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乌恰县吉根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乌恰县吉根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哈密红星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恰县吉根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11101000019164846
五、合同编号:11N01049048820251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C1003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120000
12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恰县吉根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关小田
联系电话:18099782293
传真:/
地址:新疆乌恰县吉根乡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乌恰县吉根乡萨孜村创客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服务合同(11N01049048820251401).pdf
关于乌恰县吉根乡萨孜村创客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编号:11N01049048820251401采购单位(甲方):乌恰县吉根乡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哈密红星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哈密红星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哈密红星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哈密红星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设计服务---1项120000.00120000.00合同总价(元)12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二、付款方式乙方提交成果文件且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设计费12.0万元,设计服务至项目完工验收为止。三、服务条款甲方通过政府采购乙方承担乌恰县吉根乡萨孜村创客基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乌恰县吉根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项目名称:乌恰县吉根乡萨孜村创客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及内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工程设计工程总投资:520.0万元1/4设计费:12.0万元(壹拾贰万元整)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乌恰县吉根乡萨孜村创客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初步设计报告6份、施工图册6份。提交时间:根据业主要求时间提交。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12.0万元(壹拾贰万元整)。乙方提交成果文件且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设计费12.0万元,设计服务至项目完工验收为止。1.在工程开工后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2.遇见不可抗拒因素时,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6.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甲方应提前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6.1.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6.2乙方责任: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2/4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规定年。6.2.4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6.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7.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8.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8.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3/4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乌恰县吉根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疆新星市红星一场政法楼一楼101室至110室电话:,电话:0902-2501044开户银行: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兵团支行账号:875010012010106303638,账号:6500167240005250001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乌恰县吉根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疆新星市红星一场政法楼一楼101室至110室电话:电话:0902-2501044开户银行: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兵团支行账号:875010012010106303638账号:6500167240005250001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