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聘请服务人员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68739223020251

二、合同名称: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服务人员采购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3000250116162418-13188738
四、项目名称: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服务人员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宝山区友谊路15号
联系方式:021-56108535
供应商(乙方):上海宝山人才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璟伟(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7楼709室
联系方式:1582168626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服务人员采购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48802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宝山区服务要求:1、行政事物类从事窗口受理、劳动力资源信息收集、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2、文书管理类从事书记员、接待员等辅助性工作。服务时间:2025年度服务标准:一、人员性质和管理原则(一)人员性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二)管理原则: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二、人员额度和岗位职责(一)人员额度:36名。(二)岗位职责: 

2.合同金额(元):
48802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服务人员采购项目的合同(11N68739223020251).pdf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服务人员采购项目的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合同统一编号:11N6873922302025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宝山区友谊路15号邮政编码:电话:021-56108535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乙方:上海宝山人才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7楼709室邮政编号:电话:15821686261传真:联系人:陈钗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支行账号:3100667390101410048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1.2劳动关系的建立乙方应与乙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与乙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劳动合同法》以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务协议)作为《劳务派遣协议书》的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4880280元,大写:肆佰捌拾捌万零贰佰捌拾元整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8.6甲方有权择优使用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并可设定劳务人员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甲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人员可退给乙方。8.7甲方可根据政策调整需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务人员工作岗位。8.8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发放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和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8.9甲方可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退给乙方:(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程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3)劳务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劳务人员因本人原因,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5)因甲方遇政策调整或者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6)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可退给乙方的。符合上述第(3)、(4)、(5)、(6)等项情形需将劳务人员退给乙方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同时通知乙方和劳务人员,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且涉及人员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7)甲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并提供劳务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8)甲方应告知劳务人员工作要求及岗位职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甲方与劳务人员协商确定,但需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9)甲方须对劳务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工作岗位所必须的教育和培训,并实施严格管理,甲方有权对劳务人员中的违反者作适当处理。(10)甲方按时全额支付乙方劳务人员工资,并全额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数额详见附表)(11)甲方根据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劳务人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应的福利待遇。(12)劳务人员非因工负伤、女性生育、带薪休假、退休养老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13)劳务人员要求离开甲方,并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14)劳务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纠纷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并承担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15)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中符合的任何一条情形,甲方应当向劳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16)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务人员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予以协助,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由甲方承担。(17)在无工作任务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9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甲方使用条件的劳务人员。9.10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是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并按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9.11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如身份、健康、技能、学历等证明。9.12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及法制等教育。9.13接收甲方按协议约定可退还的劳务人员。9.14加强对劳务人员的跟踪服务,并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的管理。9.15协助甲方调解劳务纠纷。9.16协议有效期内劳务人员要求离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和乙方,如不辞而别或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如劳务人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对劳务人员追究赔偿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10.关于劳务人员职业病、工伤的处理10.1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及时报区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并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人员对工伤事故发生的性质、过程、原因及责任作出分析判断和书面处理意见。10.2工伤事故的申报及有关费用的承担:(1)由乙方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需予以配合;(2)由乙方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3)由甲方承担工伤责任,且用人单位应支付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社保基金支付的除外);(4)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11.劳务纠纷处理11.1劳务人员与甲方或乙方发生劳务纠纷的,由甲方、乙方和劳务人员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劳务人员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本协议解除1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12.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12.3由于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13.协议终止有关事项处理本协议期满任何一方决定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二个月告知另一方,未告知的本协议顺延二年。双方不再续订而致劳务派遣关系完全终止的,甲方即将乙方派遣的全部劳务人员退给乙方,双方在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同时,因劳务派遣关系终止致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则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由甲方承担。14.违约责任14.1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或终止的,违反协议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4.2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劳务管理服务费的,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14.3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非违约方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15.补救措施和索赔15.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5.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6.履约延误16.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6.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7.误期赔偿17.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8.不可抗力18.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8.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8.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履约保证金19.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9.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9.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20.争端的解决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20.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21.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21.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2.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3.合同转让和分包23.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合同生效24.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4.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5.合同附件25.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5.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5.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6.合同修改26.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李璟伟(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聘请服务人员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