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车辆保险费用 机动车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市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新购2台岚图)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车辆保险费用(新购2台岚图)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市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
2、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桃花岭6号院3号楼
3、联系方式:18086221589
4、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5、地址:宜昌市西陵二路18号三峡双创中心23楼
6、联系方式:151719167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0000元
5、合同金额:1(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20日至2026年03月20日;履约地点: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桃花岭6号院3号楼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0-2025-00382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3-2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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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新购2台岚图).pdf
宜昌市市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甲方:宜昌市市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信有限公海宜昌中心支公司甲方宜昌市市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协议定城服务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成交人。采购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二、供应商提供以下服务: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使用税及车辆免费救援服务。其中商业险包含:(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万(四)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万元/座(五)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共享保额(六)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上人员司机)(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客)1三、保险价格、赔偿限额及赔付标准1、此笔购买保险的车辆共计2台,均为新车,车架号码:LDP91E960SE100060、LDP95E968RE114755。2、保险合同金额:10000元。若实际出单价格未超出合同金额,支付时以实际保险出单价格为准,若超出合同金额则至按照合同金额进行支付。3、赔偿限额及赔付标准:按照本次采购投保车辆保单约定标准赔付。四、履约验收乙方按照甲方合同约定开具保单、出具发票后,由甲方单位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内容为: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相应的车辆出具了保单、甲方实际支付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预算金额、乙方响应是否及时、乙方有无违规行为,发票是否真实有效。五、资金结算采购人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供应商签订保单,由采购方使用公务卡向供应商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采取对公转账方式。由于供应商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采购人不承担责任。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19685976480036。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采购人权利义务:1.采购人有权决定其所属车辆投保比例。22.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若违约,采购人可决定终止本合作协议,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支付价款,并全额赔偿所受损失。3.当保险标的出险之后,采购人有义务协助供应商完成理赔所需资料的完善。(二)供应商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2.供应商必须保证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3.供应商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采购人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5.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需如实向供应商报案,供应商需积极配合被保险人的车辆查勘定损工作。平安产险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11。6.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7.反商业贿赂条款1)本合同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32)本合同双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合同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3)供应商郑重声明:严格禁止我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发生本条款所列示第2条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供应商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方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方。4)供应商郑重提示:反对我方或我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所列示第2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款第2至4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反虚假宣传合同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4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其他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相关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其他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七、纠纷处理的约定采购人车辆投保时,由供应商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由供应商处理。八、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九、违约责任(一)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违约受理采购人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供应商应向采购人缴纳壹仟元违约金。(二)供应商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违反双方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供应商应向采购人缴纳壹仟元违约金。(三)因供应商不履行双方约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5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全额赔偿。十、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采购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十一、合同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十二、合同生效及期限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本合同一式贰份,采购人执壹份,供应商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甲方):供应商(方):塔芳法定代表人(签字:沣定代表太(签字):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名称:(印章)名称:(印章)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0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费用 机动车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