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河湖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淄博市孝妇河小清河综合服务中心、淄博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中心)2025)



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300000202502000061A_001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300000202502000061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0号
联系方式:0533-2802006
供应商(乙方):淄博正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十号
联系方式:130706284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水利工程施工
施工标1
1
87
87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名称: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300000202502000061A_001计划编号:37030000002100420240009采购人: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供应商: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一十一月一十四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2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3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4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5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6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8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917.3.1付款周期进度款:承包人于每两个月月末向发包人提报已完工程量报告,经建设实施代建及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已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支付形象进度款审定值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内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审计部门审定值的97%,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全部付清(无息)。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注:具体资金拨付根据财政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拨付相应进度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4质量保证金17.4.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值的3%。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竣工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临时工程不调整.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验收条件为:1.工程己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4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竣工自查验收已完成;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6已完成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7已完成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及所附证件;8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9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10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1.竣工结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47验收程序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确定组织验收。(4)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组织验收。(5)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6)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7)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本工程由由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4阶段验收18.4.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8.5竣工验收18.5.1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6施工期运行18.6.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7试运行18.7.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期限为2年,自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支付保险费用;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含指定分包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含指定分包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保险公司投保保函约定的全部内容;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保险公司的免赔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完成时的总值,保险费率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保险期限自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以整月计算。,4820.2工伤保险按项目标段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工程合同价的0.8‰。注:意外人身伤害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会核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若政务服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则按有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系统。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23、其他23.1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23.2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3.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出勤率必须达到60%,否则视为借资质投标,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3.4严禁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视为借资质中标无施工能力,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3.5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3.6承包人的投标总报价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等约定的实施、完成本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等中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相比作任何变动的,均视作承包人按满足招标范围投标报价,其任何变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除发生设计变更以外,招标范围以内的其他任何一切费用均视为摊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作风险因素处理,视作均已摊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作计量与支付。23.7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后或施工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并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项,均应按每日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两项违约情形下,违约金分别计算支付。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提交至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49补充条款:1、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鲁人社发〔2022〕10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及鲁水建字〔2018〕19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2、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标单位执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18〕3号)文件,获得水利部AAA信用等级的企业提供合同造价1%的农民工工资担保,近期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或因拖欠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提供合同造价2%的农民工工资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商业保险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和现金担保的形式,现金担保应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担保期必须涵盖本项目建设时间。,50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已接受(淄博正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标1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9402764.39元(大写:玖佰肆拾万零贰仟柒佰陆拾肆元叁角玖分)。4、承包人项目经理:赵林涛,技术负责人高晶。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合格。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37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51鉴于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接受淄博正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参加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格式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淄博正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2(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参与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邀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537、本合同作为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壹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附件四: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致: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招标,在本次投标中,承诺守法规范参与投标,该项目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姓名为赵林涛,建造师注册证号为鲁23720072023115493。我公司承诺该项目经理目前无在建工程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文件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如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出现有违承诺函的行为,自愿接受贵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处理。在建工程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在建工程、②已中标未开工工程、③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工程、④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工程不在此列),54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五: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我公司承建的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将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实施规范的劳务管理,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专职劳资员,对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保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劳务(劳动)合同,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承诺落实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合同额300万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累计使用农民工人数达到30人的项目承诺将本项目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落实欠薪清偿责任。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通报投标资料并同意招标单位从完工工程款项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处理。我公司对于前述处理不提出任何异议。特此承诺!公司负责人:房磊电话:18606439006;项目经理:赵林涛电话:13070628428;,55项目劳资员:司书雷电话:13589577855;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附件六:扬尘污染承诺函扬尘污染承诺函致: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山东省范阳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施工标1项目招标,在本次投标中,承诺守法规范参与投标,若我公司中标,一定严格遵守当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编制扬尘治理专项方案,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加强工程管理,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地完成工程。此次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扬尘治理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中标后不再索要。如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出现有违承诺函的行为,自愿接受贵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处理。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5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幸福河湖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