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采购合同公告(秭归县市政园林建设管护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20250312
二、合同名称: 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合同
三、项目编号: CGXM-420527-2024-01680
四、项目名称: 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秭归县市政园林建设管护中心
地 址: 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6号
联系方式:16608600909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南路1170号
联系方式:021-205070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308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2330000
合同金额: 233.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5年03月12日至2025年04月18日;履约地点: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6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3-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3-12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初步设计合同备案】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docx

【初步设计合同备案】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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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工 程 地 点: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合 同 编 号:设计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A131004557发 包 人:秭归县市政园林建设管护中心设 计 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 日 期:202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人:秭归县市政园林建设管护中心设计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项目名称)工作,工程地点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标准执行。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3.5招标文件3.6其他合同文件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项目名称:秭归县文教片区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项目规模:新建雨水箱涵2.35km;配套迁改地下管线;配套污水设施完善。阶段: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投资:工程总投资约为3.2亿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5亿元。设计内容:给排水、结构、电气、工程经济等工程。项目负责人:王凯丽。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地形图1按设计进度要求2地形管线图13地质勘察报告14修建性规划图1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设计文件4按发包人进度要求2概算文本4第七条费用:7.1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费用=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0)×工作量比例(50%)×中标价格系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参照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计费基数为初步设计批复的建安工程费用。7.2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价格系数58.85%。7.3根据项目投资金额,依照7.1和7.2条件,计算得出本合同含税设计费用暂定为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叁万元整(2330000.00元),最终费用以国家支持资金额度作为取费基数计算。第八条支付方式8.1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的90%;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余款。8.2设计人应持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第8.1条款项的支付手续,发包人在收到合法发票的十五日内支付上述相应阶段的款项。设计人户银行信息为:账户名称: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桥支行账号:31001514800055614490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1425004437C第九条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的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经发包人确认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经发包人确认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国家法律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12.2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具体设计服务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以下为签字盖章)发包人名称:秭归县市园林建设设计人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管护中心(盖章)称: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县万军或委托代理鲁森人:人:(签字)(签字)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丹阳路夔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170号龙山公园邮编:邮编:电话:16608600909电话:18607170930传真:0717-2888700传真:021-20507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桥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1001514800055614490税号: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1425004437C发包人名称:秭归县市园林建设设计人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管护中心(盖章)称: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县万军或委托代理鲁森人:人:(签字)(签字)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丹阳路夔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170号龙山公园邮编:邮编:电话:16608600909电话:18607170930传真:0717-2888700传真:021-20507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桥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1001514800055614490税号: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1425004437C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管线工程初设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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