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温泉县林业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供应商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71101000019542496
五、合同编号:11NMB09437462025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法律服务
详见附件
件
1.0
10000
1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909-8227026
传真:/
地址:新疆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博格达尔东路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温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孙婷婷
监督投诉电话:0909-8222097
传真:0909-8222515
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
附件信息: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24年新疆温泉县-1).pdf
尚公律师事务所S&PLAWFIRM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甲方: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乙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二〇二四年十月1/5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儿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文旭电话:0909-8227026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负责人:宋焕政电话:010-652888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法律服务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甲方要求就服务“林草”“2024年天山森林草原保护综合治理项目”和“三北工程”等相关林草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林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的方式包括口头解答、书面发表法律意见等;2.应甲方要求,对重大法律事项可根据需要到现场提供法律服务;3.对甲方超出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以外的法律服务需求,甲乙双方应另签专项协议并另行计费,乙方应在其正常收费基础上给予甲方优惠。第二条服务方式1.针对甲方的实际需要,乙方委派专人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其他律师2/5或律师助理参与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2.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随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日常法律咨询和服务可采取电话、邮箱、微信、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2.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保证向乙方及顾问律师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甲方要求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明确、合理,工作要求应当具体,时限应当清晰;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5.甲方应当对委托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律师应当随时保持与甲方的通信联络,及时回复甲方的咨询或向甲方提供法律建议;3.乙方律师对在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向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业务机密及获知的甲方未予公开的信息,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五条工作联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3/5第六条法律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1.乙方已按规定向甲方告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由甲方按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3.甲方应当将法律服务费汇入乙方下列帐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正义路支行开户单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银行帐号:692291868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或甲方委托他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费后,应当及时开具并交付正式发票。第七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实报实销:(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北京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通讯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费用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2.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拒绝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并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变更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修改、补充或者解除,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另定书面协议。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应当严格4/5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和解除本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及生效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未提出书面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期。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其他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