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完善配套设施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2025)
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
采购项目名称:
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
采购项目编码:
442000114MB2E050352503070191
项目业主:
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
服务机构:
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
合同编号:
442000114MB2E050352503070191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3月21日至2026年03月20日
服务内容:
项目位于新圩村,需对村内道路进行修复、周边环境整治、交通标示指引等。现需根据相关资料进行预算复核服务。
合同附件
2025-231 预算复核合同-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pdf
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 2025-03-25
GF—2015-0212合同编号:2025-231项目造价咨询合同预异负硋项目名称: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点: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委托人: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咨询人: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咨询人(全称):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2.工程地点: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o3.工程规模:/04.投资金额:¥1,000,000.00元o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7.建设工程相关的批准文件: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项目位于新圩村,需对村内道路进行修复、周边环境整治、交通标示指引等。现需根据相关资料进行预算复核服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委托方提供完整工程预算资料后个日历天内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山市造价行业及本项目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支付方式见“专用条款5.1支付”约定);1.酬金:本项目服务酬金暂定为¥3,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整),含税。2.计算方式: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取费,并按中标价下浮率30%计收,实际支付费用以预算审定价为基数计取。3.服务酬金暂定价以投资额100万元计取,计算公式:1000000*0.48%*(1-30%)=3360.00元,实际支付费用以预算审定价为基数计取,单项工程酬金不足1600元时按1600元计收。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1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3月17日2.订立地点: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贰份,双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中市乡镇农业农村局咨询人: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1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39211X8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景观路1号镇政府地址: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402之一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孙文支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账户号码:分公司电话:账户号码:2011028009200310592电话:18928110597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台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4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5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付款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付款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双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双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双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8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9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采购用户需求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财投审[2013]1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料材信息价套价问题的通知等。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天以内。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本项目不涉及。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负责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资格条件,团队人数的数量为三人。3.1.2项目负责人为:杨城旗,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本项目的咨询人全权代表。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L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与协议书中的服务终结期限保持一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通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10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详见补充条款。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L。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1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咨询人因成果报告质量瑕疵等非他方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时,须支付赔偿金给委托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扣除税金)。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付款日期30日前,向付款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出具正式预算复核报告十日内委托人未对成果文件提出异议,委托人自收到成果文件次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款项。100%酬金暂定价为¥3,360.00元。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1742号)取费,并按中标价下浮率30%计收,实际支付费用以预算审定价为基数计取,单项工程酬金不足1600元时按1600元计收。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必须向委托人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咨询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委托人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委托人向相关部门请款时间不计算在内。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11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自行承担。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L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L。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黄工,送达地点: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402之一室,电子邮箱:1802304549@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按通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按通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按通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129.补充条款:本合同为电子打印本,如通用条件条款如与编号为“GF-2015-0212”的国家标准版合同不一致的,以编号为“GF-2015-0212”的国家标准版内容为准。10.合同附件附件1:中介超市确认书(ZS2503140378)附件2:委托书(含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13附件1:中介超市确认书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ZS2503140378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受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委托,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购项目编码:442000114MB2E05035250307019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开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时限为: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025年03月14日14附件2:委托书(含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致: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我公司承接贵单位三乡镇新圩村完善配套设施工程预算复核服务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和财务往来,现委托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预算复核服务工作,包括发票开具及收取该工程服务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与贵单位无关。具体付款汇入账号如下:户名: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L02WLXM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孙文支行银行帐号:2011028009200310592授权人: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长被授权人: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日期:2025年03月14日15营业执照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91442000MA7L02WLXM息(副本)(1-1)负责人杨涛瑞名称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03月0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402之一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202年9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httn://www.gsxt.gov.cn国市监汉行口监2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账户号码:201102800920031059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涛瑞(单位负责人)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6030048769902账户名称:名扬宇恒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账户号码:201102800920031059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涛瑞(单位负责人)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60300487699022024年08月30日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完善配套设施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