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通道专题研究 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
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项目二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1037359920251
二、合同名称: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XJHB-DQ-2024-004
四、项目名称: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新疆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地直机关综合办公区地区发改委
联系方式:13709981593
供应商(乙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院
联系方式:1300192629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项目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48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服务要求:符合要求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历日内完成服务标准:符合标准
2.合同金额(元):48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3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中吉乌合同.pdf
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乙方(受托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共和国政府《中华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工作,并提交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本委托项目”)。第二条委托期限乙方自本合同订立后的次日起3个月内完成《如何以中吉乌铁路为牵引,逐步构建完善喀什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新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报告。第三条项目经费和付款方式本委托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整(¥485,000,含税价)。该费用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1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等,除本费用外为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无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工作方案,且甲方于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乙方开具的与本次甲方应付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145,500,含税价);乙方形成初步成果提交甲方,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且甲方于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乙方开具的与本次甲方应付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145,500,含税价);项目成果经甲方审查通过,且甲方于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乙方开具的与本次甲方应付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整(¥194,000,含税价)。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且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第四条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价款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可靠性负责,因账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款银行信息如下:抬头类型:单位抬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税号:51100001500003013M单位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4号院2电话号码:010-62126092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西四支行银行账户:0200002809008801839若乙方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有变更的,乙方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银行过错或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账号及开户行有误导致合同价款无法进账、支取、承兑、支取迟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甲方义务提供委托项目相关资料,配合协调地方调研,明确本委托项目要求,依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乙方款项。第六条乙方义务按约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书面成果报告1份;电子成果1份(光盘),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甲方权利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就项目执行进展向甲方进行汇报。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2、若各阶段成果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合同,但乙方就已完成阶段性成果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乙方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研究经费。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材料。因甲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明确性存在问题导致乙方工作成果未被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通3过的,视为乙方已合格完成研究任务,有权收取全部合同款肆拾捌万伍仟元。甲方无乙方所要求的材料或相关材料系涉密材料甲方无法提供的除外。第九条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相关研究经验,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不少于5人,并具备相关研究经验。3、在课题研究期间,统稿人和主要起草人员不得更换,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更换后5日内告知甲方。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4、因乙方工作人员未遵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无条件要求乙方限期内更换指定工作人员并向甲方报备人员信息。甲方要求更换的工作人员不得再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5、乙方需如期向甲方提交研究报告,通过甲方相关会议审议方可结项,并根据甲方评估、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第十条成果归属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委托项目的全部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或课题组长享有该知识产权的署名权。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4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乙方提交的研究成果未通过甲方相关会议审核,经甲方提出意见未修改或修改2次仍未通过,且经甲、乙两方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乙方提交的成果不合格的,视为乙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还应按本合同加框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协议解除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研究成果,未经乙方同意使用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基于本合同项下义务转托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5、如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则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指定工作人员,或乙方拒绝5按照甲方书面要求更换工作人员,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作人员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5%/次支付违约金,乙方累计违约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7、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8、乙方保证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成果皆为乙方原创,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利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因此被追究责任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责任皆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9、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含指派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或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可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10、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1、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6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收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如系授权代表人签署合同需出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第十四条本合同为清洁打印文本,任何修改和补充、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图形均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合同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所有书面材料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若地址、电话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载明的住所、电话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话,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7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第十六条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瘟疫、政策变化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对方,若无法立即通知对方,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天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有效之独立的权威的第三者方证明,否则相对方有权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予认可。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因任一方延迟履行相关责任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以下为本合同签署处,以下无正文)甲方: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乙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杖代表人:南储鑫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4号电话:电话:010-62126004签订日期:2025年了月21日签订日期:2025年了月21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通道专题研究 陆海新通道专题研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