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房采购合同公告(庐江县公安局2025)



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

 

 

合同编号:
2025ANNGZ00058-002

合同名称:
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

项目编号:
2025ANNGZ00058

项目名称:
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庐江县公安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0124003271666E

中标人(乙方):
安徽君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100322798772N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831.800539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查斌月 证书名称: 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 1342020202102006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4月11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16日

代理机构: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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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4天15小时24分51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5-04-16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4-1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4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4-16

办理用时:

0天1小时1分

附件:

履约保证金-安徽君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
中标通知书(1).pdf
施工合同.pdf

天安担保AnhuiTiAn履约保证金保函号:2025年天安工保函字第192号庐江县公安局(受益人名称):鉴于庐江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受益人”)与安徽君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5年月上日就2025ANNGZ00058(标段编号)的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整(¥166361.00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汇峰大厦2501。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安徽天安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汇峰大厦2501邮政编码:230000电话:18156832296开立时间:2025年4月11日保函开具成功后可扫码查询真伪境内保函专用通知中标:书编号:HFZTB-GC-2025-028442安徽君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于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招标项目编号:2025ANNGZ00058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叁拾壹万捌仟零伍元叁角玖分(小写)8318005.39元质量标准:合格中标工期:300日历天项目经理:查斌月特此通知。2025年03月26日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025年03月26日2025年3月26日2025年3月26日重要提示:1.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创优工作,招标项目应依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请中标人与招标人尽快对接,就合同签订事宜通力合作,缩短签订时间,为合肥市营商环境工作创造优质条件。(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04月11日工程名称: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庐江县公安局承包人(全称):安徽君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2.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的复函,庐发项(2021)220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988.8m,新建1栋建筑面积约2066平方米业务用房、1栋建筑面积约922.8平方米附属用房,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室外附属工程等。具体以后期实际情况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具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988.8m,新建1栋建筑面积约2066平方米业务用房、1栋建筑面积约922.8平方米附属用房,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室外附属工程等。具体以后期实际情况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4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2月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叁拾壹万捌仟零伍元叁角玖分(¥8318005.39元);1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除专用条款11.1约定情形除外)。承包人项目经理:查斌月。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4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庐江县公安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发包人:(公意)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马本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840100322798772N3012202220225年04月11日012:03地址地址:肥西县工投立恒D幢13层1302室邮政编码:邮政编间法定代表人:法定表人A区委托代理人:代理永电话:话:传真3401230229581传真2025年04月11日电子信箱:简箱:2025年04月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3mmm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12.5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在办理施工许可后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施工合同额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电子保函、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23.2.1项目经理姓名:查斌月身份证号:340822198401260214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42020202102006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3.7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45.1.1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5)。5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1额为合同价款的0.2‰;竣工延期28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5‰;竣工延期56(不含)天以上的,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2.连续停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故连续停工3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2‰,连续停工14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5‰;延期28天以上的,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3.3.节点工期延误:根据进度计划、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的时间节点,每延期1天以上的,每天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6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对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总工期延误:竣工延期天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人工、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型材(不含周转性材料),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人工、电线电缆为施工期间,钢材、商品混凝土为基础验槽至主体结构验收期间。(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8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合同专业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除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和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3)其他价格方式:/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明确具体数量。9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日期7天前。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比例扣回,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每次抵扣比例为工程进度款的40%,在竣工验收前扣完为止。10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纸质保函、电子保函、第三方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11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简称“进度款”工程款不含暂列金额,下同)。1、工程款支付方式(1)措施费本工程在开工前7天至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开工前7天至开工后28天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款。(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并移交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待缺陷责任期后付清尾款。另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申报至实际到款周期的风险(如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可提供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作为质保金)。1112.4.1如因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影响施工的,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支付工程款。(3)若承包人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工程结算后由承包人提供结算审核价款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若承包人不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则结算审核价款的3%余款作为质保金经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2、其他事项(1)审计费用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跟踪审计执行《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庐政〔2021〕25号)文件规定。结算审核定案表在30日内未签字的,视同默认该结果。(2)造价调整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引发工程造价增加的,或涉及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待结算审计后支付,进度款不予考虑。(3)扣还经费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支付进度款时,发包人可暂扣相应款项金额,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承包人虚报进度等原因多付或预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可在日后的进度款支付中扣还;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招标人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4)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上述方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新的政策性规定,从其规定。1215.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315.3.1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3%的合同价款(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注:(1)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如承包人需要临时占地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招标文件及答疑;(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两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1.6.4承包人文件14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过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经理部或公司地址;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或公司地址;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之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外交通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费用。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交通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依据招标发布的经审查合格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计价依据方法前提下,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疑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再调整增加;施工过程中和结算阶段,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类中介机构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加超出招标发布施工图纸工程量3%的,发包人可以在中间计量支付或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工程量如实计量调减,承包人在中间计量支付和价款结算中必须接受发包人(含其委托的监理人、咨询中介方)工程量调减和配合相关行政(行业)监督检查。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王光辉,;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881565808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名:王光辉;******************;务:;18815658085;;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图纸交底;负责指导、监督、考核承包人履约情况;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协助办理工程变更;审核工程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督促承包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等工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不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提供签订合同金额8%的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或其他资金证明材料。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每月22日前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未及时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及下月工程计划表的,承包人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②发包人因建设需要调整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③施工现场应符合市、县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查斌月;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42020202102006;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18)0146126;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依据关于修订《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参照“缺勤”类处理;同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须报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并重新履行更换项目经理手续,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拒不办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依据关于修订《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参照“缺勤”类处理;同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关于修订《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执行关于修订《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关于修订《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理。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施其翔,;职务:总监,;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4017117,;联系电话:1832610215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庐江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合肥市、庐江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如违反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处置并承担全部责任;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双倍赔偿。同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参照执行《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违约管理办法》(附件19)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积极协助***门做好本项目范围内的治安保卫等工作。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24〕86号文文及有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渣土运输等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承包人在施工、完工及保修过程中,应采取便民、利民等措施,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负总责;同时,必须履行对其所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完成施工清表、土方平整、临时围墙的围合、场内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临时管理用房,费用已列入合同价;②施工水、电接引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③提供工程实施中的影像资料。④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30%,其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中需含七个节点(±0.00、3层结构、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验收、落架、预验收、竣工验收)完成计划时间(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向发包人呈报劳动力、施工机械和材料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后,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将组织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机械数量和材料供应达不到要求的,执行《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工期管理暂行办法》。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扣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为止。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或因征地拆迁、杆管线等原因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工程180天内不能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甩项要求。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总工期延误:竣工延期1天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2‰;竣工延期28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5‰;竣工延期56(不含)天以上的,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2.连续停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故连续停工3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2‰,连续停工14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5‰;延期28天以上的,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3.节点工期延误:根据进度计划、招标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时间节点,每延期1天以上的,每天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1)/;(2)/(3)/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符合见证取样规范流程及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标准养护室、封样室等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其他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项目工程变更执行《庐江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修订稿)》(庐政办〔2024〕20号)文件、《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精细化管理规定》(庐重建管〔2023〕22号)及其他最新变更文件及通用条款相关规定。通用条款与上述文件不一致时,按上述文件执行。若招标文件附件样式与庐政办〔2024〕20号)文件要求不一致时,按该文件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30%(含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10.4.1.1目计算;(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对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施工期间(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上述合同专业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除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和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3)其他价格方式:/。12.2.1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简称“进度款”,工程款不含暂列金额,下同)。1、工程款支付方式(1)措施费本工程在开工前7天至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开工前7天至开工后28天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款。(2)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并移交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待缺陷责任期后付清尾款。另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申报至实际到款周期的风险(如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可提供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作为质保金)。如因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影响施工的,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支付工程款。(3)若承包人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工程结算后由承包人提供结算审核价款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若承包人不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则结算审核价款的3%余款作为质保金经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2、其他事项(1)审计费用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跟踪审计执行《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庐政〔2021〕25号)文件规定。(2)造价调整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引发工程造价增加的,或涉及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待审核结算后支付,进度款不予考虑。(3)扣还经费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支付进度款时,发包人可暂扣相应款项金额,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承包人虚报进度等原因多付或预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可在日后的进度款支付中扣还;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招标人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4)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上述方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新的政策性规定,从其规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3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账号:,;(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3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4)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庐江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规定。①劳资专管员配备。中标人应配足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劳资专管员。1)劳资专管员的人数和资格:应按照《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劳资专管员职责:专门负责农民工信息登记、考勤记工、工资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信息登记”实行进场信息登记,日更新、周统计、月上报,自存一份、上报至监理人和招标人各一份;“考勤记工”实行每日统计制,考勤记录应由班组长、劳资专管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下月5日前报监理核实后现场张榜公示并长期保留,同时交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留存,不得弄虚作假。3)劳资专管员的管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参照安全员纳入考勤考核和违约处罚。4)劳资专管员违约处罚:劳资专管员若出现缺勤、业务不规范或不能胜任等情形的,按照《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劳资专管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违约处罚。上报农民工考勤记录、信息登记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的处以5000元/次违约金。○2工资专户管理。农民工工资应设立专用账户。每次支付进度工程款时,应将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加强自身管理。承包人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包括加班、临时用工)、工资比例、双方责任、义务、质保金扣留及退还比例和期限等,同时告知工人应参与考勤,未考勤或无考勤记录的一律不予发放工资;分包协议中需注明工资性工程款及材料款的比重。农民工和项目部要定期结算,用工协议、结算结果报监理人、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应每月核查现场考勤情况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存在较大隐患的应立即报告招标人及主管部门。如无核查记录,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违约金;如有核查记录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违约金;较大隐患未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违约金。○4拖欠工资处理。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开标前三年内,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招标人发现后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建设过程中,若发生拖欠事实的或因拖欠出现投诉、上访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处以20万元/次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在工程进度款中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给予500元/人•次违约处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其他。项目工程量全部结束,因供电等配套设施未完成等原因影响项目竣工验收时,可按中标价85%申请工程款,款项优先垫付农民工工资。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承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承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车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90天内完成审批(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如双方对结算审核结果均无异议的,审核定案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审核方出具审核报告,作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有异议的部分一次性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已认可审计出具的审核结果。发包人将公开公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登报费用从承包人审计价款扣除),该审核结果作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方无权再提出任何异议。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五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注:(1)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2)若质保金保函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①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注: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项目自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三天内,承包人必须派专业队伍常驻现场三个月,24小时内及时处理保修事宜,移交三个月后承包人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维修的,逾期后发包人可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不能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28日内开工、承包人单方面停工3次(含3次)以上或28日(含28日)以上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含整体、附属、分部、分项、发包人分包工程需要总承包人需作的工作内容、总承包人配合工程需作的工作内容等一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无条件采取返工或其他措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直至通过验收。未按期修复或修复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法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的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必须按期到位。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确需更换时,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因承包人原因提出的调整,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人、技术负责人0.5万元/人、专业工程师0.1万元/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如工程的质量、安全存在问题而受到工程建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按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工期承诺:按合同工期按时、全部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移交,并且不得以地方劳务、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等影响为由拖延工期。承包人其他承诺: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删减工程量,愿意放弃就本次招标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或减少的部分工程内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及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本工程所有检测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不合格的由承包人双倍支付检测费用。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实际性停工90日(含90日)以上的,或者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同时处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给予发包人。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不执行通用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购买,中标后不予调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于不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21.1人员及职责2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2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1.1.5承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2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21.2变更与调整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2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21.2.6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21.3分包与配合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2)21.3.3分包人(不含室外附属、供水供电、燃气)支付给承包人不超过专业合同价款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21.3.4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工程综合验收移交的配合(2)与室外配电、供水、天然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21.3.5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21.3.6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21.4结算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21.4.2水电费的结算:(1)承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21.4.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21.4.7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21.5其他21.5.1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21.6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管理21.6.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21.7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21.7.1承包人在建设活动中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按照“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管理办法(庐重建管〔2021〕74号)”文件处以相应违约金。21.7.2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1.7.3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漏泄弃土,施工车辆运输须符合道路交通相关部门的规定。21.7.4承包人负责与交警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路口布设限速、禁停等标牌、标志,并根据交警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21.7.5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21.7.6施工、监理单位应保证投标履约人员符合条件。备案不及时的,应及时备案;影响《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给予施工、监理单位相应违约处罚:项目经理、总监、其他人员分别为20000元、5000元、1000元/人,并采取变更人员等措施。弄虚作假的,提请行业主管等部门给予处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每延误一天,按照处以1000元/天违约金。21.8.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项施工风险,合理安排各项资源,确保按期完工;由于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地质条件复杂,质量要求严格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承包人应针对以下重难点综合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对抢工期间采用的(含夜间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措施;(2)因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等导致工期延长,不得提出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除合同专业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可以顺延工期。(4)充分考虑施工场地狭小及集中交叉施工的相关因素,做好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道路及高压防护等措施;(5)合理安排各工序搭接,做好已完项目成品保护、恢复工作。(6)其他未提到的重难点施工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21.8.2、本项目要求从二至三层开始全部使用悬挑架方式搭设脚手架,确保主体建设不影响室外附属配套的施工。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3、本项目所有工序实行“样板引路”(如墙体砌筑、钢筋绑扎、模板拼装、二结构施工、粉刷、保温、外立面等),建立工法样板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前的14个日历天内同步进行各类样板的施工工作,样板施工过程中的制作、返工等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样板要求在28个日历天内施工完毕,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章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施工。外立面色彩样板,需经业主确定,保证整体效果后进行大面积施工。21.8.4、承包人确保各类预埋管道畅通,并协助做好安装、穿线工作。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5、本项目供水、供电、燃气、弱电、装饰装修建设及其他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予配合,燃气、供电、供水等各类管道的封堵、修补由承包人负责。21.8.6、承包人给排水、强弱电施工必须符合当地管理部门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其验收,同时自行协调与市政管网线并网连接事宜。21.8.7、施工图中对于门窗、幕墙、钢结构等专业设计深度不足的,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须经设计、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查确认后实施。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8、施工区域需全部封闭并设置围挡,围挡应符合合肥市示范工地标准,围挡长度应要满足现场封闭要求。21.8.9、承包人配合做好智能化设备接入工作。21.8.10、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1、承包人需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充分了解项目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自行考虑清表,土方平整,临时围墙的围合,施工便道,临时生活、办公区及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必须符合合肥市、庐江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文明工地标准,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施工,产生噪音的施工工序应避免在夜间、节假日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施工,并服从业主单位的统一管理,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2、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基础开挖对周围现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的影响,如制定相应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可能涉及的现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的专家论证、拆迁、监测、恢复、临时维护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庐江县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庐政秘[2014]30号等文件规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须符合安徽省、合肥市及庐江县关于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噪音、道口开设、绿化移植等手续及工程移交前的清扫保洁工作,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太阳能环境监测仪器、双冲洗平台、雾炮机等设备,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4、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内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同时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严格执行省、市、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关于安全文明等文件要求,确保符合当地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21.8.15、取土、弃土、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取土、弃土应服从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调配,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因土方运费及运距等内容提出任何额外的费用索赔。21.8.16、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或阻挠施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发出撤离通知一周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撤离所有人员及机具,逾期未撤离的,发包人有权处理所有物资及设备,并不承担任何责任。21.8.17、项目开工、迎接检查、重大节假日、活动宣传等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8、承包人中标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不可替代)须按照发包人通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开工前首次见面约谈会”。若上述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缺席,可视为放弃中标资格。21.8.19、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环保、节能、防雷等验收,并确保验收通过,承包人须考虑有关的一切费用,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21.8.20、承包人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总承包管理工作,承担总承包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施工工期及施工质量满足要求。21.8.21、为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所有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查认可;签订后,须报发包人备案,方可组织施工;对未审查或未备案的分包项目,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的分包单位,发包人可书面责令总包单位限期清退;若总包单位清退不及时的,需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21.8.22、根据“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庐办发(2018)64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在施工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并设置禁放标识。承包人被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每次1万元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需和发包人签订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状和承诺书。21.8.23、承包人须在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设立三方共管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农名工工资事宜。21.8.24、承包人须按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施工。农名工实名制通道须采用全高闸。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们代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2永(签字)(签字)3401230229581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六:电话:电传真传真-2025年04月11日电子信箱:电子信结:开户银行:2025年04月11日开户银行:账号:账号:48二m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们代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永(签字)(签字)3401230229581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六:电电话:传真传真-2025年04月11日电子信箱:电子信结:2025年04月11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48二m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9: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附件15:关于修订《庐江县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6:庐江县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7:庐江县项目工期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8:庐江县工程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9:庐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违约管理办法附件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附件21:关于印发《庐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精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业务用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