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代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洛浦县人民医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驰通达电力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61101000018671576
五、合同编号:11N45819242X2025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代理服务
详见附件

1.0
0.45
0.45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张斌
联系电话:17397845028
传真:/
地址:洛浦县双拥路6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商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819242X2025201).pdf

合同编号:11N45819242X2025201采购单位(甲方):洛浦县人民医院服务单位(乙方):新疆驰通达电力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代理服务国家电网统一供电-品牌:国家电网统一供电,型号:,描述:0.448,参数要求:0.4481项0.450.45合同总价(元)0.45合同总价(大写)肆角伍分二、付款方式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协议确定的计量点表计的电量为结算依据。4、在交易周期内,甲方代理乙方申报成为新疆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后,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甲乙双方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甲方确保乙方交易电价以国网综合均价为基准下浮0.012元/千瓦时。5、在结算周期内,乙方的度电电价(费)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等仍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新疆现行政策执行。6《》,、乙方按《供用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企业缴纳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7、市场交易相关费用等按照现行市场运营规则及结算政策执行。三、服务条款使用说明1/10一、本协议所称的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主要包含多年、年度、季度、月度、月内多日等电力市场交易。二、本协议适用于售电公司在各类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周期内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原则上建议以年度为周期签订,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交易周期签订,协议未明确的内容由双方自行约定。三、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应严格按照协议标准文本签订协议,依据约定确定代理管理关系,并按市场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四、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并签订代理协议,已选择售电公司的电力用户不能同时单独以电力用户的身份参与交易。本协议为新疆电力交易机构认定双方代理关系达成的唯一协议,需在交易组织开展前报交易机构备案。五、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协议有关章节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目录第一章双方陈述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代理电量、电价2/10第四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第五章协议违约、赔偿和不可抗力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协议变更、解除和生效3/10甲方(售电公司):新疆驰通达电力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E7WT3T,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马英祥。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马英祥电子邮箱:xjctddlyxgs@163.com手机:18997989234甲方为符合新疆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新疆电力交易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履约保函金额800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最大为6亿千瓦时。乙方(电力用户):,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用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开户银行:。乙方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办公电话:手机:乙方为符合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年用电量约为/兆瓦时(MWh)的用电企业。第一章双方陈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4/10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1.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1.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5本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协议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的权利包括:2.1.1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协议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2.1.2按相关规定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2.1.3在乙方用电产生偏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用电偏差情况说明。2.1.4在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争议调解或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诉讼。2.1.5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力。2.2甲方的义务包括:2.2.1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本协议相关要求承担相关费用。5/102.2.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代理乙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2.2.3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欺骗乙方签署相关协议。2.2.4代理乙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2.2.5向乙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信息。2.3乙方的权利包括:2.3.1《》根据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2.3.2获得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2.3.3可依法合规拒绝甲方延续本协议,并可要求甲方保守企业秘密,返还相关资料。2.3.4在甲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争议调解或相关法律机构申请诉讼。2.3.5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力。2.4乙方的义务包括:2.4.1;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年度交易前,向甲方提供代理协议意向电量并在协议中明确;月度交易前,向甲方提供月度市场购电需求;其他交易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用电信息。;2.4.2按照本协议要求承担相关费用。2.4.3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甲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6/102.4.4《》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第三章代理电量、电价3.1协议周期本协议执行周期自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协议周期共1年。3.2月度交易代理电量:月度交易协议电量包括月度双边交易代理电量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代理电量。3.3在交易周期内,甲方代理乙方申报成为新疆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后,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甲乙双方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甲方确保乙方交易电价以国网综合均价为基准下浮0.012元/千瓦时。3.4协议有效期内,如国家或者省有关政府部门调整相关价格,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新的政策予以调整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4.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4.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4.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协议确定的计量点表计的电量为结算依据。4.4在结算周期内,乙方的度电电价(费)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等仍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新疆现行政策执行。4.5《》乙方按《供用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企业缴纳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4.6市场交易相关费用等按照现行市场运营规则及结算政策执行。7/10第五章协议违约、赔偿和不可抗力5.1双方均不得在协议执行期内擅自中止协议。如确需中止协议,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协议中止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后生效。5.2协议执行期内,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5.3经协议双方商定,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交易代理电量电价,双方必须严加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和结算清算工作必须的除外)。甲乙双方均承担保密义务,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向外泄露交易电价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5.4不可抗力5.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协议电量。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协议任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5.4.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5.4.3若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第六章争议的解决6.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原则上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调解。6.2若双方未能根据第6.1条解决争议,该争议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在仲裁申请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的条款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6.3任何一方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8/106.4在争议调解、仲裁或依法诉讼以后,并且直至调解成功、仲裁庭或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但不影响根据上述裁决而进行最终的调整。6.5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七章协议变更、解除和生效7.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提出变更协议内容的一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书应包括拟变更条款、变更意见、需要增加或删除的内容等。对方应在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反馈意见。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7.2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协议的情形,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一方发生下列事件超过5日的,则另一方有权通过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向对方送达《解除协议通知书》的方式解除本协议。《》(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一方与其他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其他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7.3本协议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7.4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协议的,需将已签订的代理协议履行或转让完毕后方可解除。7.5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7.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由甲方递交给新疆电力机构。9/10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新天巷1号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账号:080120000000351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代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