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马山县交通运输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7485802025604                     

二、合同名称: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NNZC2025-C2-240021-GXYZ                         
四、项目名称: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马山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白山镇银峰大道119号                        
   联系方式:07716822100                         
   供应商(乙方):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南蛇岭路169号悦恒天润学府5#楼5-2号房二楼                         
   联系方式:1807765006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380104.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工期:225日历天。项目经理:陈绵韶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12300536  

    2.合同金额(元):1380104.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3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2).pdf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编号:南宁市政府采购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合同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C2-240021-GXYZ采购计划编号:MSZC2025-C2-00233采购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成交供应商: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3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第二部分廉政合同第三部分安全生产合同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五部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六部分项目经理委任书第七部分工程量清单合同协议书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项目为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桥梁桥址选用原旧桥址,桥梁中心桩号为K0+090.00,拆除重建2x13m预制钢筋砼预应力小箱梁桥;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捌万零壹佰零肆元整(¥1380104.00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陈绵韶。承包人项目总工:彭治刚。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后可预拨项目合同价的30%,工程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工程量按比例拨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不超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后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待完成验收并审计结算后拨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质量保修金)。若承包人将质量保修金(审计结算价的3%)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户名:马山县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中心,账号:20-044101040005567,开户行:农行马山县支行营业室),发包人则按审计结算价全额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复验无质量问题后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返还缴存的质保金。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款之前必须按要求提供所计量工程量的质保资料。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须开具等额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发票给发包人。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25日历天。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签约地:马山县。发包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马山县银峰大道119号地址: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南蛇岭路169号悦恒天润学府5#楼5-2号房二楼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马山支行账号:,账号:660000016928200010邮编:530699,邮编:530699联系电话:0771-6822100,联系电话:0771-6968272签约日期:2025年3月日,签约日期:2025年3月日南宁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就马山县林圩镇合理村坛峨屯桥梁工程(项目编号:NNZC2025-C2-240019-GXYZ)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你公司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成交金额:人民币陆拾玖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捌角贰分(¥693898.82)工期:225日历天请贵公司接此通知后,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日期凭本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具体事项请及时与采购人联系。特此通知采购人联系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韦工联系电话:0771-6822100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03月18日1/13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公章),承包人: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2025年3月日,2025年3月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公章),承包人: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2025年3月日,2025年3月日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施工企业参加基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在保险范围上覆盖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农民工)。保险期限为自施工队伍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止。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以及其他需要投保的保险的保险合同。20.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的名义联名投保,最低投保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22.1.2对承包人违约进行处理外,发包人还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3)按原条款。增加以下条款:(4)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允许分包,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将工程中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改正。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私自分包项目的施工,由发包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5)有以下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同类事件第一次被监理工程师、业主工作指令整改的处2000元/次;第二次出现指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多次重复出现被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b.在指令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同一事件被第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6)有22.1.1.(1)款行为的,一经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规定认定,业主将责令承包人纠正,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7)有22.1.1.(3)款行为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条(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8)有22.1.1.(5)款行为的,除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外,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款(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9)有22.1.1.(7)款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未按规定开工的,可处以5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b.未按指令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可处以1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c.路面碎石材料采备没有达到计划进度,按月检查处10000元/月。d.未按均衡组织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的,处每项5000元/月次。(10)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下的违约金。a.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项目经理处20万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1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处2万元/人次”。但如果其更换取得业主同意的,可以不进行违约金处罚。b.项目经理、总工驻工地不满每年300天,处1万元/人年,其他主要人员处5000元/人年。c.未经请假准允离开工地,经理、总工处2000元/人日,其他主要人员处500元/人日。d.主要设备没有按承诺进场的处500元台/日。(11)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a.质量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Ⅱ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Ⅲ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Ⅳ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Ⅴ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Ⅰ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Ⅱ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Ⅲ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Ⅳ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次。Ⅰ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Ⅱ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Ⅲ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集归档。(d)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Ⅰ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Ⅱ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Ⅲ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Ⅳ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Ⅴ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5%的;或Ⅵ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60%—75%的;或Ⅶ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或Ⅷ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次。Ⅰ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Ⅱ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Ⅲ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0%的;或Ⅳ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或Ⅴ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f)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违约金,红牌警告10000元,黄牌警告5000元。b.安全生产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I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II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III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IV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V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从业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VI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VII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VIII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IX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X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I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II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III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IV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人)次。I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但未按规定配戴的;或Ⅱ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Ⅲ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处次。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e)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00元/处次。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c.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d.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a)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备;或(b)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c)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12)施工单位对于监理检查或建设办检查所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事项被责令整改,整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延期一天按500元追索违约金。同一违规事项连续在2次月度检查中出现时,每发生一次按500元追索违约金。(13)上述被处的违约金承包人须以现金方式汇入业主指定的专用帐户,拒不执行者业主可在计量支付时无条件扣除并汇入指定的专用帐户。(14)业主(采购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附: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印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示精神,认真解决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公路路网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养护工程等。承担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我局进行建设行业管理的项目管理任务的相应业主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群众投诉及上访及时进行处理。各市级公路局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工程、养护、监察、财务等部门组成。对各自辖区内的路网、农村公路、养护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项目建设办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及上访及时进行处理。各路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现场管理机构财务处负责人、总监担任副组长,现场管理机构其他部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财务处,负责管理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各项目成交单位法人(项目部)要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建设办报备,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合同执行其间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必须做到月清月结,确保劳务队伍中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第四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预防管理机制。(一)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成交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并需将以上信息汇总后上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备案。(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按成交价(A)金额计算: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A×2%存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成交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成交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供应商成交后,其磋商保证金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磋商保证金不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须足额补交。工程交工后,经向社会公示3个月,无拖欠投诉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成交单位。(三)建立完善的支付制度。成交单位要将计量资料上报监理单位后进行公示7天,计量资料审查完成后要将计量结果公示3天,公示时间到期且无争议后才可支付。每期计量须分次支付给成交单位,第一次支付款项必须用于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经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才能进行第二次计量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采用银行直付方式,由成交单位委托银行每月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账户,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进行督办。(四)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成交单位与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三方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必须明确劳动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当月或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新进场当月签订。成交单位要当月将劳动合同报送给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纳入月度考核。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对标段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标段承包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在成交单位(项目部)驻地显目的位置公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市级公路管理局、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若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逐级进行举报。第五条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一)成交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二)强化各成交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四)从事高危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加强制度落实管理,预防问题的出现。(一)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重点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除加强支付管理处,对农民工投诉、举报要及时查处,预防群发性问题的出现。若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经核实,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可优先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予解决,并在下次计量支付时补足保证金。(二)对出现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及时将拖欠工资情况上级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要加强检查,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是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要增加检查次数,彻底解决春节前农民工因工资拖欠而集中上访的问题。(三)各市级公路局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对辖区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指导;每年8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农民工用工情况总结上报区公路管理局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第七条责任追究。(一)成交单位与进场的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三方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参与工程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进行履约检查考核时不得将其履约评价等级评定为一般以上等次。(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出现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成交单位包括因其合作的劳务合作队伍产生的将对其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档案,在路网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新项目招标时,1-3年内不得通过资格审查。(三)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到自治区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上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管理项目的市级公路管理局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前三名的评选资格。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路工程〔2006〕61号)》同时废止。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致: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方美庭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陈绵韶为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百掌屯桥梁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陈绵韶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广西灿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方美庭(签字或盖章)2025年3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桥梁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