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净水厂 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



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坊子区净水厂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704000202502000007B_001
二、合同名称:坊子区净水厂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704000202502000007
四、采购项目名称:坊子区净水厂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75号
联系方式:0536-7637882
供应商(乙方):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太行山路117号天昊大厦
联系方式:186546666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监理服务
/
1
146.121049
146.12104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潍坊市坊子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3-1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3-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坊子区净水厂项目监理合同.pdf

监理合同-坊子净水厂项目(1).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名称:坊子区净水厂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704000202502000007B_001计划编号:37070400003900120250001采购人: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供应商: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一十七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全称):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坊子区净水厂项目;2.工程地点:坊子区;3.工程规模:水厂扩建设计规模4.0万m3/d,提标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m3/d,建成后总供水规模6.0万m3/d。新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新建建筑物有净水间(集臭氧高级氧化反应器、生物炭流化床反应器、混凝沉淀池、陶瓷膜滤池及配套设备、变配电室、加药间、反洗水池、反冲洗泵房、反洗鼓风机房、吸水井、供水泵房、回用及排泥水调节池等于一体)、臭氧发生间及双氧水投加间、污泥脱水机房;新建构筑物有固液分离池、清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均质池等;厂区道路、绿化、管线综合等。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臭氧高级氧化系统、生物炭流化床系统。其中固液分离池、臭氧发生间及双氧水投加间及污泥系统设计规模为6.0万m3/d;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暂按128176358.58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14.投标文件;5.专用条件;6.通用条件;7.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郭晓坤,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7025922。五、签约酬金中标价格: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值的1.14%。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5年3月18日始,至2026年6月30日止。(监理工期按不超过施工工期计算,监理工期不超过施工工期的监理费不予追加)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21.订立时间:2025年3月17日。2.订立地点: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贰份。委托人: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盖章)住所:,住所: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7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委托人: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盖章)住所:住所: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7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人员。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4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5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7(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8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9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11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2(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13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外。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专用条件;6.通用条件。7.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条件、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员工参加。4、按工程技术要求标准,跟踪监理了解施工质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承包合同。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核查原材料质,15量,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6、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7、对工程割算进行审查并出具报告;8、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加方关系;9、完成委托人指派的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要求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接受建设单位考勤,每人每月实际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天。投标文件中的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开工后必须全部到场,同时随着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单位可要求随时增加监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同资质的人员;若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总监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私自更换其余人员,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施工中建设单位随时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相应处罚,凡检查中发现有无故缺岗现象的,总监缺岗每天罚2000元,其他人员缺岗每天罚500元;总监连续3次缺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项目部个别专业人员存在专业素质差、行为不规范,人员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等问题的,委托人提出更换要求,监理人须尽快更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16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书面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50%,13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70%,25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0%,37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100%。5.2.4关于发票的约定在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17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税务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的,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为原则,依据税务政策,调整开具发票的税率要求。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监理人不得在委托人不知情情况下自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若监理人计划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同意以原不含税价加3%税率金额重新确认合同额。因监理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等引起税务问题的,监理人需依法向委托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18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5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同意。9.补充条款9.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需同投标文件一致或有合格的人员变更手续)。9.2其他需补充内容9.2.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详见下表(与投标文件一致):名称姓名专业职务职称从业证号1郭晓坤市政总监中级370259222蔡雯迪市政专监中级370239013王玉虎市政专监高级370177854傅建光市政专监中级370130205刘文浩市政专监中级370223326张广通市政专监高级370157947常林河市政专监中级370244418季松松市政监理员中级370239029薄纯明市政监理员中级3701127910徐克训市政监理员中级3701970911马登军市政监理员中级37007219监理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上述人员,保证配备人员人证统一,随着项目进展,监理单位应随时调换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另外须根据监理项目情况和项目单位需要,随时增加监理人员。9.2.2工期控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控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科学合理地提前工期。9.2.3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现行的标准施工,达到合格工程。9.2.4造价控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造价控制,严格控制非计划性开支。9.2.5违约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20应向业主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的总数(扣除税金),并按照本合同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业主应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9.2.6其它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坏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监理部每周将监理部人员考勤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中发现有缺岗现象的,总监缺岗每天罚2000元,其他人员缺岗每天罚500元。连续3次或累计6次总监缺岗的,中止监理合同。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保持通讯畅通。委托人如联系不上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支付500-2000元/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委托人确定。3、施工现场监理机构须配备齐全,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严格按招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名单配备。在监理过程中非经委托人要求不得变更项目监理部人员,如任意变动监理部主要人员,委托人有权对监理单位处以每人每天20000元的罚款;若监理部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原因,使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开工前监理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4、监理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监督施工方按招标文件、合同及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凡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监理人员要始终现场旁站监督。保修期满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5、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情况,扣除全部监理费、终止合同,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今后得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6、监理企业的具体考核,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在施工监理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218、委托人召开工地例会,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必须按时参加。项目总监每缺席1次,罚款1000元。项目总监代表每缺席1次,罚款500元。由缺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监理单位承担。9、每月25日前及时向委托人、指挥部报监理月报,如不及时上报罚款1000元/次,不限次数。10、项目开工后,由于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项目的已完成工程量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投标所发生的应收费项目低于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委托人应按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助;应收费项目高于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咨询人自行承担投标所发生的费用。费用的支付在项目停建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11、约定本条所约定违约金由委托人项目部开具罚款单或相应证明由监理费结算款中扣除。12、监理单位应提供全部完善的监理资料不少于2套(包括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及视频资料等)。监理人在进场后需与委托人签订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责任等书面材料,并认真执行。,22施工监理安全责任书一、总则监理人员要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贯穿于监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二、安全监理1、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必须履行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2、驻地办设立一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具体负责检查承包人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明确职责权限,检查承包人现场安全规程和安全执行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3、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机具设备是否专人操作、保养完好,禁止违章操作现象。4、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对施工工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粗野施工现象的发生。5、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特殊工种的岗位操作合格证和安全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上岗;爆破要有爆破证,雷管和炸药要分别保管;爆破现场要设安全警示标志,要有专职安全员。6、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人对电器设备严格操作、专人负责,监督承包人进行定期检查用、消防安全。对施工区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和警示牌。7、驻地办把安全生产纳入工地例行巡视内容,一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通报,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三、文明施工监理1、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人搞好施工场地规划设置和材料库房建设,做好防潮、防污染保护工作。2、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规范材料堆放,要求场地硬化,材料按品种、规格存放,插挂名牌,严禁无序混放,均应达到业主要求的标准化施工要求。3、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人加强施工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环保设施,严禁乱,23倒生活垃圾,乱排生产、生活污水,不得污染农田和河道。4、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对所有结构物设立施工名牌,做好材料进场和竣工清场工作,规范施工现场,避免杂乱无章现象。5、驻地办在竣工时检查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清场工作。6、驻地办把文明施工纳入驻地办工地例行巡视检查内容,发现问题,随时发出通报,要求限期整改。7、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性质的不同,对现场监理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理办法由驻地办集体讨论决定。各级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书,相互监督,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完成施工监理任务。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24廉政合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本项目业主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25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按照监理合同价款的2‰至2%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6坊子区净水厂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编号:JSGC-FZ-2025-00010001002建设项目名称:坊子区净水厂项目委托人: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3月17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全称):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坊子区净水厂项目;2.工程地点:坊子区;3.工程规模:水厂扩建设计规模4.0万m3/d,提标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m3/d,建成后总供水规模6.0万m3/d。新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新建建筑物有净水间(集臭氧高级氧化反应器、生物炭流化床反应器、混凝沉淀池、陶瓷膜滤池及配套设备、变配电室、加药间、反洗水池、反冲洗泵房、反洗鼓风机房、吸水井、供水泵房、回用及排泥水调节池等于一体)、臭氧发生间及双氧水投加间、污泥脱水机房;新建构筑物有固液分离池、清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均质池等;厂区道路、绿化、管线综合等。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臭氧高级氧化系统、生物炭流化床系统。其中固液分离池、臭氧发生间及双氧水投加间及污泥系统设计规模为6.0万m3/d;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暂按128176358.58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专用条件;6.通用条件;7.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郭晓坤,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7025922。五、签约酬金中标价格: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值的1.14%。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5年3月18日始,至2026年6月30日止。(监理工期按不超过施工工期计算,监理工期不超过施工工期的监理费不予追加)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3月17日。2.订立地点: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贰份。委托人: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盖章)住所:,住所: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7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东营银行有限公司胜中支行账号:,账号:666260100100020392电话:,电话:0546-8975057传真:,传真:0546-8233036电子邮箱:,电子邮箱:919155840@qq.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人员。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外。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专用条件;6.通用条件。7.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条件、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员工参加。4、按工程技术要求标准,跟踪监理了解施工质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承包合同。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核查原材料质量,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6、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7、对工程割算进行审查并出具报告;8、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加方关系;9、完成委托人指派的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要求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接受建设单位考勤,每人每月实际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天。投标文件中的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开工后必须全部到场,同时随着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单位可要求随时增加监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同资质的人员;若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总监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私自更换其余人员,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施工中建设单位随时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相应处罚,凡检查中发现有无故缺岗现象的,总监缺岗每天罚2000元,其他人员缺岗每天罚500元;总监连续3次缺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项目部个别专业人员存在专业素质差、行为不规范,人员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等问题的,委托人提出更换要求,监理人须尽快更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书面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50%,13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70%,25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0%,37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100%。5.2.4关于发票的约定在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税务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的,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为原则,依据税务政策,调整开具发票的税率要求。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监理人不得在委托人不知情情况下自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若监理人计划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同意以原不含税价加3%税率金额重新确认合同额。因监理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等引起税务问题的,监理人需依法向委托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5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同意。9.补充条款9.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需同投标文件一致或有合格的人员变更手续)。9.2其他需补充内容9.2.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详见下表(与投标文件一致):名称姓名专业职务职称从业证号1郭晓坤市政总监中级370259222蔡雯迪市政专监中级370239013王玉虎市政专监高级370177854傅建光市政专监中级370130205刘文浩市政专监中级370223326张广通市政专监高级370157947常林河市政专监中级370244418季松松市政监理员中级370239029薄纯明市政监理员中级3701127910徐克训市政监理员中级3701970911马登军市政监理员中级37007219监理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上述人员,保证配备人员人证统一,随着项目进展,监理单位应随时调换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另外须根据监理项目情况和项目单位需要,随时增加监理人员。9.2.2工期控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控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科学合理地提前工期。9.2.3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现行的标准施工,达到合格工程。9.2.4造价控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造价控制,严格控制非计划性开支。9.2.5违约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向业主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的总数(扣除税金),并按照本合同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业主应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9.2.6其它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坏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监理部每周将监理部人员考勤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中发现有缺岗现象的,总监缺岗每天罚2000元,其他人员缺岗每天罚500元。连续3次或累计6次总监缺岗的,中止监理合同。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保持通讯畅通。委托人如联系不上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支付500-2000元/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委托人确定。3、施工现场监理机构须配备齐全,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严格按招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名单配备。在监理过程中非经委托人要求不得变更项目监理部人员,如任意变动监理部主要人员,委托人有权对监理单位处以每人每天20000元的罚款;若监理部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原因,使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开工前监理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4、监理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监督施工方按招标文件、合同及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凡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监理人员要始终现场旁站监督。保修期满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5、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情况,扣除全部监理费、终止合同,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今后得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6、监理企业的具体考核,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在施工监理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8、委托人召开工地例会,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必须按时参加。项目总监每缺席1次,罚款1000元。项目总监代表每缺席1次,罚款500元。由缺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监理单位承担。9、每月25日前及时向委托人、指挥部报监理月报,如不及时上报罚款1000元/次,不限次数。10、项目开工后,由于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项目的已完成工程量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投标所发生的应收费项目低于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委托人应按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助;应收费项目高于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咨询人自行承担投标所发生的费用。费用的支付在项目停建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11、约定本条所约定违约金由委托人项目部开具罚款单或相应证明由监理费结算款中扣除。12、监理单位应提供全部完善的监理资料不少于2套(包括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及视频资料等)。监理人在进场后需与委托人签订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责任等书面材料,并认真执行。施工监理安全责任书一、总则监理人员要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贯穿于监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二、安全监理1、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必须履行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2、驻地办设立一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具体负责检查承包人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明确职责权限,检查承包人现场安全规程和安全执行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3、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机具设备是否专人操作、保养完好,禁止违章操作现象。4、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对施工工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粗野施工现象的发生。5、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特殊工种的岗位操作合格证和安全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上岗;爆破要有爆破证,雷管和炸药要分别保管;爆破现场要设安全警示标志,要有专职安全员。6、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人对电器设备严格操作、专人负责,监督承包人进行定期检查用、消防安全。对施工区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和警示牌。7、驻地办把安全生产纳入工地例行巡视内容,一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通报,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三、文明施工监理1、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人搞好施工场地规划设置和材料库房建设,做好防潮、防污染保护工作。2、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规范材料堆放,要求场地硬化,材料按品种、规格存放,插挂名牌,严禁无序混放,均应达到业主要求的标准化施工要求。3、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人加强施工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环保设施,严禁乱倒生活垃圾,乱排生产、生活污水,不得污染农田和河道。4、各级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对所有结构物设立施工名牌,做好材料进场和竣工清场工作,规范施工现场,避免杂乱无章现象。5、驻地办在竣工时检查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清场工作。6、驻地办把文明施工纳入驻地办工地例行巡视检查内容,发现问题,随时发出通报,要求限期整改。7、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性质的不同,对现场监理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理办法由驻地办集体讨论决定。各级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书,相互监督,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完成施工监理任务。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廉政合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本项目业主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按照监理合同价款的2‰至2%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净水厂 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潍坊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