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维修加固工程 水利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25)



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采购水利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采购水利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225974996592502241335

项目业主:

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采购水利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3225974996592502241335

合同总金额:

¥25,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3月0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3月0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本工程涉及公庄镇、观音阁镇及麻陂镇,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公庄镇古槌径水库、乌高背水库,观音阁镇黄塘板水库、大牛场水库以及麻陂镇红女水库等五宗水库采用工程措施进行维修加固,预算总投资为82.63万元。本次服务为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至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扫描件】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监理合同.pdf

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03-11

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合同编号:GCJWZSK-JL-01)委托人(甲方):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监理人(乙方):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25年3月4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监理人: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GCJWZSK-JL-01合同名称: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监理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2、建设地点:博罗县公庄镇、观音阁镇及麻陂镇;3、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预算总投资为82.63万元;4、工期: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及工程质量保修期满;5、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公庄镇古槌径水库、乌高背水库,观音阁镇黄塘板水库、大牛场水库以及麻陂镇红女水库等五宗水库采用工程措施进行维修加固。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2、监理阶段: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至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及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四、监理服务酬金本合同工程监理服务酬金合计为(大写):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项目需求书;-1-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6、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监理人执叁份。委托人: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监理人: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L(盖章)(盖章)吴牛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博罗县北门路94号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二路28号邮政编码:516100嘉和盛世花园第15栋2层06号邮政编码:516003电话:0752-6208892电话:0752-2111729电子信箱:电子信箱:vipvip88@139.com传真传真:0752-211172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行惠州长寿路支行帐号:帐号:717257738141签订地点: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博罗县北门路94号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二路28号嘉和盛世花园第15栋2层06号邮政编码:516100邮政编码:516003电话:0752-6208892电话:0752-2111729电子信箱:电子信箱:vipvip88@139.com传真传真:0752-211172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行惠州长寿路支行帐号:帐号:717257738141签订地点:广东省博罗县签订时间:2025年3月4日-2-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六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2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4-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5-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6-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7-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资质管理办法》;(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6)本工程监理合同(7)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8)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设计说明);(9)工程地质钻探资料;(10)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1)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规划;(12)监理各项工作实施细则;(13)广东省水利厅《监理导则》;(14)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文件。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监理人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工作;2、监理人如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3、监理人凭借本身的影响,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增加:六、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不在《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须经发包人书面签认监理人才能进行支付计量。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9-体方案和建议。第二十七条1、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1)基准点、基准线的测量放样;2)基础开挖成型后鉴定;3)基础处理;4)隐蔽工程;5)土方回填。2、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基础和板、梁、柱等重要构件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混凝土试样、土方试样、原材料等见证取样并送检、金属结构拼装、焊接、安装和调试等关键工序。3、跟踪检测的项目与数量(比例):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监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4、平行检测的项目与数量(比例):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具体由委托人指定。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18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详见附件),本合同工程监理服务酬金合计为(大写):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二、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1)首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的20%(监理人在首期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金额为签约合同价5%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由银行或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2)中期支付: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完成至5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酬金的45%(含首期支付);工程完成至8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酬金的75%;工程完工验收后,-12-支付至监理服务酬金的90%。(3)最终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的10%在工程保修责任终止书签发并且所监理工程的完工结算通过财政审核,所有款项清算完成后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中支付手续。(4)支付时间:监理服务酬金的支付期限为发包人审批支付日起算14天内办理集中支付手续,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在提前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监理人不能据此向委托人要求费用补偿及延长供货时间。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双方协商决定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一条若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委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水利专项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等原因造成延迟支付的,委托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1)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由于过失行为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2)监理人未按规定进驻现场或者未按要求旁站监理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仟元违约金。(3)监理人未按规定向发包人报告工作或者提供不实报告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仟元。(4)监理人指派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仟元。(5)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承包人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人的利-13-益或者请客送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仟元。(6)监理人在工作中超越合同规定权限审批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仟元,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员应当被撤换。(7)监理人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员应当被撤换。(8)监理人明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9)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10)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监理人及其介绍的分包队伍将被清除出场。但介绍或者推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11)监理人转包或者分包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12)因监理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工期延误的,逾期每日向发包人支付1仟元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13)监理人有第(2)至第(4)项情形累计超过5次,或者有(5)至(10)项情形累计超过2次,或者有第(11)项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已付监理报酬并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监理人承担。(14)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惠州市水利局二、仲裁机构为:惠州仲裁委员会。其他第四十五条本项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无奖励。-14-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一、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分、关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15-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渡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或备考)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的信息文件一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2.大事记。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9.承包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10.安全和环境保护。-16-11.进度款支付情况。12.工程进展图片。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三)日常监理文件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四)文件报送份数:二份。-17-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名称: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工程地点:博罗县公庄镇、观音阁镇及麻陂镇委托人(甲方):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监理人(乙方):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二、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以项目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完成责任书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传达各级政府及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和会议精神,在计划、布置、检查和评比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三)结合工程实际,全面识别、评价危险源,督促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规范持证上岗制度。(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总监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如实报告安-18-全生产事故。(六)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认真抓好各类隐患整改和各类危险源监控工作,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八)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九)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三、考核、奖惩(一)每年年终,甲方将就上述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本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对乙方进行考核。(二)因监督不力致使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况处以书面警告、罚款等处罚,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五、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乙方: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T2t7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博罗县城北门路94号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二路28号嘉和盛世花园第15栋2层06号电话:0752-6208892电话:0752-2111729签订日期:2025年3月4日-19-附件1: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HZ2503040616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委托,博罗县古槌径水库等五宗水库维修加固工程采购水利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3225974996592502241335),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00元)。服务时限为: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及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博罗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20-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2025年03月04日-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库维修加固工程 水利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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