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 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
一、合同编号:420100-2024-09423-02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武汉市中心城区汉口片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HBZLT-WH-324078
四、项目名称:武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2、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
3、联系方式:83919045
4、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5、地址:建设大道浙商大厦46楼
6、联系方式:027827552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武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2380000元
5、合同金额:23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0-2024-0942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2-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服务协议(汉口--人寿) (1).pdf
2025年度武汉市中心城区汉口片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协议甲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1—甲方(购买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000108910549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建寰联系电话:83919045乙方(服务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9311511142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45层、46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英联系电话:027-82755258按照武汉市政府《武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采购计划(项目编号:HBZLT-WH-324078;备案单号:420100-2024-09423),根据武汉市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结果,乙方中标汉口片区内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参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服务协议:一、服务项目和工作目标乙方受甲方委托经办汉口片区(含市政务中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建设项目参保,提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并确保经办片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达到100%(应参保项目为已核发了施工许可证且未完工或未停工的正常施工项目,实际参保项目按实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项—2—目数据统计);新开工建设项目基金征缴入库率100%(即拿到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或实际开工后3个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制录入率达到100%;发生事故后现场勘查率100%。二、服务协议的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关于转发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全面、规范履行本协议内容。2.甲乙双方应当相互保守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秘密。未经法律许可和对方同意,不得向协议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有关对方的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3.甲乙双方与其他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建立工伤保险联—3—合办公室,乙方需配备承担业务、财务、统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共2人,集中在武汉市工伤保险中心办公。联合办公室在市工伤保险中心指导和管理下,负责全市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参保登记、缴费复核、业务培训、综合协调等工作;定期召集乙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人员和服务实施监督,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对乙方履行服务职责、服务标准、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2.甲方有权查阅、审核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取及制作的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3.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不适岗的,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出撤换通知后5日内安排替代的工作人员到岗并进行工作交接。4.甲方应当为乙方经办业务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乙方免费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5.甲方应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定期召集乙方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6.甲方应按照本服务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经办服务费。7.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对乙方服务片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未经与乙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同乙方以外的任—4—何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上述甲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市人社局失业与工伤保险处、市工伤保险中心、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应职责分工履行。(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汉口片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督促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到税务部门缴纳项目的工伤保险费。乙方不参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2.乙方在甲方的安排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业务:(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服务、项目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核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制作发放参保缴费公示牌、对参保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备案及管理、督促指导参保项目建立并保管从业人员台账;(2)联系市、区政务服务及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按月掌握、汇总服务片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项目开工等信息情况,并上报甲方及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联合办公室;(3)负责服务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动员,发放项目参保通知书、整改通知书;(4)负责服务区参保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事故备案,参保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事故第一时间现场查勘,配合服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5)根据甲方安排,制作发放项目参保缴费公示牌,开展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动员等工作;—5—(6)指导、协助建设项目办理参保缴费、工伤事故人员备案登记、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就医、工伤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审查、录入参保人员名单及变更名单等;(7)参照住建部门实名制门禁系统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相关数据,做好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制录入工作,做到应录尽录;每月定期向甲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工伤事故等情况统计报表;(8)配合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开展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对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加强督导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9)保证建设项目及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确保手续完备、核定准确、流程清晰、单据齐全、信息真实,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所有数据库和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供甲方查阅、审核;因故或协议期满导致协议终止时,应自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完整移交所有档案资料;(10)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妥善处理建设项目及参保人员有关争议事项;(11)对建设项目及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信息资料、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12)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6—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或线索,应及时开展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工作,并向甲方报告;(13)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相关的其他协助性工作和服务事项。3.乙方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方案,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4.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软件、硬件设施及办公条件,配备充足的专职服务人员队伍,以满足服务片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日常工作需要。具体包括:(1)在甲方设于市民之家、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政务中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乙方应分别派驻经培训合格掌握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且有经办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2人,主要负责政策咨询、参保登记、缴费初审、核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缴费公示牌、参保人员备案、事故备案等服务事项;(2)向江岸、江汉、硚口区社保经办机构各派驻外勤人员2人,并配备服务车辆一台,负责区属建设项目现场扩面参保,发放参保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承担事故现场勘验、工伤认定、待遇申报等辅助服务;(3)向武汉市工伤保险中心提供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服务车辆牌照等资料,有关情况变动时及时报备。上述乙方所有派驻工作人员需接受被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及考勤管理。—7—5.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自行承担的费用例举如下:(1)派驻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2)服务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费用;(3)制作发放项目参保缴费公示牌费用;(4)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动员费用;(5)本协议项下乙方派驻工作人员在派驻办公期间产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以及乙方其他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费用。6.乙方的服务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四、日常监督和考核验收(一)日常监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联合办公室通过月排名、季通报制度行使日常监督职能。(二)考核验收1.中期考核。市工伤保险中心于协议年度的第七个月就服务机构中期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和经办服务内容质量组织专门考核,中期考核项目参保率低于60%的商业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具备下一年度投标资格。2.年度考核。协议期限届满1个月内,甲方对乙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综合服务质量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实际完成情况;(2)服务人员配备情况;—8—(3)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动态实名备案等业务经办情况;(4)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内伤亡事故调查的情况;(5)协助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情况;(6)投诉、建议的处置情况。五、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本项目年度服务费总额为238万元(大写:贰佰叁拾捌万圆整)。在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年度服务费总额的30%,即71.4万元(大写:柒拾壹万肆仟圆整);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年度服务费总额的30%,即71.4万元(大写:柒拾壹万肆仟圆整)。甲方在乙方单位开具发票10日内付款,如乙方单位不能按时提供发票,甲方可以延期付款。剩余的40%年度服务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支付(考核指标百分比不为整数的,不进行四舍五入取整,只取小数点前整数部分计算)。具体支付约定如下:(一)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考核年度服务费中的10%根据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考核结果支付:1.参保率达到100%的,支付10%年度服务费;2.参保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依次扣减1%的年度服务费;3.参保率低于91%的,扣除全部10%年度服务费。(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基金征缴入库率考核—9—年度服务费中的10%根据参保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基金征缴入库率考核结果支付:1.片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拿到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或实际开工后3个月内,全部完成参保缴费的,支付10%年度服务费;2.片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拿到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或实际开工后3个月内,基金征缴入库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依次扣减1%的年度服务费;3.基金征缴入库率低于91%的,扣除全部10%年度服务费(新开工建设项目拿到施工许可证3个月后或实际开工3个月后完成参保缴费的,不影响项目参保率考核)。(三)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制录入率考核年度服务费中的10%根据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制录入率考核结果支付(录入率分子为片区参保项目实名制录入人数,分母参照片区参保项目住建部门实名制门禁系统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相关数据确定):1.片区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制录入率达到100%的,支付10%年度服务费;2.片区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制录入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依次扣减1%的年度服务费;3.片区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发生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发现未实名录入的,每发现一起扣减1%的年度服务费。(四)服务质量考核年度服务费中的10%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支付:—10—1.完全履行服务内容,规范开展经办工作,且片区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现场勘查率达到100%的,支付10%年度服务费;2.基本履行服务内容,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未对经办服务产生影响,片区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现场勘查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依次扣减1%的年度服务费;3.未切实履行服务内容,处理投诉意见和改进工作问题不及时,对经办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或者片区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现场勘查率低于91%的,扣除全部10%年度服务费。六、服务协议期限本服务协议期限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造成保险基金损失或者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终止协议,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处理投诉和改进工作不及时,对经办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面解除协议。八、争议处理1.在执行本服务协议中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武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期间,本服务协议继续执行,但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由甲方明确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情形除外。—11—3.在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义务发生与参保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应当由甲方、乙方和参保项目或个人共同协商处理,协商无效,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九、服务协议生效及其它1.本服务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服务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4.本服务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市工伤保险中心、江岸社保处、江汉社保处、硚口社保处各一份。每份服务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 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及辅助业务经办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