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校车通勤服务 校车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2025)



一、合同编号:420115-2025-00166
二、合同名称:校车服务合同书
三、项目编号:420115-2025-00166
四、项目名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2025年校车通勤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
2、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邬树村6号
3、联系方式:13007170976
4、供应商(乙方):武汉市春雨童心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5、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石门峰路九峰茶场院内
6、联系方式:139071306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2025年校车通勤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4160000元
5、合同金额:41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18日至2026年03月17日;履约地点:庙山第二小学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5-2025-0016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3-1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下载

2025年校车合同服务书.pdf

校车服务合同书(2025年3月版)甲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乙方:武汉市春雨童心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配备驾驶员、照管员的专业校车,严格遵守校车运营方案、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各项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2025年校车通勤服务2.服务内容乙方自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起为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提供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根据甲方提供的线路规划和乘车学生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选择合适车型,并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运行时间和运行线路规范运营。3.校车数量本项目暂需使用专用校车26辆。若需调整车型或增减车辆,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4.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若合同到期日该学期教学计划未结束,则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合同到期前,若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双方可续签下一年校车服务合同。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校车服务费:总计人民币肆佰壹拾陆万元整(小写¥4160000.00)2.支付方式:每学期开学由乙方按照甲方核定的标准向乘车学生收取乘车费,给学生1开具收据,此费用视为甲方支付合同款的一部分,汇总后报甲方备案;每年校车服务费不足的部分由地**府及教育部门专项资金补齐,按季度分4次结算服务费:3月底前支付合同总额不少于25%,第一学期结束前再支付合同总额不少于25%,10月底前支付合同总额不少于25%,第二学期结束前结清合同总额余下的部分。3.若校车运行过程中,实际乘车学生数有较大变化,且合同约定的校车数量不足或超过正常接送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确需增加或减少校车数量的,则校车服务费仍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相应增加或减少收取费用。4.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校车服务费由武汉市春雨童心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向甲方收取,并由武汉市春雨童心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出具相应发票。但本合同中所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自行承担。三、项目要求1.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校车正式运营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规定数量的校车投放到本项目,本项目的运营与管理权以及安全运营义务全部由乙方负责。2.本项目所配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业校车。3.乙方所购校车还须具有本地配套的二级维修资质服务站、武汉市配件中心库,全部校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够提供账号、密码给指定监管部门实时监控,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备配置。4.乙方须建立校车运行监控平台,本项目配备校车均须接入监控平台。5.乙方为每台校车配备专业驾驶员和随车照管老师。校车驾驶员应取得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校车驾驶资格,照管老师由乙方招聘,固定人车对应关系,并将照管老师名单及对应关系情况备案。校车驾驶员和照管老师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乘车学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根据批准后的线路和站点运行。7.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路面通行条件持续改善、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整治、对妨碍校车安全运营的行为坚决打击。2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校车采购及添置、校车质量、投保的各类险种、校车的规范服务及公司的运营状况等实施监督检查。(2)甲方有权指导审核乙方规划校车运行时间、线路、站点,制定校车安全服务规范,并有权依上述规划、规定和规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随时对乙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双方认可的规划、规定和规范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须无条件遵守。(3)对乙方影响校车正常安全运行的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而未整改完毕,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对乙方所提供的不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校车驾驶员、照管老师和其它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5)如遇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对乙方有关质量、运输设备、运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甲方按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同时,应就本合同项下校车服务费是否做相应调整与乙方取得一致意见。(6)甲方有权监管乙方的校车日常运营,统计确认乘车学生人数,协调处理校车运营发生的特殊情况。甲方指定人员应于每天校车运载学生前,查验校车,发现校车无随车照管员、超过核载人数、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驾驶人饮酒、醉酒或严重身体不适和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的,应阻止校车发车,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甲方负责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甲方也可指派人员随机抽查校车运行情况。(7)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定期对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照管老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技能。+(8)甲方有权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经过双方共同事先书面确认),对考核不合格的事项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与校车服务费挂钩,并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延续服务的依据之一。对多期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与乙方的服务合同。(9)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调整每年的校车运营服务考核标准,调查并及时处理乘车学生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3(10)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考核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年度运营计划实施情况(行政许可内)、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情况等进行监督,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接送学生服务合格率、线路规划、站点停靠、运力配置、调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1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对其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整改、支付违约金、扣减校车服务费或解除合约等:①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或运营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②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的。③未经同意不按规定线路或计划时间发车的。④未经同意不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车的。⑤车辆安全保障设备不达标的、车容车貌不达标的、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未按照规定配置校车标牌、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2.甲方的义务(1)甲方学生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学生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乘坐校车,经审批同意,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方可乘坐。(2)审核通过乙方制定的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监督做好乘车学生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统计学生乘车人数及相关信息资料,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4)确保按时为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校车服务费。若因特殊情况,校车服务采购政府资金未按时到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缓支付部分校车服务费。(5)协调交通等部门在校车通行道路上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6)协调交通等部门及时改善校车通行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校车优先通行。(7)协调交通等部门做好校车停靠站点的标牌、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校4车运行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等。(8)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国家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行为。(9)就掌握的乙方商业信息、驾驶员及照管员信息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使用、泄露。3.乙方的权利(1)乙方取得校车的运营权后,拥有规定范围内的运营自主权。(2)乙方拥有对校车、校车驾驶员、照管老师及其它服务人员的管理权和使用权。(3)合同期内,遇国家、省、市对校车运营进行有关补贴,其补贴待遇由乙方享受。(4)乙方享有车身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但广告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且禁止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5)乙方有权按照实际路况和具体需求,自行选择提供符合国家及本合同规定的校车车型、数量等。(6)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乙方的义务(1)乙方所购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为全部校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备,并对相关监管部门开放。乙方还应安排专人值守监控室,自觉利用视频监控、GPS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辅助保障校车安全。(2)乙方不得将校车接送服务的运营权转让、承包、租赁给第三方。(3)乙方服务对象为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4)乙方必须确保校车证照齐全,车况良好,人、车证照相符,保险齐全,安全设施齐备,符合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5)乙方应当妥善使用与管理校车;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接送学生。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维护,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确保校车等的安全。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校车损坏或提前报废,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6)乙方须按规定、按高标准足额为车辆投保,做到应保必保,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金额每座不低于40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具体险种,由双方共同确定后执行,投保后应将相关的文件报甲方指定部门审核备案。(7)乙方制定校车运行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家长意见,校车运行时间要以不影响学生休息和学校作息时间为前提,严格控制每辆校车每天往返运行趟次和运行时长。乙方必须按协商确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行(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除外),如因乙方不遵守约定,随意变更相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予以整改。若遇到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乙方应书面或电话向甲方报备,经报备后方可变更。确有客观原因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的,需提前2天通知甲方和乘车学生监护人,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调整事宜。(8)乙方要充分发挥校车智能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和完善的乘车学生上下车制度,及时录入并定期更新校车驾驶员、照管老师、车况、运行路线和学生乘车情况等各类信息,实时、全面监控校车运行情况和学生乘车情况,确保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行驶,不得拒载、漏接学生。(9)乙方应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道路检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治校车运营中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校车运营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细化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设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照管老师进行乘车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10)乙方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驾驶员、照管员老师等的应急处置技能和乘车学生应对紧急情况的自救自护能力。(11)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驾驶员准入制度,必须由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并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提高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校车驾6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制度,督促校车驾驶人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12)校车驾驶员应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以下职责:①遵守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车。②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学生接送和管理好学生上下车纪律等工作。③严格按规定站点上下学生,停车时开启校车警示灯,不得随意、粗暴甩脱学生,杜绝事故发生。④严禁酒后开车,开车时不准抽烟,不准接、打电话,不准和他人聊天闲谈。⑤应特别注意安全行车,不准超速、超载,不准闯黄灯。行驶过程中做到平稳驾驶,不可有开快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13)校车照管老师必须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乙方应加强对校车照管老师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照管老师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增强照管老师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使命感,安全操作,优质服务。(14)校车照管老师应严格执行《照管老师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以下职责①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确保上下车安全。②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③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④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按照甲方提供的《乘车学生花名册》核实每趟车的乘车学生人数,向甲方报告乘车学生总人数及缺席名单。照管老师须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⑦对于个别学生违反乘车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安全乘车且经教育无效的行为,及时告知甲方并通知学生家长妥善处理。(15)校车行驶途中,遇有以下特殊情况,乙方随车照管老师需立即通知甲方,协7商确定具体处理事宜①遇有学生突发疾病,驾驶员可将生病学生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并及时将情况通知甲方和学生家长,另派符合标准的校车或驾驶人员完成接送任务。②遇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接送任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确定就近安置学生地点。(16)乙方应每周与甲方核对乘车学生信息,沟通校车运营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改进要求和投诉,应予以及时整改和处理。(17)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18)乙方应与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学生安全接送告知书》,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告知乘车学生家长,接送学生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由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学生伤害赔付。(19)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运行线路安全有序运营。若遇到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应书面或电话向甲方和校车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后方可变更。紧急情况下,乙方可按照最有利于学生安全的方式自行变更,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有关部门。(20)乙方校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接送任务时,应及时调配符合要求的校车和驾驶人员接送学生,并及时将情况通知甲方和学生监护人,以便做好应对措施。(21)载有学生的校车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22)乙方须对备用校车有充分考虑,遇校车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派出备用校车,继续完成学生的接送任务。(23)乙方须对驾驶人员有充分考虑,合理安排人员,当驾驶人员因故无法完成接送任务,应有合格的备用驾驶员进行驾驶,以保证不耽误接送学生。8(24)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之校车的运营权与管理权,并依约承担安全运营义务。故乙方安全责任期间出现任何安全生产或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与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5)乙方应加强乘车人员管理,拒绝除照管老师、乘车学生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拒绝学生中途下车。(26)乙方制定学生乘车注意事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将该事项告知学生及学生监护人。(27)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评议。(28)乙方应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校车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其他约定1.本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2.乙方承诺:(1)乙方提供的专用校车均符合国家校车规范要求。(2)乙方提供的专用校车具备全部法定的车辆手续,包括: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各类保险证明、车船使用税、附加税等相关文件等。(3)乙方指派的校车驾驶员及备用驾驶员均已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乙方应按照有权机关生效文书的最终认定承担该次交通事故中属于乙方的责任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各项法律事务费用、各项杂费),并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如乙方延迟赔付,甲方有权从校车服务费中扣除代付。(5)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侵权或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按照有权机关生效文书的最终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处理该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各项法律事务费用、各项杂费),9并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如乙方延迟赔付,甲方有权从校车服务费中扣除代付。(6)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出现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乙方服务费所涉及的所有税费按当地规定执行。3.合同期内如因乘车学生数量或分布位置变化,造成校车运行里程或运行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时,甲方应额外增加费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劳务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车损等。4.合同期内如因乘车学生数量增加,或路线变化大,现有校车数量无法满足服务要求,确需新增校车时,校车服务费按本合同标准相应增加。5.如因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如疫情、地震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运等情况的,学生乘车费按实际乘坐天数计算,余额退回。项目停运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解决。6.对于乘车学生属于贫困生的,乘车费应予以减免。贫困生减免标准由甲方制定,乙方根据减免标准具体实施。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如乙方已按要求完成合同义务,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校车服务费,乙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催告支付,仍不支付,乙方可以书面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给甲方留有必要的重新选择新的校车运营者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在该时间段内双方仍需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2.当社会人工、燃油、车辆保险等成本大幅上涨,或因用工政策、税费等调整使企业成本负担加重,确实无法保证按合同正常运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给予适当补助。如乙方与甲方协商无果致使乙方无法保证合同目的正常实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给甲方留有必要的重新选择新的校车运营者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在该时间段内双方仍需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承诺、保证等,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拒绝整改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违约方还须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10七、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规定使用校车或减少用车数量,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按照实际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可由甲方直接从校车服务费中予以扣除。2.如因乙方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或运营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除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00元/次,可由甲方直接从校车服务费中予以扣除。如该等情形一年内出现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乙方如不能保证按约定提供用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车辆安全保障设备不达标、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接送线路、停靠站点、时间趟次、司机服务态度等不符合约定;经查属实,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7天期限改正,仍然未能改正的,除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00元/次,可由甲方直接从校车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如该等情形一年内出现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如乙方存在转包行为,须按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5.甲方如在乙方已按要求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故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校车服务费,乙方有权追索,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但因政府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除外。八、不可抗力若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合同条款重新约定,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终止。九、争议处理1.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可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校车安全工作相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2.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11十、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此前签订且未到期的全部校车服务合同均自动终止。4.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除条款中标有下划线填写时间、数量、费用的空白处外,合同条款手写无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第二小学乙方(盖章):武汉市春雨童心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WW地址:地址:电话:电话:1TU时间:202时间:202年月18日s18E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车通勤服务 校车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