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2025)
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9826964353002503110931
项目业主:
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
服务机构:
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合同编号:
4409826964353002503110931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4月0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4月10日至2025年07月10日
服务内容:
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合同附件
2024年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监理合同.pdf
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 2025-04-14
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吧议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长发包人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FA监理人: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合同书发包人: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监理人: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名称: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目建设监理业务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2、建设地点:化州市3、工程预算价:1745872.96元4、工程项目或内容:与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内容一致。(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从施工准备至工程完工验收质保期满止。(五)监理服务酬金本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暂定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下浮25%,即监理服务酬金暂定价=施工预算价*16.5/500*0.9[专业调整系数]*0.85[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25%[报价下浮率])=33055.92元,最终监理服务酬金=施工结算价*16.5/500*0.9[专业调整系数]*0.85[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25%[报价下浮率])。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合同书。(二)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三)专用合同条款。1(四)通用合同条款。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水电发包人:化州市永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监理人: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M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签订日期:7月日年2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施工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3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2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50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4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和保单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合理的技能,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5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健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09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6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补充文件等;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文件等;3.委托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与本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4有关的设计文件、图纸等;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6.委托人在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出的有关通知、文函等。委托人的权利第二条一、本条增加:委托人有权核查监理人现场签定的现场签证单和监理人设计变更权限内审查的设计变更,发现不合理可要求其改正。二、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人服务质量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经委托人要求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2、由于监理人过失,超越授权下达错误指令,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03、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人不能公正处理相关事务,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三、监理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应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理人的权利第三条一、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委托人无故不按时支付监理费用;二、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3、单项设计变更权限为人民币壹万元以内(含壹万元);4、严格执行对监理范围内所有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驻工地天数的考勤记录;5、严格执行对监理范围内所有承包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在岗情况的监督,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及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方投标文件2项目招标后监理业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后妥善保管,不丢失,不得向第三方泄漏2本工程有关合同2合同签订后监理业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后妥善保管,不丢失,不得向第三方泄漏3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技术文件4依据施工进度监理业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后妥善保管,不丢失,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第五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7天。9第六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1生活、办公用房无自行解决2办公设施、设备无自行配备3检验、测试设备无自行解决4交通工具无自行配备5通信设施自行解决6其他(水、电等)自行解决名子开之监理人自行解决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用房,配备满足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已计入监理服务酬金中,不另行支付。第七条监理人应为其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监理人的义务第八条监理服务内容:从施工准备到完工验收,以及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第九条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14天内,派出专业配套、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第十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以委托人审定的旁站计划为准。C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以委托人审定的旁站计划为准。除了上述情况外,监理人应按监理的职责要求对工程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等部位或工序采取不间断旁站监理,随时保证现场监理人员到位。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二条在本合同终止后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10、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三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监理报酬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1、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2、工程完成80%时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50%。3、剩余20%的监理费待项目验收后一次付清。注:进度款的支付要求:监理人按上述的约定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14天内予以审批,并向财政申请该款项,以财政集中支付及拔出时间为准。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文件即视为委托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因财政拨付等非委托人原因导致付款延迟,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以财政集中支付方式为准。三、本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暂定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下浮25%,即监理服务酬金暂定价=施工预算价*16.5/500*0.9[专业调整系数]*0.85[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25%[报价下浮率])=33055.92元,最终监理服务酬金=施工结算价*16.5/500*0.9[专业调整系数]*0.85[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25%[报价下浮率])。第十四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2、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得到的酬金。附加服务的监理酬金另行协商。第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不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监理服务酬金计取以变更后的建安工作量结算金额为计算依据,按本工程相应的监理服务酬金取费比例计取。由此造成监理服务期发生变化的,监理服务酬金另行协商。11争议的解决第十七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第十八条本项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无奖励。.12授权委托书我方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为了业务的顺利开展,将授权委托我方驻化州分支机构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盛世分公司进行如下授权:1.我方兹授权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盛世分公司全权负责和履行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的合同签订、开票和工程款的收取以及执行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我方对被授权委托人进行上述的活动结果均予以确认。2.授权有效期为本授权书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止。3.授权委托日期:2025年3月I收款信息如下:开户户名: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盛世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东山支行账号:44572301040011876行号:J5924003717001授权单位(盖章):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电建设服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MM2503190470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委托,2024年化州市杨梅镇福境村委会米楼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采购项目编码:1.4409826964353002503110931),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施工及保修阶段。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化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