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
二、供应商名称:乌鲁木齐兴和永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81101000020500585
五、合同编号:11N457603872202538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76720
7672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
联系人:巴姗姗
联系电话:18099613327
传真:/
地址: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60387220253802).pdf
汽租赁车合同编号:11N45760387220253802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服务单位(乙方):乌鲁木齐兴和永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沙依巴克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兴和永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兴和永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兴和永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车辆租赁服务--品牌:1项76720.0076720.00合同总价(元)76720.00合同总价(大写)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二、付款方式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租金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在乙方付款前,甲方需按乙方财务要求向乙方开具正规合法的发票三、服务条款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2.按项目向乙方开具租赁发票,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乙方未经协商拖欠租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因甲方未开具票据原因,造成租金逾期支付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承担并及时缴纳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交强险保险费、商业全险费用(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等)以及年度检验、定期保养检修等费用,使车辆始终处于保险、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等的有效期内。如果甲方交纳保险因违反保险公司规定导致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或者未按照本条约定足额缴纳保险、未缴纳保险导致车辆出险后保险理赔不足、无保险理赔的,由此造成的车辆、人员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租期内,负责车辆的保养、年审及车辆自身故障的修理,如果超过一天时间的,应扣除相应时间的租金。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出租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或10万公里,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原件(包括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等)。1/35.甲方收到乙方用车需求后,需在48小时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车辆,以保障乙方野外工作时间不受影响。6.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前,需完成车辆的检查和维修,保证车辆能够安全正常行驶。如因车辆机械故障或者不合规导致的事故,相关后果由甲方承担。7.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前,需保证车辆无违法、违章记录,如因甲方未及时处理,导致乙方使用期间被处罚,甲方应承担乙方损失。8.当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需要救援时,由甲方第一时间安排提供救援服务。如乙方需要时,甲方应于24小时内安排替代车辆供乙方使用。如乙方不再需要租赁车辆的,则租期按照实际用车天数计算。9.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10.如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提供乙方所需的帮助。11.车辆在野外发生故障时,甲方接到乙方电话后,需及时协助乙方联系就近维修点进行修理。12.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立即更换车辆为乙方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13.承担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造成的车辆在使用期间产生的维修、机械部件更换、轮胎更换、车辆保养工作及费用。14.承担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产生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全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外的对乙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印鉴、支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欺诈行为,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3.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因自身驾驶责任造成的车辆经济损失。4.租赁期间,乙方享有在新疆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新疆地区须通知甲方,经允许后方可出疆。5.在租赁期间因违章驾驶(如驾驶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闯红灯等被电子眼监控摄录)而被扣分、罚款,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罚金。6.乙方驾驶人员须持有C1牌以上汽车驾驶执照。如违反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7.乙方应安全驾驶车辆,不能酒驾、毒驾。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8.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出售、担保、抵押,否则除后果自负外,甲方收回车辆。9.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和设备装置。如有违规,乙方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进行赔偿。10.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通行费。自行加注燃油料,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11.按双方约定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应立即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12.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如肇事后逃逸或驶离现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乙方承担所有违法、违章、赔偿责任。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1.车辆每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安排强保日期,乙方须到甲方指定的保养地点进行保养;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2.在强保日期前三天、年检日期前五至十天,甲方将与乙方电话联系约定强保、审车日期和地点,乙方应保证配合甲方进行强保、年审。强保、审车期间不计租赁费。3.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车辆使用地点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安排修理厂点,如有违反乙方承担1000元违约金。第六条车辆续租和退车1.乙方在合同期满,需继续延续租期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需求,如续租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2/32.乙方退车时如丢失甲方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赔偿600元、丢失车钥匙赔偿500元、丢失车辆牌照赔偿500元。上述损失在退车时支付。3.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2.租赁期间,因甲方车辆机械故障或质量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租赁期间,如乙方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件,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乙方提供的证明不满足理赔条件,因此造成的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赔付或者不能足额赔付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赔付。保险责任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维修期间乙方以双方约定好的维修时间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4.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丢失,乙方立即报警。如在车辆丢失后三个月内找回车辆,则丢失期间视同租期,乙方按照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门在车辆丢失后三个月内未能破案,乙方按照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5.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由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项,等待保险赔付。超过责任强制保险、商业全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外的赔偿或不在责任强制保险、商业全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2000元以内由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损失;车损达到30000元以上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车辆加速折旧费,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定损价格为依据(即车辆预估值与现估值的差额部分)。6.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赔偿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非因乙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联系方式为更好地履行合同,及时沟通处理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下列人员作为联系人:甲方:管静,联系电话13565969400;乙方:巴姗姗,联系电话:18099613327。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账号:,账号:6500161240005251660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账号:账号:6500161240005251660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