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采购合同公告(马山县交通运输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74858020254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
三、项目编号:NNZC2025-C2-240008-GXYZ
四、项目名称: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西部县道)日常养护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马山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白山镇银峰大道119号
联系方式:07716822100
供应商(乙方):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498号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B座2102号房
联系方式:1997715381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 数量:1.00 单价(元):1246934.3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工期:310日历天。项目经理:吴德严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51657197
2.合同金额(元):1246934.36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3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pdf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编号:南宁市政府采购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A分标合同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C2-240008-GXYZ采购计划编号:采购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成交供应商: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3月日合同协议书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项目名称),已接受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A分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A标段共六条公路,实际养护里程为129.5公里,分别为古寨至里当公路、局仲至合马公路、联保至金钗公路、乔老至加方公路、下局州至里往公路、镇圩至本立公路,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陆仟玖佰叁拾肆元叁角陆分(¥1246934.36)4.承包人项目经理:吴德严。承包人项目总工:黄苑花。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支付方式: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可拨付30%预付款,进度款按照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进行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80%,待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审计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定的97%,剩余3%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或由承包人自行将质量保证金缴存到财政专户后由发包人将工程款拔付至100%,待工程质量缺陷期期满、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后支付(不计利息)。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款之前必须按要求提供所计量工程量的质保资料。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须开具等额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发票给发包人。8.承包人应按业主指示开工,工期为310日历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签约地:马山县。发包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马山县银峰大道119号,地址: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498号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B座2102号房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马山支行账号:,账号:660000015259000056邮编:530699,邮编:530699联系电话:0771-6822100,联系电话:0771-8057490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50100340336977W签约日期:2025年3月日,签约日期:2025年3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采购文件》(2018年版)中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地址:马山县银峰大道119号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即凡涉及费用调整的均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施工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工程(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1)开工后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业主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合同价的5%及以上。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银行活期利率。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算后,留审计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1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工程建设地相关规定执行。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按工程建设地相关规定执行。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采购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3)增加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合同约定做好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要求(注:文件内容附后)、《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要求。各供应商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通畅、合同履行等管理。(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发包人和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供货合同。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4.1.11(增加)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1、承包人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党宣[2013]15号)精神,响应号召,以清洁公路、清洁水路、清洁运输为目标,大力实施交通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美”的“三美交通”。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严格实行驻地建设标准化,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相关活动。4.1.12、(增加)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履行养护合同约定事项,确保日常养护工作按质按量完成。2、完成下列日常养护工作内容:⑴公路巡查:开展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交通安全与沿线设施、绿化工程等巡查工作,并与日常保养同时进行;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每周日常巡查公路不少于两次,定期巡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⑵路基养护:整理路肩、边坡,清运杂物;疏通边沟;清理挡土墙、护坡顶部和伸缩缝杂物、疏通泄水孔并修理局部损坏,小段开挖、维修、铺砌边沟;清理小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处理轻微沉陷、翻浆、隆起。⑶路面日常养护:清理路面上的积土、积沙、泥污、石块、坚硬物等。⑷桥涵日常养护:①清洁桥面、栏杆,疏通泄水孔、清理桥下堆积物。②清洁通道和涵洞口杂物,清除洞内堆积物;⑸绿化养护:对公路危树及遮挡标志标牌进行排查处置,定期修剪、护理及刷白公路绿化花木。(6)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要求及预算,全年共分5月、8月、11月三次进行全面清除公路路基范围内杂草及整治路容路容貌。3、抓好安全生产⑴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对养护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⑵雇佣人员必须符合《劳动法》相关要求;⑶在雨季要巡查公路,发现安全隐患,整治排除安全障碍物,并设置行车提示牌和安全标志。⑷在养护作业中要穿着反光标识的工作服,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标志。⑸按养护里程配备相应养护工人、机械、设备,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⑹严禁无证、酒后驾驶养护车辆、机械。4.路政问题制止与举报。⑴熟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并协助甲方向社会和沿线村民进行宣传;⑵公路巡查中发现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制止。⑶巡查发现路政(4)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允许分包,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将工程中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改正。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私自分包项目的施工,由发包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5)有以下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同类事件第一次被监理工程师、业主工作指令整改的处2000元/次;第二次出现指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多次重复出现被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b.在指令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同一事件被第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6)有22.1.1.(1)款行为的,一经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规定认定,业主将责令承包人纠正,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7)有22.1.1.(3)款行为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条(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8)有22.1.1.(5)款行为的,除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外,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款(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9)有22.1.1.(7)款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未按规定开工的,可处以5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b.未按指令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可处以1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c.路面碎石材料采备没有达到计划进度,按月检查处10000元/月。d.未按均衡组织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的,处每项5000元/月次。(10)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下的违约金。a.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项目经理处20万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1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处2万元/人次”。但如果其更换取得业主同意的,可以不进行违约金处罚。b.项目经理、总工驻工地不满每年300天,处1万元/人年,其他主要人员处5000元/人年。c.未经请假准允离开工地,经理、总工处2000元/人日,其他主要人员处500元/人日。d.主要设备没有按承诺进场的处500元台/日。(11)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a.质量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Ⅱ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Ⅲ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Ⅳ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Ⅴ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Ⅰ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Ⅱ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Ⅲ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Ⅳ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次。Ⅰ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Ⅱ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Ⅲ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集归档。(d)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Ⅰ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Ⅱ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Ⅲ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Ⅳ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Ⅴ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5%的;或Ⅵ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60%—75%的;或Ⅶ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或Ⅷ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次。Ⅰ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Ⅱ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Ⅲ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0%的;或Ⅳ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或Ⅴ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f)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违约金,红牌警告10000元,黄牌警告5000元。b.安全生产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I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II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III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IV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V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从业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VI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VII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VIII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IX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X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I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II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III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IV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人)次。I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但未按规定配戴的;或Ⅱ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Ⅲ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处次。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e)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00元/处次。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c.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d.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a)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备;或(b)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c)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12)施工单位对于监理检查或建设办检查所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事项被责令整改,整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延期一天按500元追索违约金。同一违规事项连续在2次月度检查中出现时,每发生一次按500元追索违约金。(13)上述被处的违约金承包人须以现金方式汇入业主指定的专用帐户,拒不执行者业主可在计量支付时无条件扣除并汇入指定的专用帐户。(14)业主(采购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附: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印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示精神,认真解决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公路路网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养护工程等。承担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我局进行建设行业管理的项目管理任务的相应业主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群众投诉及上访及时进行处理。各市级公路局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工程、养护、监察、财务等部门组成。对各自辖区内的路网、农村公路、养护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项目建设办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及上访及时进行处理。各路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现场管理机构财务处负责人、总监担任副组长,现场管理机构其他部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财务处,负责管理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各项目成交单位法人(项目部)要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建设办报备,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合同执行其间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必须做到月清月结,确保劳务队伍中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第四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预防管理机制。(一)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成交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并需将以上信息汇总后上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备案。(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按成交价(A)金额计算: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A×2%存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成交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成交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供应商成交后,其磋商保证金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磋商保证金不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须足额补交。工程交工后,经向社会公示3个月,无拖欠投诉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成交单位。(三)建立完善的支付制度。成交单位要将计量资料上报监理单位后进行公示7天,计量资料审查完成后要将计量结果公示3天,公示时间到期且无争议后才可支付。每期计量须分次支付给成交单位,第一次支付款项必须用于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经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才能进行第二次计量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采用银行直付方式,由成交单位委托银行每月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账户,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进行督办。(四)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成交单位与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三方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必须明确劳动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当月或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新进场当月签订。成交单位要当月将劳动合同报送给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纳入月度考核。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对标段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标段承包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在成交单位(项目部)驻地显目的位置公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市级公路管理局、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若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逐级进行举报。第五条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一)成交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二)强化各成交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四)从事高危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加强制度落实管理,预防问题的出现。(一)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重点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除加强支付管理处,对农民工投诉、举报要及时查处,预防群发性问题的出现。若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经核实,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可优先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予解决,并在下次计量支付时补足保证金。(二)对出现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及时将拖欠工资情况上级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要加强检查,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是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要增加检查次数,彻底解决春节前农民工因工资拖欠而集中上访的问题。(三)各市级公路局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对辖区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指导;每年8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农民工用工情况总结上报区公路管理局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第七条责任追究。(一)成交单位与进场的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三方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参与工程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进行履约检查考核时不得将其履约评价等级评定为一般以上等次。(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出现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成交单位包括因其合作的劳务合作队伍产生的将对其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档案,在路网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新项目招标时,1-3年内不得通过资格审查。(三)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到自治区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上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管理项目的市级公路管理局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前三名的评选资格。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路工程〔2006〕61号)》同时废止。附件1项目经理委任书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项目经理委任书致: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蒙煜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吴德严为2025年马山县农村公路(东部县道)日常养护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吴德严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蒙煜(姓名)(签字或盖章)2025年月日附件2:成交通知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