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碧道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2025)
公告内容:
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441303-2024-04190
二、合同名称
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
三、项目编号
441303-2024-04190
四、项目名称
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
地址: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兴湖路6号
联系方式:0752-3823061
供应商(乙方): 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17号3楼
联系方式:135562553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
1(项)
3,366,311.88
3,366,311.88
合同金额: 3,366,311.88元,大写金额:叁佰叁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捌角捌分
履约期限: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04月25日
履约地点:惠州市惠阳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
2025年03月04日
合同编号:DAHYGDYW2024-0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惠州市惠阳区合同双方: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6日签订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惠州市惠阳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在东侧滨河步道原有铺装场地中新建长约632米的慢行骑行道,步行区域翻新老旧地砖并沿新建骑行道完善配套,西岸增加滨河步道,两岸根据实际增加景观节点,包含相应园建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建筑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工程建安费约340万元。(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最终实施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及保修总承包。(2)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1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3.2.3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即符合通用合同条款第1.1.1.6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捌角捌分(¥3366311.88元)(最终结算金额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确定)。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5)渣土处置费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2-承包人项目经理:胡堪寿(联系电话:1355625531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体系文件,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本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施工图纸;(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3-本合同于2024年12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合法代表签署、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建筑国水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湖承包人A东岱瑞建筑工程(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湖承包人东岱瑞建筑工程A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有限公司音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道北17号3楼土湖兴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5G8E76J1244130300719504X1法定代表人:杨宇宁法定代表人:刘日洋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752-3392111联系电话:0752-3823061银行账号:2008023419200140557银行账号:4400171713605017900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建行惠州淡水支行公司惠阳淡水支行账户名称:惠州市惠阳区市政账户名称:广东岱瑞建筑工程和代建事务中心有限公司-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书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5-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6—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7--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8-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9—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保修费用,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承包人未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造成了损失或损失的扩大,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承包人(公章):广东岱瑞建筑工和代建事务程有限公司1015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4r土湖兴湖路6道北17号3楼海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26日-95-附件22-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96-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97-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小计:人民币(¥元)小计:人民币(¥元)小计:人民币(¥元)小计:人民币(¥元)-98-附件3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严禁贿赂)的约定,为做好主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双方当事人就加强主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第1条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惠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要合同的约定。1.2严格执行主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各自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共同建设廉政工程。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主合同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严禁贿赂)规定处理。1.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应自觉按相关规定程序完善手续和资料,积极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建设等监督部门的检查,主动接受监督。-99-第2条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第3条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第4条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00—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5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6条本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7条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与主合同一起签署和生效,并随主合同终止而终止。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公章)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兴湖路6号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17号3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公章)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兴湖路6号道北17号3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26日-101-附件4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规范的程序,承包人承包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的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项目。为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明辨双方责任,依照《民法典》、《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就该工程施工安全责任订立本合同。一、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其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具体安全措施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二、施工及工程保养期间,因承包人及其它任何原因引起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三、由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所引发诉讼等,如果法院判决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负担诉讼费、执行费、赔偿费等款项,法院判决的一切赔偿款项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法院强制执行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安全保证金、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中等额扣还,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无条件偿付发包人。四、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齐签订,同时生效。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公章)代建事务中心(公章)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兴湖路6号道北17号3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26日—102--附件5中标通知书2024/12/2611:30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441303-2024-04190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于2024年12月25日就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项目编号:441303-2024-04190)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采购包号合同包1中标采购包名称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中标(成交)供应商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钟荣辉,联系方式:13825435652中标(成交)下浮率:0.50%中标(成交)下浮率:0.50%采购项目联系人:谭工联系人电话:0752-3823061如此项目涉及履约保证金缴纳或您有融资需求,建议您通过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电子履约保函或合同融资业务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咨询电话020-88696555兴凯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6日5https://gdgpo.czt.gd.gov.cn/all-portal/gpx-gpx/#/gpx/correctRealV2/12-1?processVariablesVo=%7B\"projectUuid%3A\"8a7e9dda9383b6340193b4...1/2--103--2024/12/2611:30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https://gdgpo.cz.gd.gov.cn/all-portal/gpx-gpx#/gpx/correctRealV2/12-1?processVariablesVo=%7B\"projectUuid\"%3A\"8a7e9dda9383b6340193b4...2/2-104--合同编号:DAHYGDYW2024-0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惠州市惠阳区合同双方: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6日签订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惠州市惠阳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在东侧滨河步道原有铺装场地中新建长约632米的慢行骑行道,步行区域翻新老旧地砖并沿新建骑行道完善配套,西岸增加滨河步道,两岸根据实际增加景观节点,包含相应园建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建筑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工程建安费约340万元。(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最终实施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及保修总承包。(2)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1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3.2.3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即符合通用合同条款第1.1.1.6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捌角捌分(¥3366311.88元)(最终结算金额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确定)。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5)渣土处置费人民币(大写)(以惠阳区财政局审定为准)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2-承包人项目经理:胡堪寿(联系电话:1355625531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体系文件,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本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施工图纸;(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3-本合同于2024年12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合法代表签署、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建筑国水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湖承包人A东岱瑞建筑工程(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湖承包人东岱瑞建筑工程A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有限公司音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道北17号3楼土湖兴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5G8E76J1244130300719504X1法定代表人:杨宇宁法定代表人:刘日洋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752-3392111联系电话:0752-3823061银行账号:2008023419200140557银行账号:4400171713605017900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建行惠州淡水支行公司惠阳淡水支行账户名称:惠州市惠阳区市政账户名称:广东岱瑞建筑工程和代建事务中心有限公司-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书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5-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6—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7--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8-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9—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保修费用,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承包人未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造成了损失或损失的扩大,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承包人(公章):广东岱瑞建筑工和代建事务程有限公司1015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4r土湖兴湖路6道北17号3楼海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26日-95-附件22-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96-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97-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小计:人民币(¥元)小计:人民币(¥元)小计:人民币(¥元)小计:人民币(¥元)-98-附件3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严禁贿赂)的约定,为做好主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双方当事人就加强主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第1条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惠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要合同的约定。1.2严格执行主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各自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共同建设廉政工程。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主合同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严禁贿赂)规定处理。1.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应自觉按相关规定程序完善手续和资料,积极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建设等监督部门的检查,主动接受监督。-99-第2条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第3条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第4条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00—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5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6条本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7条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与主合同一起签署和生效,并随主合同终止而终止。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公章)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兴湖路6号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17号3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章)和代建事务中心(公章)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兴湖路6号道北17号3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26日-101-附件4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规范的程序,承包人承包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的淡澳河(阳光桥一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项目。为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明辨双方责任,依照《民法典》、《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就该工程施工安全责任订立本合同。一、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其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具体安全措施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二、施工及工程保养期间,因承包人及其它任何原因引起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三、由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所引发诉讼等,如果法院判决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负担诉讼费、执行费、赔偿费等款项,法院判决的一切赔偿款项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法院强制执行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安全保证金、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中等额扣还,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无条件偿付发包人。四、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齐签订,同时生效。发包人: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承包人:广东岱瑞建筑工程(公章)代建事务中心(公章)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兴湖路6号道北17号3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2月26日—102--附件5中标通知书2024/12/2611:30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441303-2024-04190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于2024年12月25日就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项目编号:441303-2024-04190)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采购包号合同包1中标采购包名称淡澳河(阳光桥-大亚湾交界)段通海碧道建设工程中标(成交)供应商广东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钟荣辉,联系方式:13825435652中标(成交)下浮率:0.50%中标(成交)下浮率:0.50%采购项目联系人:谭工联系人电话:0752-3823061如此项目涉及履约保证金缴纳或您有融资需求,建议您通过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电子履约保函或合同融资业务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咨询电话020-88696555兴凯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6日5https://gdgpo.czt.gd.gov.cn/all-portal/gpx-gpx/#/gpx/correctRealV2/12-1?processVariablesVo=%7B\"projectUuid%3A\"8a7e9dda9383b6340193b4...1/2--103--2024/12/2611:30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https://gdgpo.cz.gd.gov.cn/all-portal/gpx-gpx#/gpx/correctRealV2/12-1?processVariablesVo=%7B\"projectUuid\"%3A\"8a7e9dda9383b6340193b4...2/2-10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海碧道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