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梯采购合同公告(石梯子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石梯子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石梯子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81101000020037921
五、合同编号:11N10248499720254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1.0
45000
4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石梯子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阿瓦古丽
联系电话:15569311310
传真:/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城南20公里阿苇滩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白杨河村利用畜禽粪便发酵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11N10248499720254002).pdf

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白杨河村利用畜禽粪便发酵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合同编号:11N10248499720254002采购单位(甲方):石梯子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项45000.0045000.00合同总价(元)45000.00合同总价(大写)肆万伍仟元整二、付款方式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60%27000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40%18000提交评审成果并通过评审后、提交正式成果前支付三、服务条款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白杨河村利用畜禽粪便发酵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工程地点为呼图壁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1/4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白杨河村利用畜禽粪便发酵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6000吨有机肥生产加工系统1套(发酵车间1000平方米、翻堆发酵槽800平方米、设备含2台条垛翻堆机,1台搅拌机,1台滚筒筛分机,若干台皮带输送机,1台叉车码垛机,1台立式破碎机,6台挤压造粒机,2台抛光整形机,1台滚筒烘干机,4台斗式提升机,1台自动包装机,1套检验检测设备,电控系统),仓储系统1套(仓库及配套房1000平方米),场地硬化2000平方米(20cm混凝土);配套电力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本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见资料清单。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交付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待通过审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施工图图纸6套。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第八条支付方式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60%27000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40%18000提交评审成果并通过评审后、提交正式成果前支付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2/4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返工费双方协商确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0%。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完成初步可研文本并向发包方汇报沟通过时,按合同额的一半支付;设计人已完成可研文本并给发包方提供过电子版时,按合同额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赶工费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总金额的10%。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修改或补充过程中设计人费用自理,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费用。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此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6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3份。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3/412.7双方书面盖章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大道支行账号:,账号:440226410910025653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大道支行账号:账号:440226410910025653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石梯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