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租赁车辆租赁租车包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大巴车客车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二、供应商名称:乌鲁木齐大美西域商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51101000020310509
五、合同编号:11N45761004420255029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汽车租赁车辆租赁租车包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大巴车客车5-59座
详见附件
天/月/年/辆/项
15.0
400
6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联系人:唐亚莉
联系电话:18099210389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0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61004420255029).pdf

车辆租赁合同编号:11N45761004420255029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服务单位(乙方):乌鲁木齐大美西域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沙依巴克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大美西域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大美西域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大美西域商贸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汽车租赁车辆租赁租车包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大巴车客车5-59座--品牌:15天/月/年/辆/项400.006000.00合同总价(元)6000.00合同总价(大写)陆仟元整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服务条款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租赁国产丰田型号车辆1辆,车牌号以实际发车视频照片为准,座位数为5座,行驶范围为新疆境内(租赁多台车辆的,详细列表附合同后)。上述车辆的车况以发车时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或者取还车视频照片为准。二、租金和租金交纳方式及期限1.租期内租金为300元/天,含税。平均每天限400公里。起租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租金。其他约定:租车方自愿租用出租方车辆,在租用期间车辆燃油、过路费都应由甲方承担。2.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6日止。共计15天合计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3.办理租赁、还车手续须在乙方营业期内。营业时间为每天10:00-20∶00。4.租金可以现金、微信、转账、刷卡或电汇,待款到乙方账户后,甲方方可提车。1/45.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交纳车辆保证金人民币0(大写零元)。合同届满后,甲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乙方无息退还甲方保证金。6.甲方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元,30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如有违章乙方有权扣除违章相关代处理费用后,余额无息返还甲方。7.对租金、修理及其他费用,甲方逾期支付的,逾期款除按5%每日计算滞纳金外,甲方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乙方有权无条件地将租赁汽车先不经通知而收回,并有权解除与甲方的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包括收回车辆过程而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2.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文书等证明文件。3.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4.协助乙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5.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甲方应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因甲方原因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6.使用租赁汽车发生各类机件故障及事故车修复,须到乙方指定修理厂修理,不得自行送外厂修理。归还车辆时,经检验因甲方自行送外厂修理,换了非正宗或原厂零部件,车辆修理需重新进行的,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修理费用和重新修复的停运损失费用,如还对乙方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甲方需要全额赔偿。7.需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补充。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8.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归还租赁汽车,超过规定的还车日期一天,乙方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该车或上报有关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甲方归还汽车时,必须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第一页归还日期上注明,需由乙方接车人签收后方可归还,否则视为甲方未归还车辆。9.还车时车况必须与《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乙方专业人员照片或者视频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新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时,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停运损失(按合同日租金乘以停运天数)、车辆保险上浮费用(保险金额的30%)及其他相应费用。10.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11、如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乙方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照车辆购买时的原价赔偿。2、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甲方,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乙方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并终止本合同。3、严格落实甲方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4、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5、确认交付给甲方的车辆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商业险等保险,并明确告知甲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6、在乌鲁木齐市区200公里范围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故障维修、救援和车辆替换等服务,超出200公里范围由乙方协助甲2/4方进行救援,救援方案仅限于协助打救援电话、协助报保险、寻找修理厂、协调拖车和协助甲方就近寻找车辆替换的服务,因救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车辆自身硬件正常损耗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乙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7、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费用。8、协助甲方处理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有关的索赔手续。五、意外风险(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乙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三)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超过壹万元(维修金额)以上车辆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支付事故中车辆损失、车辆事故折旧费(维修金额的30%)以及停运期间租金;损失在壹万元以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事故中车辆损失、车辆事故折旧费(维修金额的20%)以及停运期间租金;发生以上损失均需承担次年保险上浮费用(保险金额的30%)六、乙方的违约责任(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乙方可更换相等的租赁车辆,经甲方多次书面催收不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5%的违约金。七、甲方的违约责任(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车辆租金5%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并向乙方交纳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归还车辆超过30天,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租赁车辆购车发票金额的全部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扣除甲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另行向甲方追偿。(二)取车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总额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提前还车不退费。(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一日的;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志、标识的。(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二类及以上修理厂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准)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车辆保险上浮费用(保险金额的30%);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六)承担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七)乙方在查询或收到甲方的违章信息后,将短信或电话提醒甲方,甲方在接到提醒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自行处理完毕,并将凭证发给乙方。逾期未消除违章的,甲方除承担违章罚款外,还应承担贰拾元/天的违章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章保证金。同时甲方承担因违章造成的乙方损失。(八)甲方严禁将车辆驶入非常规、非铺装路面(即二级以下路面:进沙漠、河道、戈壁滩、罗布泊及漂移等),违者赔付乙方不低于贰万元违约金;甲方严禁踩踏车顶、引擎盖,门框等,违者赔付乙方不低于壹万元的违约金;出现上述行为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扣除甲方全部保证金作为经济赔偿,不够最低理赔标准的乙方有权进行继续追责。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42、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约定(一)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自愿就甲方应付的保证金、租金、使用费、违约金、滞纳金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费用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甲、乙双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乙方、甲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二)《车辆交接单》和取还车视频照片是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甲方如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三日前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为甲方续租。强行续租应支付三倍租金。(四)甲方注册名称、地址、通讯电话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七日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或法院寄给甲方住所地的送达材料被退回,均视为已送达甲方。(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一式三份,需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澜沧江街581-66号电话:,电话:1899991511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克拉玛依西路支行账号:,账号:651100033018010025236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澜沧江街581-66号电话:电话:1899991511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克拉玛依西路支行账号:账号:651100033018010025236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汽车租赁车辆租赁租车包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大巴车客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