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太衙经济联合社2025)
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采购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 采购 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5075154211972502281456
项目业主:
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
服务机构:
汕头市潮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 采购 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05075154211972502281456
合同总金额:
¥71,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3月1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3月10日至2026年04月01日
服务内容:
项目整体规划总用地面积3332.9平方米(约合5亩),实用地面积2229.12平方米, 用地位于广东省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村。根据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实际情况及行业要求,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服务。
合同附件
水土保持合同.pdf
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 2025-03-25
合同编号: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委托方(甲方):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太衙经济联合社受托方(乙方):汕头市潮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3月00日签订地点:汕头市龙湖区有效期限: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4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岱群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村中兴路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汕头市潮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贤礼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9号超声科技大厦第九层SC9F-E2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31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2.技术服务的内容:依据项目立项资料、初步设计资料、现场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协助甲方完成审批工作;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对项目现场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编制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等验收资料;协助甲方完成资料报备工作。3.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咨询、协助工作。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2.技术服务期限:以工程建设期为准;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技术规范及主管部门审批、报备要求。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勘察报告;(3)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4)概算书及批复:(5)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审查合格书(6)预算定案书;(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8)弃土协议(合同)及相关佐证资料;(9)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及工程量签证。2(10)其他项目相关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3.其他:/。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订立后提供,以电子版形式提供(CAD、PDF等)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计算依据参照国家水利部《保监[2005]22号》,计费基数以估算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大衙村青年路西先锋创业园项目工程费用1366.19万元。采用内插法计算,并按协商下浮,下浮率为35%,计算过程如下:方案编制:30×1366.19÷5000×(1-35%)=5.33万元设施验收:10×1366.19÷5000×(1-35%)=1.77万元合计:5.33+1.77=7.10万元本合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暂定费用为柒万壹仟元整(¥71000.00元,含税价),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算审核定案金额为准。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以预算定案金额为准,按以下方式付款:(1)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30%,即:¥213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元整)。(2)提交《水土保持方案》且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213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元整)。3(3)提交验收服务工作成果且完成主管部门备案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9号超声科技大厦第九层9F-E2房帐号:721174097800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合同内容、技术成果、建设项目信息等。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项目当事人。3.保密期限:/。4.泄密责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合同内容、技术成果、建设项目信息等。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项目当事人。3.保密期限:/。4.泄密责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甲方因内部管理等原因,要求改变项目进度计划;2.因甲方资源配置不到位,以及乙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项目被迫推迟,需调整项目进度计划;3.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技术成果资料的提交。4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在提资阶段完成后,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在项目现场、程序达到验收条件后,完成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技术成果资料的检查。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乙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甲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甲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已开展工作,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3.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4.乙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2.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不能协商解决的重大分歧时;3.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s第十二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第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1.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大衙经济联合社(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低年月日乙方:汕头市潮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