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禹城市农业农村局2025)
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本级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A_001
二、合同名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
四、采购项目名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址:禹城市解放路红星巷4号
联系方式:13853469168
供应商(乙方):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行政街瑞明国际2号楼沿街 二楼207室
联系方式:1785347662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农业和林业机械
详见合同
1
640.281
640.281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4-0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4-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合同 AA包.pdf
合同文本-A包--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合同编号: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A_001计划编号:37148200019500120250003采购人: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本级供应商: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江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采购人(全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本级供应商(全称):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女府采购政府采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禹城市项目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2.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供货内容和范围:o电子化政府采二、供货期2025年5月7日三、质量标准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万零贰仟捌佰壹拾元(¥6,402,81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o电子化政府采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方式:子化政府又口分期支付方式:41口其他支付方式:2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4月7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禹城市农业农村局会议室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行政街瑞明国际2号住所:禹城市解放路红星巷4号楼沿街二楼207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3853469168,电话:17853476621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禹城市支行账号:,账号:2033714820010000049877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价款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数量为暂定量,供应商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单价,指运抵本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设备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除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因素外,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1.6本合同综合单价按下列第(1)种办法进行调整。(1)综合单价包干,价格不可调整。(2)具体调价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质量要求2.1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2.3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2.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年。2.5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2.6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2.8其他质量要求:。3.供货时间及地点3.1供货及通知方式:按批次供货,时间及数量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供应商自行承担。3.2供货地点:供应商负责送货至项目现场卸至采购人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采购人应保证设备随到随验。供应商应对在采购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4.2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2)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3)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5)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6)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供应商24小时内负责处理。4.3标的物所有权自卸货完毕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5.1.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5.1.3供应商负责在设备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个过程中现场全部人员、设备的安全。供货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和其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方必须为现场服务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本项目需特殊防护的内容: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及迎检等需要,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费用自行承担。6.预付款6.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6.2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7.货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采购人开具结算100%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7.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每次付款前协商确定为准。7.4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购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供应商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供应商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8.合同变更8.1由于项目变更,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2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对所采购设备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设备价格不变。9.双方责任9.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采购人收货代表:,联系电话:。供应商交货代表:,联系电话:。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9.2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2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9.4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9.5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9.6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9.7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9.8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9.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9.10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9.11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9.1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9.13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14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10.违约与赔偿10.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10.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10.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1)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3)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10.4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0.5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10.6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3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0.7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1.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11.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11.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12.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2.1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标记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及其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若供应商提供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导致他人向采购人索赔的,以及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处理此纠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采购人针对上述一切损失有权从供应商结算货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13.争议解决13.1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第2程序解决:(1)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14.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14.2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资料等。14.3.本合同中供应商注明的电子邮箱需是有效(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此数据电文进入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收到。供应商电子邮箱(必填):。14.4未尽事宜经采购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14.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附件: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人山东省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化政府制专省项目名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府采购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Y项目编号: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电子化政府合同编号: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001子化政府采购8财甲方:禹城市农业农村局名I乙方: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7日化政府采购化政府采购254方: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甲电子化政府采购方: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省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甲方)所需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项目名称)经山东江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编7号:SDGP371482000202502000010)。经评审小组确定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为A包中标单位。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自愿、诚实信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政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电子化政1货()本项目招标文件东小山(二)乙方投标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乙方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中标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北政府采购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政、项目内容X项目名称: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和标准:(详细清单见附件)三、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402810.00元,大写:陆佰肆拾万零贰仟捌佰壹拾元整H四、付款方式化政府果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y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付清。五、售后服务: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开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1巷家政府采购1六、交货子化政府采购队M、风险负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交货方式:甲方指定地点;3、交付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接到甲方通知后);4、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之日开始计算);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采购人要求的标准6、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2售后及相关服务等费用。1七、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1、项目内容37141禹城市农业农村局禹城市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水肥一体化工程,项目区位于禹城市房寺镇、辛店镇、梁家镇、伦镇、辛寨镇、张庄镇、安仁镇、十里望副回族镇、莒镇市中街道、禹兴街道11个镇街,成方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地块实施5万亩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分别为卷盘式喷灌机区(卷盘式喷灌机喷灌)8700亩;智能核心示范区(施肥系统井房+滴灌带)2200亩;规模化种植区(移动式过滤施肥车+滴灌带)39100亩。山(1)水源为井水和河水,利用现有机井或者高标准农田提水口进行设备连接。371(2)施肥过滤为一体机利用电动车电源经过控制器自动施肥。(3)滴灌带铺设需要随着播种机进行铺设,浅埋3公分,包含主管道连接和铺设。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需要提前对接实施主体。K2、采购内容政A包:自走卷盘式喷灌机29台,智能核心示范区2200亩、规模化种植区6500亩,组合配备移动式过滤施肥车43套,附属设施及管件43套,铺设柔性管32500米,滴灌带4550000米,附属设施及管件的辅材购置与安装6500亩。3、技术要求(1)本项目为交钥匙承包项目,乙方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乙方要求的一切事宜24化政府采购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化政府采购及责任,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及相关服务等(2)本技术部分技术参数不刻意指向任何品牌,如果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乙方所报产品必须为原厂产品,并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拒绝OEM产品。乙方所投产品品牌型号及配置必须明确且一致,为原厂标准配置,不接受私自增减配置,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3)本项目中标后,甲方保留随时前往乙方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进行现场查看、抽检及核验产品制造、生产等过程中质量及性能指标等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权利。如发现产品制造、生产等过程中有任何质量问题或不达标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签定合同,直至乙方提供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不得耽误项目进度),否则将按照规定给与相应处罚,并补偿损失。M1(4)乙方负责处理周边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进行,乙方承担过程中安全责任,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费用。4、售后服务(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甲方发现所供设备的任何漏项和缺项,即使未在供货范围中列出但依据合理判断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内应该包括的内容,乙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短缺的或遗漏的设备、装置、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W无偿交付甲方;A1162)乙方应为用户提供及时、迅速、优质的服务;(3)迅速快捷的提供设备的备品备件;(4)在设备保修期内如设备损坏时,乙方应迅速派员及时解决,同时乙方承担设备配件及人员的所有费用,由于乙方原因拖延时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八、知识产权府采页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乙方由此为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Z方承担。H九、验收光iiii、货物供货完毕后,由甲方和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货物质量状况。2、对于货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和应当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主张权利。如果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3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子化政府采购3、经双方共同验收,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十、售后服务及其他承诺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及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P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B2、其他承诺:无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鉴证方盖章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时合同生效:本合同乙方应提交成交服务费。十一、违约条款一建名方货物到现场时间延迟,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调整外,在所需的调换、调整期间,应按所调换项目、内容金额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3、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e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5、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111十二、不可抗力条款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法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争议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2方式解决: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十四、补充协议4监化政府采购化政府采购fT3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东十五、合同生效lll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中备案方壹份,代理机构壹份。A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S化收府采购禹城市农业农村局乙方:禹城市息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乙方:(盖章)天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禹城市开拓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150米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行政街瑞明国际电T化的的花2号楼沿街二楼207室电话:0534-7262967电话开户银行:1l1账号:代理机构:山东江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电子化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签订日期:2025年斗月7口h1l小5化政府采购化政府采购M发府采购附:报价明细表子化政府采购e单位:元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小计备注自走卷盘式喷灌机29台5950017255002施肥系统29套55001595003卷盘机附属设施29套套250027300725003003004施肥系统115过滤系统及井房11套260002860006配电系统及井房11套165001815007沟槽土方开挖及夯填2200m2.861608塑料粘接管道安装2200m18396009电磁阀及解码器44套14506380010柔性管11000m2527500011滴灌带1540000m0.243696001213太阳能监控系统土壤墒情检测站11套6600726001套152001520014附属设施及管件设备11项2420026620015移动式过滤施肥车43套1070046010016滴灌带4550000米0.25113750017柔性管32500米24.980925018附属设施及管件的辅材6500亩25162500合计6402810真电健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6化政府采购化政府采购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