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劳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山西考古博物馆)2025)



一、合同编号:11N40570255320253

二、合同名称:山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2025年度)劳务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5CCS00148
四、项目名称:山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2025年度)劳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地 址:文庙巷33号
联系方式:0351-5259141
供应商(乙方):山西晋鑫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1号山西数据流量生态园4号楼4层4405-13室
联系方式:1863684388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2025年度)劳务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39665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规定,满足采购单位要求。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提供一年服务。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39665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4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基本建设.pdf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2025年度)劳务服务项目合同(11N40570255320253).pdf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2025年度)劳务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协议甲方: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电话:0351-5259155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文庙巷33号乙方:山西晋鑫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351-8373182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131号华德中心广场A座2909室户名:山西晋鑫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南支行账号:145480112226行号:1041610044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一、协议形式乙方是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资质的用人单位,甲方是合法的用工单位,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对派遣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相关定义1“劳动关系”是乙方与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派遣员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派遣员工接受乙方的人事管理,成为乙方的成员,被派遣到甲方工作,接受甲方工作管理并从乙方或甲方领取薪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并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二条派遣人数、岗位和工作地点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安排派遣员工到甲方指定地点工作,从事甲方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劳务工作。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用工岗位形式和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为甲方免费提供招募人员的各项宣传工作。三、乙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选后,将初选人员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付甲方。甲方进行择优筛选并及时将筛选结果人员的名单和拟定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书面告知乙方。四、甲方应当对录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于培训合格的人员,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并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依法调换工作岗位,并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六、乙方应配合甲方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并根据甲方工作岗位的要求,协助甲方草拟或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应甲方要求积极开展劳动技能的学习和28评比,为甲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供各种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体制。七、如出现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由乙方按照《劳动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派遣期限本次派遣期限自2025年0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有效。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录和增加派遣员工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招聘要求组织招录,乙方负责签约录用,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员工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一般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3、自愿接受劳务派遣。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人员,一般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履行双方约定的相关手续。第五条派遣员工的退回(派遣员工减少)一、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退回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山证据材料,乙方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头刮易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的相关文件为准)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经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因乙方及派遣员工其他问题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同意额外支付被退回派遣员工一个月劳务费(代通知金)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退回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原用工约定,经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原用工约定达成协议的;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4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原用工约定后,仍需裁减人员的;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用工约定无法履行的;6、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四、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派遣员工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尚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合同总价款及费用支付一、本合同总价款为中标成交价预算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陆万陆仟伍佰伍拾元整)(人民币小写:3966550元),其中包含:5人员工资3730000元,服务管理费(含管理费、税费、保险等)人民币236550元。根据省文物局指派的基本建设考古项目进度,按月考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并按月支付劳务进度款,原则上次月支付上月人员工资费用,据实结算。二、甲乙双方应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名单和工资标准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人员工资,再由乙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人员工资,乙方向甲方出具票据及劳务费发放表。三、服务管理费(含管理费、税费、保险等)每半年集中结算一次,最终付款金额根据实际发放人员工资金额占人员工资总金额的比例测算支付。四、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因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发生变化时,管理费以实际人数按月结算。派遣期不满一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按一个月计算。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应依法纳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第七条保险费用的缴纳1、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的手续办理和费用的缴付由乙方负责。2、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缴费通知单为准。(包含在上述管理服务费中)。63、基于法律对劳动保险的强制性要求,在甲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人员后,乙方需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按时全额缴至社会保险收费部门。4、为确保社保费用的及时缴纳,甲方可不定期向社会保险收费部门进行查询;如因乙方缴费不及时发生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为劳务人员购买缴纳的商业保险身故赔付金额应等同或者高于国家当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第八条在甲方工作期间工伤处理的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死亡的,由甲方安排先行救助,但不承担救助费用,并通知乙方到场。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办理认定、补偿(助)等手续,甲方给予必要协助。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1、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2、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在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3、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遵章守纪的情况;4、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人索赔,乙方给予协助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75、甲方如认为乙方的服务工作存在问题,有权随时向乙方反映有关情况并要求乙方予以说明;如果甲方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予以纠正;6、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甲方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女职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权益;3、告知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程和工资报酬;4、提供相关工作保障措施;5、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有特殊工作进度要求的,可以调休、补休,调休、补休后不再另行支付报酬);6、进行工作岗位必要的培训;7、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8、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依法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2、按时收取和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甲方违约,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乙方义务:1、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82、及时发放工资报酬并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及时处理与派遣员工间的劳动纠纷;4、对于甲方按本协议退回乙方的派遣员工,乙方负责处理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5、负责建立、接转、管理派遣员工档案;6、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并承担连带责任:7、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遵纪情况,对甲方和派遣员工合理要求,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付管理费;1.2因甲方未足额或迟于乙方指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各项保险费用达15日的。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1未按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15日的(因甲方未付款除外)。2.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协议变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执行最新规定,并协商修订本合同相应条款。9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如遇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确因其合法权益受到甲方侵犯,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与甲方共同协商解决。2、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保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五条其他一、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修改、变更时,应提前十五日向对方提出,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如签订补充条款,将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P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面面善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年3月24日签订日期:225年3月24日经咛11山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2025年度)劳务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协议甲方: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电话:0351-5259155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文庙巷33号乙方:山西晋鑫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351-8373182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131号华德中心广场A座2909室户名:山西晋鑫仁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南支行账号:145480112226行号:1041610044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一、协议形式:乙方是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资质的用人单位,甲方是合法的用工单位,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对派遣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相关定义:“劳动关系”是乙方与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派遣员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派遣员工接受乙方的人事管理,成为乙方的成员,被派遣到甲方工作,接受甲方工作管理并从乙方或甲方领取薪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并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二条派遣人数、岗位和工作地点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安排派遣员工到甲方指定地点工作,从事甲方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劳务工作。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用工岗位形式和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为甲方免费提供招募人员的各项宣传工作。三、乙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选后,将初选人员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付甲方。甲方进行择优筛选并及时将筛选结果人员的名单和拟定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书面告知乙方。四、甲方应当对录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于培训合格的人员,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并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依法调换工作岗位,并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六、乙方应配合甲方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并根据甲方工作岗位的要求,协助甲方草拟或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应甲方要求积极开展劳动技能的学习和评比,为甲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供各种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体制。七、如出现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由乙方按照《劳动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派遣期限本次派遣期限自2025年0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有效。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录和增加派遣员工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招聘要求组织招录,乙方负责签约录用,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员工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一般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3、自愿接受劳务派遣。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人员,一般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履行双方约定的相关手续。第五条派遣员工的退回(派遣员工减少)一、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退回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的相关文件为准)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经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因乙方及派遣员工其他问题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同意额外支付被退回派遣员工一个月劳务费(代通知金)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退回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原用工约定,经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原用工约定达成协议的;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原用工约定后,仍需裁减人员的;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用工约定无法履行的;6、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四、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派遣员工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尚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合同总价款及费用支付一、本合同总价款为中标成交价预算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陆万陆仟伍佰伍拾元整)(人民币小写:3966550元),其中包含:人员工资3730000元,服务管理费(含管理费、税费、保险等)人民币236550元。根据省文物局指派的基本建设考古项目进度,按月考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并按月支付劳务进度款,原则上次月支付上月人员工资费用,据实结算。二、甲乙双方应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名单和工资标准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人员工资,再由乙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人员工资,乙方向甲方出具票据及劳务费发放表。三、服务管理费(含管理费、税费、保险等)每半年集中结算一次,最终付款金额根据实际发放人员工资金额占人员工资总金额的比例测算支付。四、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因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发生变化时,管理费以实际人数按月结算。派遣期不满一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按一个月计算。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应依法纳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第七条保险费用的缴纳1、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的手续办理和费用的缴付由乙方负责。2、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缴费通知单为准。(包含在上述管理服务费中)。3、基于法律对劳动保险的强制性要求,在甲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人员后,乙方需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按时全额缴至社会保险收费部门。4、为确保社保费用的及时缴纳,甲方可不定期向社会保险收费部门进行查询;如因乙方缴费不及时发生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为劳务人员购买缴纳的商业保险身故赔付金额应等同或者高于国家当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第八条在甲方工作期间工伤处理的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死亡的,由甲方安排先行救助,但不承担救助费用,并通知乙方到场。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办理认定、补偿(助)等手续,甲方给予必要协助。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1、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2、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在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3、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遵章守纪的情况;4、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人索赔,乙方给予协助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5、甲方如认为乙方的服务工作存在问题,有权随时向乙方反映有关情况并要求乙方予以说明;如果甲方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予以纠正;6、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甲方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女职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权益;3、告知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程和工资报酬;4、提供相关工作保障措施;5、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有特殊工作进度要求的,可以调休、补休,调休、补休后不再另行支付报酬);6、进行工作岗位必要的培训;7、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8、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依法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2、按时收取和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甲方违约,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乙方义务:1、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2、及时发放工资报酬并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及时处理与派遣员工间的劳动纠纷;4、对于甲方按本协议退回乙方的派遣员工,乙方负责处理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5、负责建立、接转、管理派遣员工档案;6、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并承担连带责任:7、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遵纪情况,对甲方和派遣员工合理要求,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付管理费;1.2因甲方未足额或迟于乙方指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各项保险费用达15日的。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1未按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15日的(因甲方未付款除外)。2.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协议变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执行最新规定,并协商修订本合同相应条款。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如遇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确因其合法权益受到甲方侵犯,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与甲方共同协商解决。2、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五条其他一、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修改、变更时,应提前十五日向对方提出,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如签订补充条款,将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劳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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