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修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瓦房店市水务局2025)
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_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
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_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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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
SW20240055WFD0001002001
二、项目编号:
SW20240055WFD0001
三、项目名称:
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
四、合同主体
招标人:瓦房店市水务局
地 址:瓦房店市金栾路67号
联系方式:0411-85691512
中标人: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名称: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
2、合同金额(元):1324788.18
1、履约期限(天):60
4、洽谈地点:
五、合同签订日期:
2025-03-27
六、合同公告日期:
2025-03-27
七、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瓦房店市水务局与芸鹏建筑公司合同协议书.pdf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瓦房店市水务局承包人(全称):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2.工程地点:瓦房店市水务局院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瓦水字【2022】54号、瓦水字【2024】96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更换门窗、屋顶防水、电路改造、外墙修缮等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施工,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并承担保修服务。二、合同工期:6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2025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25年月30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壹佰叁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壹角捌分(¥1324788.18)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3.工程款支付方式:分次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上限约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价款。注1:本项目无预付款,付款前,投标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注2:本工程结算价款以瓦房店市财政部门最终审定值为准。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季承。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5年之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瓦房店市水务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4份。发包人:(公章)0公章)300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2102810016488024组织机构代码:912102817560973406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金栾路67号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镇中街5号政府办公楼309房间邮政编码:116300邮政编码:116300法定代表人:周帅法定代表人:季长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411-85691022电话:0411-66508835传真:L传真:电子信箱:wfdswjtsj@163.com电子信箱:dlypjs@126.com开户银行:农行瓦房店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五一路支行账号:34497001040035220账号:296084912554元L-~1I起H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1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辽阳市金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水利工程施工乙级;联系电话:13664292244;电子信箱:jyjlgs@163.com;通信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22号1.1.2.5设计人:名称: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乙级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0411-85612239电子信箱:wfdghsjy@yeah.net通信地址:瓦房店市五四路1-1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不采用。1.1.3.9永久占地包括:不采用。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不采用。s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1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不采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一周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提供纸质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一周内审查完成。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瓦房店市水务局;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欢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瓦房店市水务局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季承o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交通局后身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鹏1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范围确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采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工程造价减少或工程造价增加在合同价3%(含3%)之内的,不予调整;工程造价增加在合同价3%(不含3%)以上的予以调整,计算规则依据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造价增加在合同价3%(不含3%)以上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王欢:身份证号:******************;职务: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1联系电话:13591116596电子信箱:wfdswjtsj@163.com:通信地址:瓦房店市金栾路67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1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前7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季承身份证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辽121201920200080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辽121201920200080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辽建安B(2021)0201910;联系电话:185253834171电子信箱:514923302@qq.com;通信地址: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松巍大厦;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组织协调、变更与签证、工程款申请等事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采用。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约定。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招标文件约定。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招标文件约定。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采用。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采用。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虫标人基本开户行出具的支票、汇款、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与中标通知书所标注的金额一致。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止。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6A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赵振威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2210020142联系电话:13898915190:电子信箱:64688314@qq.com1通信地址: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交通局后身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执行通用条款;(2)执行通用条款;(3)执行通用条款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在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做到活完场清,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且招标人认为费用已包含在项目措施费内。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办理垃圾/渣土清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下达开工通知前7日内应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以及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应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场安排。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交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费用。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采用。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执行通用条款。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不采用。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不采用。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不采用。4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不采用。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检验费用。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调整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参见补充条款21.1。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不采用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不采用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不采用。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不采用。111.价格调整Y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装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采用。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采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综合单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②投标综合单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规费和税金按标准足额计取)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④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报价中自行计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采用。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采用。1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采用。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丕采用。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95%余下5%质保期过后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采用。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丕采用。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办人向发包人发出验收通知。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不采用。(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不采用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不采用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工退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4日内完成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24个月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不采用;(2)计算审定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不采用。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不采用。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在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15.4保修1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自验收之日起算)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十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不采用。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不采用。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不采用。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不采用。其他事项的约定:不采用。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丕采用。1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起诉。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采用。(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采用。(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7)其他:不采用。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采用。21.补充条款21.1本项目工程价款最终按瓦房店市财政部门审定额结算。21.2.2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当0≤(B-A)/A×100%≤3%时,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款;当(B-A)/A×100%>3%时,工程结算价款=B-A×3%;当(B-A)/A×100%(1)A为合同价。(2)B为结算基准价,等值于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之和。变更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变更数量,依据下述21.3条和21.4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计价原则核定的工程结算价。.21.3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确定原则。21.3.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21.3.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21.3.1.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依据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后报大连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21.3.2材料费用21.3.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21.3.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报大连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21.4措施项目计价确定原则121.4.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参照21.3.1确定原则计算;21.4.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干使用。21.5当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且费用分别按上述21.3.1.2中(2)、21.3.2.2、21.4原则调整。21.6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21.7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以下无正文。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1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瓦房店市水务局承包人(全称):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瓦房店市水务局办公楼修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际承包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按国家规范执行;于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3.质量保修期24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瓦房店市水务局承包人(公章):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金栾路67号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镇中街5号政府办公楼309房间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王玉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411-85691022电话:0411-6650883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农行瓦房店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五一路支行账号:34497001040035220账号:296084912554邮政编码:116300邮政编码:116300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楼修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