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采购合同公告(元谋县水务局2025)



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300202500036001
招标项目名称:
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标段编号:
GC532300202500036001001
标段名称:
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招标人:
元谋县水务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下浮26.00%
中标工期:
90日历天

项目经理/总监:
吕宏

合同公示日期:
2025-04-08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04-07 16:31:14

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地点:楚雄州元谋县合同编号:YMX—LCJHDZL—KYBG—BZFW设计证书等级: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治理)乙级勘察证书等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工程测量甲级发包人:元谋县水务局设计人: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4月7日中标通知书通知书编号:GC532300202500036001001招标编号:GC532300202500036001001中标人名称: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你方于2025-03-12(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名称)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下浮26.00%工期:90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等要求,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本项目可研阶段相应勘察设计深度的要求。标准项目负责人:吕宏招标,(盖单位章)招标亻理:(蓝单位)会万0法定代表人:字)打印日期: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唯一中标凭证,请妥善保管,复印无效!遗失不补!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协议书由元谋县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5年月日共同签署。甲方通过2025年3月13日的公开招标,经过评标程序后,最终确定乙方为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中标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一、项目概况:龙川江全长254公里,流域面积9254k㎡,元谋县境内河长63km,其中,有防洪任务的共5段河长41.008km,龙川江城区段已完成治理河长12.088km,其余4段河长28.92km未治理。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需治理河长28.92km,估算总投资约58800万元。二、乙方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包括:完成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报告编制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并获得相应批复文件。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2-(5)其他合同文件。四、根据投标报价,本合同中标价为:按照批准文件核定的可行性研究编制科研勘察设计费下浮26.00%。即最终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可研阶段勘测设计费用的总和(费用构成包含:包含主体工程前期科研勘测设计费及方案编制费、征地移民部分前期工作费、水土保持部分科研勘察设计费在内)为基数,乘以(1-中标下浮率26%)进行计算、结算勘察设计费用。为了便于确定履约保险办理,暂按项目招标备案价格411.00万元下浮26%作为暂定合同价,即暂定合同价为:304.14万元(大写:叁佰零肆万壹仟肆佰元)。在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根据批复的费用按上述办法进行结算。五、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吕宏,联系电话:13618786919。技术负责人:杨洪,联系电话:13908783174。六、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七、付款方式: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除暂列金额之外,其余由乙方包干使用,甲方将按进度和合同条款相应规定分期支付。八、其它事宜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先复印后加盖单位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2.本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3-甲方:元谋县水务局乙方: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开户银行:云南元谋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北路支行公司银行账号:3300004092272012银行账号:2516100509000001760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30号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345号电话:0878-6104013电话:0878-3123445日期:2025年4月7日日期:2025年4月7日-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2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4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1.5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6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1.7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1.8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5-1.9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水利部颁布的关于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1.10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建筑设计、机电设计、金结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其他相关设计以及经济调查、估、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水利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和水利部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及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1.14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6-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水利部的相关规定执行。1.15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6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1.1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2.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3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4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勘察方案、-7-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2.6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2.7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8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3.1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3.1.1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3.1.2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制图、设计、校核、审查、核定、审定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3.1.3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协同发包方及相关部门共同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公路、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3.1.4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8-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3.1.5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摊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1.6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3.1.7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3.1.8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3.1.9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配合咨询单位工作。3.2勘察的一般规定3.2.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3.2.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9-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或批准。3.2.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3.2.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3.2.5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3.2.6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3.3设计的一般规定3.3.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3.3.2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流域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设计人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10-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3.3.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工程区建筑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6)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3.3.4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和水利部规定的设计-11-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3.3.5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技术设计的费用,如果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内容,则按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如果报价清单中无相应报价项目,由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3.3.6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3.3.7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3.3.7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3.4后续服务3.4.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3.4.2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12-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设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除非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3.5履约保函(1)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保函一直有效;(2)联合体的履约保函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3)发包人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3.6转包和分包(1)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2)如设计人不具备实施本项目某些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或专题研究的资质,或者虽具备资质但为保证勘察设计或研究质量需引入其他专业队伍,或者某些勘察、设计、专题研究工作有特殊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后,设计人可将本项目某些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专题研究进行分包;(3)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5)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13-(6)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7人员保证与变更(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3.8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本条)(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14-(5)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3.9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4.3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4.4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第五条违约与赔偿5.1发包人的违约5.1.1甲方违约-15-5.1.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5.1.3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服务总周期,且应支付赶工费;5.1.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预付款;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照已经完成的工作量预算支付勘察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照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预算支付设计费;5.1.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5.1.6甲方应派人参加现场踏勘工作。负责协调勘察、测量现场工作条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等),负责勘察设计过程中与县级相关部门、行业、政府等机构协调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1.7甲方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启动会,协调移民、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乙方组织的实物指标调查和土地测量,协调政府公示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及专项复建方案批复。有关责任按现行相关政策确定;5.1.8甲方负责本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报告的咨询、审查、评估、报批等组织、协调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5.2设计人的违约5.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内容、时间、份数向甲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并对以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2乙方负责对勘察设计成果中出现的遗漏和错误采取修改和-16-补充等有关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2.3乙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后,按规定配合甲方参加有关上级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评审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5.2.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暂停支付费用,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勘察设计费0.1%的逾期违约金,赔偿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逾期超过30天,甲方可以单独解除合同,并退回已经支付的费用;5.2.5由于乙方勘察、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项目的审批进度延后,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2.6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所付预付款,甲方保持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5.2.7乙方负责做好本工程勘察设计报告的咨询、审查、评估、报批等工作;5.2.8乙方协助项目所在地政府公示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协助政府调查移民的基本情况、安置意愿和安置区域容量等。有关责任按现行相关政策确定;5.2.9乙方对于自身资质不够的设计内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5.2.10经甲方同意,乙方也可以将部份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接方,但须签订委托合同,并对承接方承担的业务负责。承接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并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其委托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5.3责任的期限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17-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6.1合同的生效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6.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3延误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3)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18-6.4推迟与终止(1)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6.5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第七条费用与支付7.1勘察设计费用(1)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若结算的勘察设计费大于最终审查后批准的概算的勘察设计费,则以经审查后批准的概算中的勘察设计费作为最终结算的勘察设计费。7.2支付时间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19-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7.3有异议的支付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日内做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做出书面澄清为止。7.4审查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7.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7.6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7质量保证金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20-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7.7税费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八条其它8.1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8.1版权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8.3利益的冲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8.4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1-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和修改: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本次进行招标的项目为: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1.2发包人:元谋县水务局。1.3本合同包括的具体编制内容:完成龙川江元谋县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报告编制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并获得相应批复文件。1.4本合同包括的勘测报告:满足现行相关要求。1.5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相关要求。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1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第三条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3.1后续服务3.1.1中标单位对项目后续项目评审应予以配合,参与解决有关问题。3.2履约担保本项目的履约担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按项目暂定合同304.14万元计算,履约保证金按照5%计算,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进行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15.207万元,本担保开具之日起至取得可研批复文件为止。-22-3.3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确保各级审查通过。第四条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提交成果初稿,具体以满足项目建设为准。第五条费用与支付5.1设计费用根据投标报价,本合同中标价为:按照批准文件核定的可行性研究编制科研勘察设计费下浮26.00%。即最终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可研阶段勘测设计费用的总和(费用构成包含:包含主体工程前期科研勘测设计费及方案编制费、征地移民部分前期工作费、水土保持部分科研勘察设计费在内)为基数,乘以(1-中标下浮率26%)进行计算、结算勘察设计费用。为了便于确定履约保险办理,暂按项目招标备案价格411.00万元下浮26%作为暂定合同价,即暂定合同价为:304.14万元(大写:叁佰零肆万壹仟肆佰元)。在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根据批复的费用按上述办法进行结算。5.2支付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按暂定合同价304.14万元作为前期勘察设计工作费用的支付基数,根据项目完成进度适时支付费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结算,并按结算的勘察设计费为支付基数,支付后续费用。具体如下:1.合同签订后28日内,支付暂定合同价的10%计30.414万元;2.设计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后,支付暂定合同价的50%-23-计152.07万元;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双方对勘察设计费用进行结算,扣除前期支付费用后,支付至总结算费用的100%不留尾款。注:甲方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上述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若因非甲方能够预见或者支配的原因,勘察设计费用出现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和期限支付时,甲方免除偿付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的责任,但甲方有责任积极协调尽快完成款项支付。第六条其它6.1争议的解决本合同不再设置专门的争议调解机构。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调解机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方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24-以下无正文:甲方:元谋县水务局乙方: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开户银行:云南元谋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北路支行公司银行账号:3300004092272012银行账号:2516100509000001760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30号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345号电话:0878-6104013电话:0878-3123445日期:2025年4月7日日期:2025年4月7日-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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