在从对方获得前,一方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12.2.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外;12.2.3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12.2.4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12.3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12.4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半年。13通知13.1与本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12甲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马强联系人:联系电话:13722076332传真号码:无林荫路加油站通讯地址:加油站邮政编码:017000电子邮件:无乙方名称: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联系人:王成喜联系电话:15947730659传真号码:无通讯地址:乌审旗嘎鲁图党政新区1号楼邮政编码:无电子邮件:无13.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4)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13.4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仲裁庭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4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1313.5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1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1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业务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1则在/i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协调解决。14.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15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15.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做出变更或解除。15.2因合同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减,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相关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5.3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3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3.1乙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包括未支付或延迟支付任何应付款项达15日及以上的);15.3.2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乙方连续3个月未在甲方加油站加油;15.3.3乙方因破产、无偿债能力等进入清算程序;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4.1甲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5.4.2甲方提供的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的损失无法弥补;1415.4.3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再拥有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所需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15.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保证、保密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15.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15.7在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尚未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三个月,如果三个月期满双方仍未就合同续期达成一致,甲方停止向乙方供油。15.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9甲方必要时有权对本合同进行审计,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9甲方必要时有权对本合同进行审计,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5.10本合同由正文和附件组成,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15.1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5【本页为加油合同签署页】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205年力月同专用章点f乙方: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B2力(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202年2月月日16合同编号:NNGtEDS20250026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零售供油合同I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正阳街与康盛路交汇处(市建委北中国石油大楼8一12层)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01494963W法定代表(负责)人:秦瑞雪乙方(需方):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住所: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1号楼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70117389245法定代表(负责)人:任建勋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加油站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定义1.1双方同意,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下名词应具有下述含义:本合同指本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和所有附件(如有),以及本合同可能做出的有效修订、补充和更改。合同期指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含义。定点加油指乙方车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甲方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提油日指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站定点加注成品油的当日。优惠后单价指提油日甲方向乙方供应每一升成品油的优惠价格。2结算单价指提油日乙方在甲方加油站提油时实际适用的每一升成品油的结算价格,一般情况下等于优惠后单价。预付款结算指乙方办理加油凭证并预先储值,每次提油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扣除对应储值款项的结算方式。加油凭证指甲方根据乙方储值金额、车辆台数等信息向乙方出具的用于定点加油结算的微芯片卡片,也包括乙方通过甲方移动电子支付平台(如手机APP)支付时所使用的虚拟权益卡或其他可以通过验证乙方用户名、密码、移动支付二维码等信息并完成支付的电子媒介。【滚动结算指乙方定期与甲方结算过去一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加油款总额的结算方式,一般为按月滚动结算。】【履约保证金指适用滚动结算方式时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作为油款结算保证的款项。】自然月指每个月的1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1.2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合同中:1.2.1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条款的提及应理解为是对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的该文件或者该部分或该条款的提及。1.2.2凡是提及“甲方”或“供方”、“乙方”或“需方”的,均包括该方的权利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2油品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油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包括其不时更新的标准)。3油品结算价格3.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的优惠后单价为提油日对应规格油品的挂牌价按照优惠幅度折算后的折扣价格:油品规格上#柴油1#柴油/#汽油/#汽油上#汽油油品价格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优惠幅度11///阶梯优惠幅度/1///备注3.2甲方采取油品价格促销活动期间,本合同项下油品结算价格为加油站挂牌价。3.3乙方每台车辆单次加油的结算总价=结算单价×实际加油量,结算单价=优惠后单价。3.4甲方油品资源供应紧张时,在可以调集资源的前提下将尽量优先向乙方供应油品,价格以提油日加油站挂牌价为准。具体适用如下_1_条:月3.4.1乙方暂时不享受第3.1条约定的优惠后单价;待油品资源供应平稳后,继续按照3.1条约定执行。3.4.2甲方可视油品供应状况,降低或暂停乙方享受的优惠幅度。待油品资源供应平稳后,继续按照3.1条约定执行。调整期间,甲方可暂停乙方享受的优惠幅度,或将优惠幅度降低至/3.5其他约定:无4结算4.1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4.1.1条约定的付款方式:4.1.1适用预付款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加油款项,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办理预付款手续,向甲方预先支付元(含税)的加油款项,其中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税金额为1元,增值税为元,税率为%甲方为乙方办理加油凭证并预先储值,每次加油时按照乙方实际提油量扣除对应储值款项。当乙方油款金额不足元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储值。4.1.2其他约定:无o4.2加油凭证4.2.1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后日以内,应当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信4息出具加油凭证。【加油凭证分为IC卡主卡及副卡,主卡副卡。】4.2.2乙方应对其授权领取、管理、使用加油凭证的工作人员履行严格的管理及告知义务。首次办理加油凭证时,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范围)等文件。乙方委托代理人所作出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3乙方使用IC卡加油的,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结算:(1)甲方从IC卡余额中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元的,乙方应在当时缴款储值,否则乙方有权用尽IC卡内余额,但不得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停止为乙方加油;(2)甲方从IC卡余额中按照优惠前的价格扣除油款,优惠金额次月返还,即按月统计乙方总提油量后计算优惠总额,通过充值方式将优惠金额返还至客户IC卡。4.2.4其他约定:104.3双方定于每月/日进行对账核算。核算数额无法对应的,双方应及时查找问题,并通过核查加油凭证记录、IC卡扣费记录等方式确认实际发生的加油量及金额。如有错漏,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办理退款或由乙方补缴油款。4.4加油凭证/IC卡不得兑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4.5其他约定。5合同期5.1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从事定点加油交易的期限(简称“合同期”)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5.2合同期满,乙方加油凭证/IC卡仍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优惠后单价。5.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本合同的期限。6供油方式6.1乙方持加油凭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甲方加油员加油时,有权5利但无义务核对加油凭证所记载信息,如存在不一致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加油业务。乙方人员在自助加油机加油的,应当遵守本合同约定,不得外借、冒用加油凭证,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6.2甲方办理加油凭证【不收取】工本费,该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于损坏或遗失或指导损坏或遗失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甲方补办新证。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加油凭证丢失后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凭证被冒用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6.3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信息:16.3.1企业客户:企业全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驾驶员姓名、L签名样本、行驶证复印件【主管单位名称(如有)、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及账号】。6.3.2【个人客户:姓名、车牌号、电话、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如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等)。】6.3.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原有信息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6.4如市场油品供应紧张,甲方应尽量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6.5其他约定/o7验收7.1乙方提油时应现场对油品的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应现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3日内】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品送交甲方所在地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7.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查明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双方共6同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73其他约定:无。8违约责任8.1甲方违约责任8.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乙方供油的,应当承担违约金1_元/次。8.1.2甲方供油计量不足的,应补足油量,并按照不足油量的/%承担违约责任;8.1.3甲方供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按照当次加油价格的1%承担违约责任;8.1.4甲方人员引导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使用加油凭证/IC卡购置其它物品的,应向乙方赔偿等额油款。38.1.5其他约定:108.2乙方违约责任8.2.1适用预付款结算方式,但甲方同意乙方少量赊购的,如乙方未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欠款,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金额0.5%的违约金;8.2.2如因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导致甲方为错误车辆加油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8.2.3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站内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违反甲方安全规定或不听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预存油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8.2.4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利用加油凭证/IC卡购置其它物品的,应按套现金额或购置其他物品所花费金额的0.5%承担违约责任。8.2.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条约定的陈述和保证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7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乙方优惠资格、要求乙方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额度对应的金额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按照加油卡储值金额的/%/已享受优惠金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处罚、追责及任何第三方索赔等,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8.4其他约定:49陈述与保证-9.1双方分别就其自身情况向相对方陈述和保证:9.1.1双方依照其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并符合各项法律规定。9.1.2双方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必要授权和批准。9.1.3双方已采取授权其订立本合同所需的行动,且其在本合同上签名的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约束。9.1.4本合同构成该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义务9.1.5双方签署本合同或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抵触其营业执照、内部规章或章程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授权或批准,或该方为一方或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导致对前述各项的违反或违约。9.1.6既没有涉及本合同标的或者会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诉讼、仲裁或者法律、行政或其它程序或政府调查正在对该方进行,且据该方所知,其亦未受到此种程序或调查的威胁。9.2甲方特此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9.2.1拥有在本合同履行地销售成品油的资质并确保该资质持续有效。9.2.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技术标准等要求供油。89.2.3甲方将合理审慎提供加油服务,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9.3乙方特此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9.3.1乙方将合理审慎提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9.3.2乙方提油后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不变更加注的成品油的用途,不转卖、变卖成品油。9.3.3【乙方为加油车辆的所有权人或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在租期内租赁并使用加油车辆】。加油车辆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如存在因车辆租赁、挂靠等情形引发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油款。9.3.4乙方对所办理的加油凭证使用进行管理,加油凭证仅供乙方自身使用,并确保其用途合法合规。乙方不得将加油凭证交由加油站代管或出租、转让、转借给乙方车辆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不得与任何主体通过“共享”、“拼单”等方式,共用加油凭证。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加油卡转售第三方,致使甲方为非乙方车辆加油。9.3.5乙方应按照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加油,不得超过其自身实际提油量单独或联合任何主体实施套取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触犯《刑法》、违反国家税法及增值税管理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加油凭证用于集资活动或将加油凭证包装成为金融产品谋利。9.3.6乙方确认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与甲方达成本合同,并已熟知其签订本合同的权益与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0诚信合规10.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10.2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9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10.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10.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A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10.5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10.66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乙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甲方免责;同时,甲方有权视乙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暂停付款、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含税】加油费/%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市场准入资格等;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0.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10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乙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1)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2)接受乙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4)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5)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同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提供服务和劳务等经济活动;(6)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商或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购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如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0.88其他约定:1o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及政府征用、征收、禁令等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11.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3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11.4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遵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避免疑问,11由于任何一方过错引起的损失除外)11.5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在/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12保密12.1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6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另一方支付0【含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如该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2.2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2.2.1在从对方获得前,一方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12.2.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外;12.2.3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12.2.4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12.3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12.4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半年。13通知13.1与本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12甲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马强联系人:联系电话:13722076332传真号码:无林荫路加油站通讯地址:加油站邮政编码:017000电子邮件:无乙方名称: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联系人:王成喜联系电话:15947730659传真号码:无通讯地址:乌审旗嘎鲁图党政新区1号楼邮政编码:无电子邮件:无13.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4)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13.4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仲裁庭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4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1313.5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1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1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业务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1则在/i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协调解决。14.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15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15.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做出变更或解除。15.2因合同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减,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相关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5.3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3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3.1乙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包括未支付或延迟支付任何应付款项达15日及以上的);15.3.2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乙方连续3个月未在甲方加油站加油;15.3.3乙方因破产、无偿债能力等进入清算程序;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4.1甲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5.4.2甲方提供的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的损失无法弥补;1415.4.3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再拥有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所需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15.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保证、保密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15.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15.7在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尚未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三个月,如果三个月期满双方仍未就合同续期达成一致,甲方停止向乙方供油。15.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9甲方必要时有权对本合同进行审计,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9甲方必要时有权对本合同进行审计,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5.10本合同由正文和附件组成,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15.1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5【本页为加油合同签署页】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205年力月同专用章点f乙方:中共乌审旗委宣传部B2力(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202年2月月日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零售供油 公务车燃料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