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 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



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

采购项目名称:

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7778118302503111176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

服务机构:

佛山市汇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

4406057778118302503111176

合同总金额:

¥26,053.5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4月01日至2026年04月01日

服务内容:

对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监理合同(2025.4.1).pdf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5-04-09

N8工程系列: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理人:佛山市汇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F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佛山市汇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内工程中标价:1038815.73本合同项目监理费率3.30%;按24%下浮,即监理费合同价为26053.50元(人民币:贰万陆仟零伍拾叁元伍角,即工程中标价×3.30%×0.76);监理结算费=工程中标价×3.30%×0.76;工期:7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审批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期不因假期等因素而延长。本工程监理费为本工程监理总报酬,包含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食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税金、利润等一切因监理本工程产生的全部费用。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质保期满止。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此页为签订页,以下无正文)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监理人:佛山市汇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区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盖章)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区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709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美录经办人:(签字)hx经办人:(签字)本合同签订于:0年4月上日88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5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aal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并适当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2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湖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报酬,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7第四十条女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咨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第三部分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时按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的、双方协商的顺序执行。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国家、工程所在地档案馆的工程竣工资料规定。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设相关预算定额及有关费用标准,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及中标费用。四、委托人与工程相关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资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五、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合同、设计变更洽商文件。P六、委托人与工程总承包之间签署有关影响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的函件。七、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颁布的新法规有抵触时,按当时颁布的新法规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本项目为西三环村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含:拆除原有矮墙、拆除原有混凝土路面、修复原有混凝土路面后加铺沥青层、新做停车位划线、新建栏杆、原有检查井提升、外墙彩绘等二、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合同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在开工前对设计图纸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3.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4.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9求设计人更正;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7.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8.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10.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2.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13.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14.办理委托人决定更改、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15.协调委托人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16.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7.组织委托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意见。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18.审查《工程竣工报告书》,提出整改意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整理监理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19.督促承包人做好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三、监理人派出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汤永东;联系电话:其具体的工作内容为上述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10(1)委托人负责拟建建筑场地的平整及接通施工用水、用电、通讯工作。(2)委托人负责本工程的各项前期报建工作(如开工许可证),协调与当地部门的关系,并办理各种批文(如占用道路、人防报批等)。(3)委托人负责委托方案设计与建筑设计及报批,组织设计方案与扩初设计会审。(4)委托人负责红线外供电、供水、电讯、消防、热力、市政排水、道路、煤气、环保、绿化、卫生防疫等专业工程的报批、缴费、委托设计、施工及验收。(5)委托人派出驻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属于委托人处理的事宜,包括参与由总承包商组织的工程协调会及竣工验收工作。(6)委托人须按本合同监理费支付方法,按时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用。(7)委托人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令的做法和意见。对监理方有不正当之处,提出意见,监理方纠正。(8)委托人应提供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资料、建材及设备资料、设计图纸文件、设计概算、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给监理方。(9)委托人与他方签署的订货合同由委托人负责督促到货期和货到现场,并送有关文件资料给监理方。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一、勘察、设计合同,提供时间:年月日前。二、工程报建资料,提供时间:年月日前。三、地质勘察报告,提供时间:年月日前。四、土建工程施工图,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当天。五、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图,提供时间:年月日前。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提供时间:/年月日前。七、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图,提供时间:/年月日前。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供时间:年月日前。九、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提供时间:年月日前。十、其它:十一、工程中所需的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在监理人提出书面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提供。第五条委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郭先生,联系电话:0757-86711601;211.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提供配备空调的现场监理办公室间共m。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本项目监理费按照工程中标价×3.30%×0.76计算。监理人报酬为本工程监理总报酬,含工程监理费用以及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所产生的各种费用。2.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3.收款时必须为有效发票,有效发票必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4.监理人确认收取合同价款的账户为:账户:佛山市汇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帐号:2013024609200004643开户行:佛山南海城区支行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附加协议条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补充协议》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一、、委托人的权力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3.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4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会同委托人不准进入。5.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6.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7.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8.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9.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10.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31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2.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3.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5.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6.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社q监理人:佛山市汇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西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盖章)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嘉素经办人(签字):bt人本合同签订于:20年4月日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 路道路提升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