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航空救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5)
公告内容: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应急航空救援服务项目(第二批)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GPCGD234314FD052F
二、合同名称
应急航空救援服务项目(第二批)
三、项目编号
GPCGD234314FD052F
四、项目名称
应急航空救援服务项目(第二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馬路19号
联系方式:020-83133290
供应商(乙方): 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17楼01-04单元
联系方式:180024196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应急航空救援服务(2架Ka-32直升机租赁服务)
1(年)
39,420,000.00
39,420,000.00
合同金额: 39,420,000.00元,大写金额:叁仟玖佰肆拾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08日至2026年02月07日
履约地点:广州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04月03日
应急救援服务采购合同(第二批第二年续签)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广州签订时间:2025年3月1日应急救援服务采购合同(第二批第二年续签)需求单位(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服务单位(乙方):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经共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直升机及服务采购授权的确认甲方使用乙方直升机,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于2023年采购的生产序列号为5233241810034..5233241810035的2架Ka-32直升机符合甲方对直升机构型和基本配置的要求,并同意乙方采购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营管理单位(下称乙方管理人)提供直升机的运营保障服务。乙方确认并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和承诺由乙方或乙方组织乙方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履行,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本合同直升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空中侦察勘测、空中指挥调度、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重载吊装、空中应急通信、空中跨区救援等作业。驻防基地(坐标)如下:(1)河源,坐标:E114。43'06"、N23。42'11"(2)广东梅县机场,坐标:E116。05'45"、N24。15'01"(3)云浮罗定机场,坐标:E111。36'05"、N22。42'40"(4)韶关丹霞机场,坐标:E113。25'40"、N24。58'27"(5)清远,坐标:E113。01'55"、N23。36'36"(6)惠州惠东,坐标:E115。01'23"、N23。03'05"(7)珠海九洲机场,坐标:E113。35'42"、N22。14'56"(8)广州,坐标:E113。21'58"、N23。13'03"(9)国家东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坐标:E116。32'12"、N23。41'41"(10)粤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坐标:E113。43'08"、N24。46'21"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甲方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灾情或特殊情况,乙方负责协调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直升机布防到相应驻防基地或临时起降点,乙方应当确定临时起降点的起降条件及安全标准。第三条服务配备条件、执飞任务、服务期限及续签合同1.每架直升机须按如下约定配备人员及装备:(1)每架直升机须配备具有完成相应任务的资质和能力要求的飞行员2名,其中,机长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副驾驶年龄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每架直升机须配备3名稳定的机务团队人员,包括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务2名、具备Ka-32机型二类放行资质的机务1名。如需更换机长,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同意后予以更换。(2)每架直升机须符合如下要求:①在机身两侧、机腹部位喷涂“广东应急”字样;②配备消防吊桶两个,一个原厂配备(5吨级),一个国产(3.3吨级);③配备救援绞车;④配备转场油箱;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不少于5件救生衣;配备外吊挂;公⑦配备外吊挂网组件不少于2套;⑧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购买乘客险。(3)乙方须每架直升机配备一辆容量至少为10000升的航油车,跟随直升机进行野外作业,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执飞任务:乙方管理配备的上述人员及装备的直升机主要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空中侦察勘测、空中指挥调度、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重载吊装、空中应急通信、空中跨区救援及其他甲方指定的任务。3.服务期限及续签:本合同项下甲方使用乙方直升机的期限为一年,服务期从2025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第四条直升机保险1.乙方应为直升机购买符合市场惯例的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架;乘客责任险或等效人身保险,确保每个乘客座位总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座。乙方购买保险应向有直升机保险经验和2有赔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2.如发生飞行事故,事故性质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工作组调查决定,甲乙双方组成事故联合处理工作组,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并协助甲方安排机上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五条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每架次单价(1)日基础使用费:25000元/天(贰万伍仟元/天);(2)委托托管飞行费:委托托管飞行费收费标准如下:①执行一般作业飞行任务(包括训练、调机调入等):每小时35000元(叁万伍仟元/小时);②执行任务飞行:由甲方下达任务派遣单的空中侦察勘测、空中指挥调度、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重载吊装、空中应急通信、空中跨区救援等飞行任务:每小时45000元(肆万伍仟元/小时)。2.计划保底飞行小时:按从服务开始日(交付使用)起至合同截止日计算飞行天数,每架飞机平均每天保底飞行0.7小时。3.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飞行小时是指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自旋翼转动起至旋翼停止转动止,以小时和分钟计算,以飞行任务书记载时间为准。(2)空中侦察勘测、空中指挥调度、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重载吊装、空中应急通信、空中跨区救援等飞行时间计算按挂载任务设备时刻开始,挂载任务作业结束摘挂时刻为止。(3)合同期内,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飞行小时,按保底飞行小时计算,不足部分的飞行小时视为执行一般作业飞行任务的小时数;超过计划保底小时按累计实际飞行小时计算。4.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与甲方调度员沟通确认后,在甲方制定的《飞行任务书》(一式三份)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5.飞行费结算:(1)每季度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服务采购合同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飞行费结算3单》上签字盖章后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直升机数量、服务时间和计费项目及单价据实结算。(2)第四季度末结算时统计全年累计实际飞行小时,若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甲方需按计划保底小时补足不足部分。若超过计划保底小时,则按全年实际飞行小时结算。6.飞行费预付:服务采购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向乙方预先支付当年的日基础使用费总额(即25000元/天与合同天数的乘积),作为执行飞行任务的启动资金。7.飞行费支付:除已经预付的日基础使用费外,甲方根据本合同和与乙方共同核定的《飞行费结算单》按季度进行结算,飞行费于每季度《飞行费结算单》审核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按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据实结算,按照预付款进行多退少补。8.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结算。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没有逾期付款。9.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有权收取的日基础使用费、委托托管飞行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到期应付日汇至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载明的乙方账号。10.乙方负责安排直升机机身险的相关事宜,甲方支付的费用已包含保险费用。11.甲方支付的飞行费为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合同目的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通讯、耗材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直升机到达作业基地当日,甲方基地负责人组织按照本合同中相关约定对直升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并将验收结果通报乙方,并报甲方调度员备案。2.合同期内,甲方对直升机拥有调度指挥权。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飞行任务。4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抢险救灾人员随机执行任务,或安排有关人员乘机视察灾情。5.确因工作需要乘机的,须经甲方审查,持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并经甲方同意,乘机人员须在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上签字后方可登机。6.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备的工作人员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统一管理。(二)甲方义务1.严禁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任务无关的飞行。2.甲方基地驻防人员与乙方配备人员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派出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调度员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落实临时起降相关保障工作。3.航空消防及航空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在不具备夜航条件下,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与乙方或乙方配备人员共同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甲方基地提前一周拟定飞行计划发乙方或乙方配备人员,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5: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通知乙方或乙方配备人员;遇特殊紧急灾情时,甲方基地向乙方或乙方配备人员下达飞行任务,乙方或乙方配备人员应及时做好飞行前准备并实施飞行。5.侦察灾情时,甲方飞行观察员与乙方配备人员共同商议飞行方案,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灾情信息。6.甲方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协调,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配备人员联系解决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附着设备时,须经乙方同意方可施行。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若特殊情况,甲方需超时间安排飞行,甲方应提前与乙方/乙方配备人员沟通,以便乙方根据任务量提前增派人手以满足作业需要,确保安全完成飞行任务。5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二)乙方义务乙方应与乙方管理人在直升机服务期内订立相关服务合同并进行管理,确保乙方能履行以下义务:1.加强对直升机的日常管理,确保直升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杜绝飞行安全隐患。2.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应主动配合甲方将相关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索(滑)降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3.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好的工作人员执行空中侦察勘测、空中指挥调度、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重载吊装、空中应急通信、空中跨区救援等任务,确保抢险救灾等任务的完成。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4.合同期内,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日常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灾情时,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直升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在指定基地外临时靠前驻防作业的,要积极组织实施,并提前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5.需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购买乘客责任险,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6.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7.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8.应提前安排并告知甲方直升机定期检查的时间,经甲方批准后进行定检;每次飞行结束,应报告甲方基地负责人直升机下次定检前的可飞时长。9.根据有关飞行规定,直升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15公里以内飞行。如果在该区域内发生灾情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0.签定合同后,乙方要加强协调办理或组织乙方管理人办理如下手续: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任务批文;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航空保险合同及保单”(机身险、乘客责任6险、第三方责任险等);④与作业机场(基地)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立即将上述4份材料提交甲方。第八条履约验收1.履约验收主体:甲、乙双方。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共同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工作。2.履约验收时间和方式(1)入场验收:甲方在乙方每架直升机交付使用前,应组织对乙方提供的直升机包括型号、性能、配备设备等,结合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任务批文、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航空保险合同及保单(机身险、乘客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④与作业机场(基地)签订的保障协议等进行验收。续签合同可将上一年度履约验收结论作为履约依据,不再重复进行入场验收。(2)单次任务验收:依据租机合同要求,在任务执行完毕后当日根据实际飞行情况和履约情况,甲方飞行观察员和乙方机长与甲方调度员沟通确认后,签字确认飞行任务书。(3)履约验收:乙方于本合同服务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整理验收资料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依据合同内技术、商务要求,审查乙方提供的项目履约过程台账及年度服务期满后对乙方的阶段性服务考核情况开展验收。履约验收通过后,甲方与乙方续签第三年合同继续履行服务。履约验收不通过,甲方根据本项目违约条款和合同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有权解除合同,除对履约验收前已发生的款项进行结算外,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如甲方已预付下一年度的日基础使用费,乙方应予以退回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日基础使用费。第九条安全管理与责任1.乙方为飞行安全主体责任人,对航空器状态、航油保障、飞行安全完全负责;甲方应在满足服务任务前提下,充分尊重并考虑乙方提出的安全运行诉求。2.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始终满足国家对通用航空器的相关管理规定中要求的运行标准和规范,保证飞行、机务等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符合相关资质,不得使用不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人员对直升机实施任何飞行、维修相关作业。3.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始终保证直升机得到妥善维修,不得出现因乙方原因7导致的直升机适航性损害。4甲方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听取甲方建议并积极整改。5.对于民航局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主动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违约责任1.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生一次,甲方扣除该架飞机的当日基础使用费,并扣除当日保底飞行小时:(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甲方安排的任务的。(2)乙方不按飞行观察员的合理要求执行飞行任务的。(3)乙方人为原因导致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的。(4)乙方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或延误飞行任务的。(5)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将直升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直升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的。以上情形因不可抗拒因素(甲方因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需要乙方执行合理的飞行任务的除外)导致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鉴于俄制直升机有各级别定检要求,同时考虑定检期间乙方无法派出同类机型替代的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每年每架Ka-32直升机定检期限:累计9天以内,按1小时/天计算保底飞行小时和1天日基础使用费计费;超过9天之后,累计在10-18天之间,按0.5小时/天计算保底飞行小时和0.5天日基础使用费计费;累计超过18天的,超过18天部分不计算保底飞行小时和日基础使用费。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抢险救灾飞行情况发生。3.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或未按合同和结算单支付乙方飞行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单次任务验收未通过达3次、履约验收未通过,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款项不再结算,乙方应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未履约部分日基础使用费并支付当年度日基础使用费总额的10%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8抽逃资金等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并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6.乙方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未告知甲方导致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解散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由乙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继续履行。第十一条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等。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期内乙方停飞(甲方因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需要乙方执行合理的飞行任务的除外),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3.乙方直升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第一时间告知甲方。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5.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按投保金额承担甲方机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应遵守所签署的附件《保密协议》。2.附件《保密协议》不因本合同无效或解除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保密期限至任一方对外正式公开有关保密信息时为止。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应加强飞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2.甲方应在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灾情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飞行计划,所产生飞行费全额由甲方承担。3.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自然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根据任务需要,经协商,甲方可调用乙方管理人其它直升机用于执行任务。调用其他直升机执行任务的费用,乙方直升机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依据《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申请应急救援补偿,如乙方直升机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国家补贴,甲方可按照有关规定配合。4.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甲方、乙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合同、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6.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通知条款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联系人确定为本合同的项目联系人,全程跟进项目、协调项目进展、组织双方沟通交流和协调双方关系。2.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唯一联系人、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该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方式发出。所有的通知应送达本合同项下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该方事先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该联系人、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至少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发生争议后,甚至进入诉讼程序,该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仍为有效。3.上述通知、要求或信息,以专人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相应邮寄凭证上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上述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且未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10第十六条联系方式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邮政编码:510060联系人:吴海亮联系电话:83133290邮箱:乙方: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账号:38650188000160758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17楼01-04单元邮政编码:510620联系人:徐嘉蔓联系电话:18002419611邮箱:xujiaman@skycoleasing.com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1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5份、乙方执5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盖章)授权代表:S签定日期:2015年了月7日乙方: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廘签定日期:7025年月7日11附件”保密协议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乙方: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于甲乙双方已经或者将会获得双方的国家秘密、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并且双方己经意识到合作将涉及双方的业务和技术信息,而这些业务和技术信息属于保密性质,任何一方向双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或其他方披露任何这些保密信息,将会导致任何一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双方的业务以及利益。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过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保密范围。为本协议之目的,“保密信息”指属于甲乙双方或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有业务或合同关系的任何公司(“相关公司”)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文件资料)。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工艺、设计的资料、图纸以及配方、配料、合成比例等;(2)甲乙双方所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一切资料、计算机软件资料、计算机硬件设备资料;(3)电脑数据、内部文件、设计和功能规格,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4)产品开发和研制的各种技术数据;(5)甲乙双方的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6)甲乙双方供应商及客户的信息;(7)甲乙双方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8)与经营、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9)甲乙双方由第三者处收到的他们的专有或机密资料,且这些第三者均对甲乙双方表示该等资料仅可在某些有限的目的上使用并要求甲乙双方对该等资料保密,(10)其他为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的商业伙伴所单独掌握的、能为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的商业伙伴带来经济效益的、并且经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商业伙伴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承担并不限于如下保密义务:(1)不得刺探与双方合作项目业务无关的甲乙双方以及甲乙双方商业伙伴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乙双方以及商业伙伴的商业秘密;(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乙双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乙双方商业秘密信息;(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5)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乙双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6)不得劝诱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条、保密期限。·双方保密义务不因主合同及本合同无效或解除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保密期限至任一方对外正式公开有关信息时为止。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商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另一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1.若违约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受害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所签订合同金额的5%;2.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受害方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赔偿受害方损失的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1)损失赔偿额为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受害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受害方因调查违约方违约行为以及处理该纠纷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13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盖章)授权代表:号P1签定日期:205年3月月日乙方: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定日期202年了月7日14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体属际融粉之乙方合国际融资租赁有渺势(盖章)授权签定日期兔多。环年厂月夕日附件2公平竞争和政府采购廉政协议甲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乙方: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加强甲**府采购过程的廉政管理,提高监督、制约水平,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在甲**府采购项目应急航空救援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过程的廉政管理签定如下公约:双方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含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甲方的政府采购竞投活动。甲方应当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发给投标方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发标、答疑、开标、评标和发出中标通知等工作;与乙方密切协作,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签定采购项目合同。甲方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按规定需向投标人公布的事项必须完全公布,不能向投标人透露的事项必须完全保密。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吃请馈赠,不得向乙方索要钱物。乙方应当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的有关文件。乙方不得向甲方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乙方不得与参加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串通进行投标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甲乙任一方在本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十、本公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盖章):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乙方(盖章):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3月7日日期:202年)月7日日期:205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应急航空救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