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治理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公告(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2025)



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ZCJT招2025-007

二、合同名称: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

三、项目编号:ZCJT招2025-007

四、项目名称: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
地址:定安县黄竹镇文明中路220号
联系方式:13518855825
供应商(乙方):海南瑞盛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先悦
性别:女
地址:凤翔东路1号绿色佳园天上人间H6区90号楼A单元302房
联系方式:1870254354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B02140100-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1(套)
¥0.00
¥3,521,910.78


合同金额: 3,521,910.7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元零柒角捌分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28日至2025年05月28日
履约地点: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pdf
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09日

《GF-2017-021》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海南瑞盛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2.工程地点: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政府资金。5.工程内容: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包含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污水管网,其中联户管dn200聚乙烯排水管(PE),接户管dn110聚乙烯排水管(PE),花管dn110聚乙烯排水管(PE)。沉砂池,出户结合井Φ450PE塑料成品井。地面破除及恢复。以及道路、绿化、电力等附属设施修复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3521910.78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元柒角捌分(¥3521910.78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苏先悦;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定安县黄竹镇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60100MA5RD5BQ8P地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号绿色佳园天上人间H6区90号楼A单元302房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7100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海南农商银行海口海秀支行账号:,账号:1021121175866688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参照《GF-2017-021》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标通知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海南瑞盛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4监理人:。1.1.2.5设计人:。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同通用条款。1.1.3.10临时占地包括:同通用条款。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符合国家现在执行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的标准和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及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批准的概算和预算文件、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等。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15天内由发包人陆续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壹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图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按合同本项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提供协助。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双方另行确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限于本工程使用。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限于本工程使用。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全部项目。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单位管理规定处理施工现场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内任何一点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应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按规定组卷成册;电子资料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和内容准确。(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独立承分包人进场前需与承包人签订现场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承包人对独立承包人照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者确定。(3)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4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用合同条款第1.6.4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苏先悦;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琼246232300654;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琼246232300654(0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1870254354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号绿色佳园天上人间H6区90号楼A单元302房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应到岗时间的80%。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不足伍仟元违约金的按伍仟元)。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元/次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于每人每月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工程项目管理细则。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于每人每月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于每人每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规范及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见投标函附录。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7.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证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3.7.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7.2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在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3.7.3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房。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按通用条款执行;(2)/;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与承包人约定时间的48小时前。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安全责任事故,对建设场地周边建筑及构筑物无损坏,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后10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其中监理单位4天,发包人3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其中监理单位4天,发包人3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5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罚款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十年一遇的水灾;台风天气原因的影响超过3天;(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8.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7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应在下述(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材料用于工程之前至少14天,向监理人提供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向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所有材料入库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代表审查认可,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材质化验单、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检查,未经签字认可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中,必须在24小时内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其费用含在施工措施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②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但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③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④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⑤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3.1.(10)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用于合同工程。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置相适应的标准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置相适应的标准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同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7)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的。(8)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的。(9)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出重大修改的。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用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用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用变更,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4.4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2)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该清单项目增(减)工程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得出的合价超过了合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的1%,对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15%以外部分(如超过16%,只对1%的部分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A.当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符合上述专用条款10.4.1(2)项规定的情形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B.当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符合上述专用条款10.4.1(2)项规定的情形且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当P0P1按照P2×(1-L)×(1-15%)调整2)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0L——中标下浮率。C.当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符合上述专用条款10.4.1(2)项规定的情形,但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在±15%以内(含),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不调整。2、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的项目执行该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相应报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的项目,执行该相似项目的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相应报价。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在两个以上,执行低价格的综合单价。类似单价的确定原则: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则该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海南省现行专业定额及有关文件,相应材料价格则以省建设厅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执行,工程造价信息缺项部分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执行组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4)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0.4.2变更估价程序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3.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确定变更价格。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10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开,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开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7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0)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最终由双方市场询价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根据建设需要审核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招标控制价。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及工程设备,其单价参照施工时间对应的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及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发布的《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厂家报价除外),《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厂家报价除外)缺项部分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调整方式:以《人工费调差》为子项目单列。(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整方式:以《材料调差》为子项目单列。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报价时已考虑各种影响造价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①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不含算术错误)。②承包人工程费报价书中的错、漏项。③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含)以内的情况。④项目建设期内的人工费及机械使用费(政策调整外)、材料费及工程设备费涨跌变化幅度5%(含)以内的情况、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等价格波动。⑤工程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具体说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合同价款调整范围:①第10.1款约定的情况。②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③项目建设期内的人工费及机械使用费政策调整、材料费及工程设备费涨跌变化幅度5%(不含)外的情况等价格波动。④按照发包人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签认的设计变更和洽商。⑤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⑥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B.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①单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乘以投标报价综合单价进行结算。②单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专用条款10.4执行。2)材料费及工程设备费涨跌变化幅度5%(不含)外,其价款调整方式:按专用条款11.1执行。3)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提出,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5)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6)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商洽、变更的确认并不代表与其相关的经济费用的确认,经济费用最终的确认由审计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才生效。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合同价款30%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令下达后开始拨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金额在进度付款累计金额达到85%前扣完。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7)或其使用的修订版本。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算。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进度付款支付方法:开工令下达后甲方拨付至合同价30%的工程预付款,项目完成75%工程量甲方拨付至合同价60%的进度款,项目完成100%工程量甲方拨付至合同价85%的进度款,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核后,拨付至结算审核价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价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经甲方验收没有质量问题,甲方7日内无息返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审查意见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7.2.2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7.2.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执行11.1条款。(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0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作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执行11.1条款。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2.4.6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格。(5)除按照第10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监理人要求,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初验须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须在初验完成后1个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3.2.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验收严格按国家及海南省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3.6.1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于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项目通过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15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竣工付款);其余3%作为质保金(可采用商业保函的形式),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满7日内无息返还(最终结清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工程所在地要求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经政府审计完成后且政府财政部门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批复后,双方按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批复结果签订结算协议书且政府每笔资金到位后三十天内支付,最终付至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可采用商业保函的形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结算价3%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向承包方无息返还剩余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超过60天的,因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原因导致延误的除外。(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承包方的停工、窝工费用,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所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所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工期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同通用条款(1)~(8),增加:(9)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准时进场组织施工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根据本条16.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竣工日期每逾期1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金和赔偿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存有违约行为且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工程的施工,并于7天内将机械、材料等无条件移交发包人使用。③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扣除承包人完成的合格部分外)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⑥当合同解除后,已完成施工并检验合格的部分,发包人于解除合同后60日内予以结算。⑦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使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在发生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时各自损失由各自承担。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根据政府审定的工程款数额且每笔资金到位后三十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投保人:发包人。受益人:发包人。(2)投保内容:按相关规定。(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以合同价为基数按规定投保。(5)保险期限:从开工起始至竣工验收为止。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海南省政府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及定安县相关规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此两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增加补充条款一、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1、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误工的;2、持续2天以上雨天影响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的;3、政府部门下令不能施工的;4、不可预见性影响施工等的情形。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定安县黄竹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海南瑞盛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定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黄竹镇(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污水治理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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