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浙江省肿瘤医院2025)


浙江省本级 | 其他保险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47005174220256805
二、合同名称: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2530303二次
四、项目名称: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省肿瘤医院
地 址:半山东路1号
联系方式:0571-88125138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2、2203、2301、2302、2303室
联系方式:0571-882180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2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按文件要求服务标准:按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2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4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0325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服务合同-扫描.pdf

20250325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服务合同-扫描.pdf

附件1合同会签单合同唯一标识:1905519675017732097合同名称:2025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疗责任相关保险合同类型:服务类合同甲方名称:浙江省肿瘤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330000470051742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半山支行开户银行账户信息:9558851202062503289合同履行联系人:童鑫发联系电话:13656677646创建科室:(院内招标管理办公室)合同性质:经济支出合同合同创建时间:2025-03-2800:00:00合同起草人:席新宇院外招标:是审计后付款:否合同结算方式:总价合同合同周期:12个月是否超期预警:是(提前15日预警)履约保证金:0质保金:0审批依据:两会执行单是否验收:否预算类型:日常类预算合同或预估金额:2000000是否超合同额预警:是审批依据备注:无摘要:无签署方签署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合同履约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91330100679875101B平安银行杭州西湖支行19014528716294吴婧13757121777吴婧13757121777付款信息款项类型支付时间预警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元)第1次付款2025-04-30100.00%2000000.00审批流程审批岗位审批人审批意见审批日期打印人:席新宇而数1/2打印时间:9095-04-0a14.09.24附件2发起人(提交)席新字发起自动跳过!2025-03-3114:18:06科室负责人13同意2025-04-0314:16:12内审科预审楼鑫林同意2025-04-0709:51:28内审科负责人王丽同意2025-04-0711:57:09分管院长口同意2025-04-0715:38:26财务部负责人生半同意2025-04-0815:38:39分管财务院长朱骥同意2025-04-0817:28:24院长程西东同意2025-04-0822:22:54财务总监罗5苏同意2025-04-0911:29:54党委书记程而东自动审批通过!2025-04-0911:29:54打印人:席新宇页数2/2打印时间:2025-04-0914:02:34合同甲方: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根据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招标结果(项目名称:(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采购编号:(ZJ-253030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采购中的承诺,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服务事宜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作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组成双方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及询标答复的所有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文件有相矛盾之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询标纪要)如有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则无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R组第二条、有效期限吉计日合同签订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正追溯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前2年。第三条、承保范围及保费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购买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总保费(含税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二)保障范围序号保障范围1基本保障医疗责任险2附加保障附加场所责任保障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保障附加外部医疗活动保险(三)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1、基本保障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签订聘用、劳动、劳务合同医务人员、进修、实习、规培医务人员等)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5)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6)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最高400万元/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2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同意。2、附加保障:(1)附加场所责任保障: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的建筑物、电梯、升降机、自动梯,通道或其他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患者人身伤害;②医疗机构的雇员在执行非诊疗护理活动的职务行为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③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仲裁或诉讼等法律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年度最高100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20万元。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无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2)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保障:和本院正式签约的医务人员因医患纠纷所导致的伤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保障。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年度最高300万元,每次累计责任限额38万元(限于本院正式签订人事聘用、劳动、劳务合同的医务人员;实习、进修、规培的医务人员每次累计责任限额5万元;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安保、护工等不在保障范围内)。33010(3)附加外部医疗活动保险: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从事与被保险医师的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行为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院方医生签字确认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机构提出索赔的,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肿以及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法应由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此保障赔偿涵盖在医疗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内,每次累计责任限额50万元。第四条、特别约定(一)承保基础特别约定:期内索赔制;(二)追溯期特别约定:在以期内索赔制为承保基础条件下,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承保责任期限上的优惠,即如设定有追溯期,则承保责任期限不仅仅是保险期限,对于在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也予以赔偿。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在追溯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患者的出入院日期在保险期间或其追溯期内且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经达成调解和诉讼应给予患者的减免款和赔偿款。首次投保追溯期为2年,即自保单生效之日向前追溯2个日历年。赔偿处理约定:对于医疗损害认定及理赔金额,1万以内的小额纠纷院内医患双方和解协议或凭据(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需要医院书面盖章授权)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1万(含)以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以及法院判决作为依据,如保险公司无有效推翻上述调解及判决的证据,则认可调解判决的内容作为理赔依据(存在保险条款免责情形的除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提交下列单证材料:医患双方调解协议书、医调委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和解书、司法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保险理赔协议在材料上交后,理赔款应于15日内到账。①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医患双方可向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协商处理,医疗机构亦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自行与患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依据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协议书及时向医疗机构或患方支付赔偿金②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案件,医患双方可向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协商处理,也可直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向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协商处理的,保险服务中心应当积极介入,促成医患协商达成一致,医患双方意见一致时,可在保险服务中心主持下直接签署理赔协议。疑难复杂案件赔处中心可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医疗机构责任进行专业评定后再行协商处理。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协议及时向医疗机构或患方支付赔偿金。医患双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同时通知保险服务中心,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同步跟进。达成调解的,供应商根据调解协议进行赔付。③患方索赔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经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或由经医学鉴定,明确责任后,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赔偿金额。供应商根据调解协议或诉讼结果进行赔付。(三)保单特别约定:增加保险责任:①、因体检、治疗性的整形美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另对因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同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商及销售商的追偿权归保险人所有,医疗机构给予配合。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义齿、义肢、义眼等赝复体损坏、遗失的财产损失。④使用放射器材进行治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此保障赔偿额被涵盖在附加场所责任保障累计赔偿限额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万元。(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五)保险责任范围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以下情形,保险人也需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医学规范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2)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3)医务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其他经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定、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和医疗服务合同责任。(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七)服务处所约定:医院在每个院区(半山院区和绍兴院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保险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保险和调解等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半山院区和绍兴院区),聘任相关医学和法律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争议的调查、评估和协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指定授权代表参加保险服务中心,保险服务中心形成的相关决议、出具的相关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八)保险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纠纷现场协调处理医患矛盾;协助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和索赔等具体事务;负责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参与医精疗纠纷调解;定期向被保险人(医院)通报医疗责任保险阶段性赔付情况等。(九)供应商应定期提供医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理赔数据及分析报告。(十)根据浙江省肿瘤医院对外委托服务管理要求,甲方每季度对乙方进行1次服务质量考评,考评质量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再次考评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过渡期间全部费用。第五条、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两个院区(半山、绍兴)内分别设立保险服务窗口,场地由甲方提供。2、甲方负责乙方驻点服务人员就餐等方面协助。(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作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承保及理赔相关服务。2、乙方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保单约定及时理赔,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支付完毕赔款。3、乙方为本项目提供专业团队,团队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4、乙方保险服务窗口驻点专员工作时间安排:每周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须与医院排班时间一致)5、乙方应对甲方及下属单位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6、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方任何个人提供回扣。7、乙方要求能及时响应医院服务需求,现场驻点专人协助医院进行医疗纠纷处理或其他风险管理服务。8、乙方要求定期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并能根据医院的要求提供各类相关管理报告。9、乙方要求每年能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心理建设等专项培训。第六条、付款方式甲方医疗机构责任相关保险投保单盖章完成后,由乙方先出具保险单、保险发票并约定保险生效日期,甲方于保险单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保费;乙方收款账号: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开户行:平安银行杭州西湖支行账号:19014528716294第七条、反虚假宣传条款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八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各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一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有关业务经营、管理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情况、病历资料、患者隐私等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第九条、违约条款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7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全部损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记录、书面承诺、附件均作为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与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有歧义,以有利于甲方、投保方的原则进行解释。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执行。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手杭州中心支公司Iwww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4月日225年年月日廉洁共建协议书甲方(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企业、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与企业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廉洁共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价格、供应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2.甲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3.甲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4.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纪法与职业道德教育。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保证质量,合理定价。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2.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投标中的串标行为等。3乙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不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4.乙方应当指定医药代表洽谈业务,并承担员工的监督、教育等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甲方《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等医院规章制度,践行“三定一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接待规定。5.乙方已充分知晓并自愿遵守甲方《企业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无条件服从甲方相应的处理结果。三、违约责任1.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视为乙方对主合同或合作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法解除主合同,立即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有索贿、受贿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举报,甲方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其他1.本协议作为主合同或合作关系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甲方(盖章):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L5.州中心支公司220D-领导签名代表签名:2y年4月日年月附件1合同会签单合同唯一标识:1905519675017732097合同名称:2025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疗责任相关保险合同类型:服务类合同甲方名称:浙江省肿瘤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330000470051742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半山支行开户银行账户信息:9558851202062503289合同履行联系人:童鑫发联系电话:13656677646创建科室:(院内招标管理办公室)合同性质:经济支出合同合同创建时间:2025-03-2800:00:00合同起草人:席新宇院外招标:是审计后付款:否合同结算方式:总价合同合同周期:12个月是否超期预警:是(提前15日预警)履约保证金:0质保金:0审批依据:两会执行单是否验收:否预算类型:日常类预算合同或预估金额:2000000是否超合同额预警:是审批依据备注:无摘要:无签署方签署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合同履约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91330100679875101B平安银行杭州西湖支行19014528716294吴婧13757121777吴婧13757121777付款信息款项类型支付时间预警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元)第1次付款2025-04-30100.00%2000000.00审批流程审批岗位审批人审批意见审批日期打印人:席新宇而数1/2打印时间:9095-04-0a14.09.24附件2发起人(提交)席新字发起自动跳过!2025-03-3114:18:06科室负责人13同意2025-04-0314:16:12内审科预审楼鑫林同意2025-04-0709:51:28内审科负责人王丽同意2025-04-0711:57:09分管院长口同意2025-04-0715:38:26财务部负责人生半同意2025-04-0815:38:39分管财务院长朱骥同意2025-04-0817:28:24院长程西东同意2025-04-0822:22:54财务总监罗5苏同意2025-04-0911:29:54党委书记程而东自动审批通过!2025-04-0911:29:54打印人:席新宇页数2/2打印时间:2025-04-0914:02:34合同甲方: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根据浙江省肿瘤医院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招标结果(项目名称:(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采购)采购编号:(ZJ-253030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采购中的承诺,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服务事宜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作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组成双方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及询标答复的所有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文件有相矛盾之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询标纪要)如有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则无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R组第二条、有效期限吉计日合同签订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正追溯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前2年。第三条、承保范围及保费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购买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总保费(含税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二)保障范围序号保障范围1基本保障医疗责任险2附加保障附加场所责任保障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保障附加外部医疗活动保险(三)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1、基本保障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签订聘用、劳动、劳务合同医务人员、进修、实习、规培医务人员等)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5)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6)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最高400万元/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2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同意。2、附加保障:(1)附加场所责任保障: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的建筑物、电梯、升降机、自动梯,通道或其他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患者人身伤害;②医疗机构的雇员在执行非诊疗护理活动的职务行为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③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仲裁或诉讼等法律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年度最高100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20万元。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无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2)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保障:和本院正式签约的医务人员因医患纠纷所导致的伤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保障。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年度最高300万元,每次累计责任限额38万元(限于本院正式签订人事聘用、劳动、劳务合同的医务人员;实习、进修、规培的医务人员每次累计责任限额5万元;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安保、护工等不在保障范围内)。33010(3)附加外部医疗活动保险: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从事与被保险医师的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行为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院方医生签字确认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机构提出索赔的,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肿以及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法应由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此保障赔偿涵盖在医疗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内,每次累计责任限额50万元。第四条、特别约定(一)承保基础特别约定:期内索赔制;(二)追溯期特别约定:在以期内索赔制为承保基础条件下,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承保责任期限上的优惠,即如设定有追溯期,则承保责任期限不仅仅是保险期限,对于在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也予以赔偿。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在追溯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患者的出入院日期在保险期间或其追溯期内且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经达成调解和诉讼应给予患者的减免款和赔偿款。首次投保追溯期为2年,即自保单生效之日向前追溯2个日历年。赔偿处理约定:对于医疗损害认定及理赔金额,1万以内的小额纠纷院内医患双方和解协议或凭据(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需要医院书面盖章授权)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1万(含)以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以及法院判决作为依据,如保险公司无有效推翻上述调解及判决的证据,则认可调解判决的内容作为理赔依据(存在保险条款免责情形的除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提交下列单证材料:医患双方调解协议书、医调委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和解书、司法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保险理赔协议在材料上交后,理赔款应于15日内到账。①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医患双方可向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协商处理,医疗机构亦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自行与患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依据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协议书及时向医疗机构或患方支付赔偿金②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案件,医患双方可向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协商处理,也可直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向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协商处理的,保险服务中心应当积极介入,促成医患协商达成一致,医患双方意见一致时,可在保险服务中心主持下直接签署理赔协议。疑难复杂案件赔处中心可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医疗机构责任进行专业评定后再行协商处理。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协议及时向医疗机构或患方支付赔偿金。医患双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同时通知保险服务中心,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同步跟进。达成调解的,供应商根据调解协议进行赔付。③患方索赔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经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或由经医学鉴定,明确责任后,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赔偿金额。供应商根据调解协议或诉讼结果进行赔付。(三)保单特别约定:增加保险责任:①、因体检、治疗性的整形美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另对因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同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商及销售商的追偿权归保险人所有,医疗机构给予配合。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义齿、义肢、义眼等赝复体损坏、遗失的财产损失。④使用放射器材进行治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此保障赔偿额被涵盖在附加场所责任保障累计赔偿限额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万元。(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五)保险责任范围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以下情形,保险人也需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医学规范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2)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3)医务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其他经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定、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和医疗服务合同责任。(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七)服务处所约定:医院在每个院区(半山院区和绍兴院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保险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保险和调解等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半山院区和绍兴院区),聘任相关医学和法律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争议的调查、评估和协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指定授权代表参加保险服务中心,保险服务中心形成的相关决议、出具的相关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八)保险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纠纷现场协调处理医患矛盾;协助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和索赔等具体事务;负责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参与医精疗纠纷调解;定期向被保险人(医院)通报医疗责任保险阶段性赔付情况等。(九)供应商应定期提供医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理赔数据及分析报告。(十)根据浙江省肿瘤医院对外委托服务管理要求,甲方每季度对乙方进行1次服务质量考评,考评质量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再次考评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过渡期间全部费用。第五条、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两个院区(半山、绍兴)内分别设立保险服务窗口,场地由甲方提供。2、甲方负责乙方驻点服务人员就餐等方面协助。(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作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承保及理赔相关服务。2、乙方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保单约定及时理赔,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支付完毕赔款。3、乙方为本项目提供专业团队,团队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4、乙方保险服务窗口驻点专员工作时间安排:每周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须与医院排班时间一致)5、乙方应对甲方及下属单位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6、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方任何个人提供回扣。7、乙方要求能及时响应医院服务需求,现场驻点专人协助医院进行医疗纠纷处理或其他风险管理服务。8、乙方要求定期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并能根据医院的要求提供各类相关管理报告。9、乙方要求每年能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心理建设等专项培训。第六条、付款方式甲方医疗机构责任相关保险投保单盖章完成后,由乙方先出具保险单、保险发票并约定保险生效日期,甲方于保险单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保费;乙方收款账号: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开户行:平安银行杭州西湖支行账号:19014528716294第七条、反虚假宣传条款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八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各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一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有关业务经营、管理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情况、病历资料、患者隐私等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第九条、违约条款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7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全部损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记录、书面承诺、附件均作为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与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有歧义,以有利于甲方、投保方的原则进行解释。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执行。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手杭州中心支公司Iwww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4月日225年年月日廉洁共建协议书甲方(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企业、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与企业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廉洁共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价格、供应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2.甲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3.甲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4.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纪法与职业道德教育。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保证质量,合理定价。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2.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投标中的串标行为等。3乙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不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4.乙方应当指定医药代表洽谈业务,并承担员工的监督、教育等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甲方《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等医院规章制度,践行“三定一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接待规定。5.乙方已充分知晓并自愿遵守甲方《企业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无条件服从甲方相应的处理结果。三、违约责任1.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视为乙方对主合同或合作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法解除主合同,立即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有索贿、受贿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举报,甲方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其他1.本协议作为主合同或合作关系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甲方(盖章):浙江省肿瘤医院乙方(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L5.州中心支公司220D-领导签名代表签名:2y年4月日年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相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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