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2025)



公告内容: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2022-01945900

二、合同名称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2-556906

四、项目名称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市本级虎门镇顷八路沙角半岛拆迁安置现场指挥部
联系方式:13418301228
供应商(乙方):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华富街道
联系方式:1342430554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1(项)
46,700.00
46,700.00

合同金额: 46,700.00元,大写金额:肆万陆仟柒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9月07日至2023年03月27日
履约地点:滨海湾新区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合同编号:FW-20119-2022-0024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委托人(甲方):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受托人(乙方):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1本次评估督导服务合同(“本合同”)确认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人”)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人”)执行本合同载明的评估督导业务,并就本合同项目概况,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评估督导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约定如下:一、项目概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范围内有滨海湾站、青创城站、港澳码头站三个站点,拆迁需求面积约5480m,其中涉及私宅38宗,建筑面积约1.1万m。根据工作安排,需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私宅的建(构)筑物、青苗等资产评估成果进行评估督导。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工作内容根据项目概况,乙方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片区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私宅的建(构)筑物、青苗等资产评估成果进行评估督导,为本项目提供准确的资产评估成果。本范围内有滨海湾站、青创城站、港澳码头站三个站点,拆迁需求面积约5480m,其中涉及私宅38宗,建筑面积约1.1万m。第1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二)工作要求1.为委托人提供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私宅的建(构)筑物、青苗等资产评估督导业务,并得出评估督导成果,成果应合法有效。2.成立工作小组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察,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相资料。将勘查的物业进行整理,明确评估公司估算集体、私宅的建(构)筑物、青苗等的市场价值是否规范,形成本项目初步成果。3.将初步成果与评估机构、现场指挥部、各经联社代表进行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调整完善评估成果。4.经过调整完善评估成果后,出具本次督导的初步意见书;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进行督导,最终出具正式评估督导报告书。督导报告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报告格式及文字表述是否规范;(2)评估对象是否在评估红线范围内;3)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是否明晰合理;(4)相关评估方法对应的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的确定方法是否合理,技术过程是否缺漏;(5)评估报告附件是否齐全。5.评估督导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在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评估督导所必需的资料的前提下,自受托人的评估专业人员开始现场工作之日起,预计二十个工作日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评估督导结果;自委托人通知受托人对评估督导初步结果无重大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评估督导报告正本(书面文件一式六份);若委托人对评估督导初步结果有重大异议,则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该重大异议的解决办法并另行商议评估督导报告的提交时间和方式。三、价值时点本次评估督导的价值时点,同原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四、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督导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五、估价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8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二)地**策性文件1.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公布东莞市2019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421号)2.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19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367号);3.《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7]111号);4《虎门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虎府[2011]16号);5.《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6.《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三)技术规程、评审标准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3.《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2019年4月18日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07月24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年07月24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6.《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2019年修订版](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粤土协发[2018]4号)。六、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1.在委托人全面、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义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依第3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索取评估督导报告的权利。2.委托人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监督,对项目报告成果进行审核确认。3.委托人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如确需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需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4.当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有关的利益相关人或关联方等)认为受托人指定的评估师及其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与本次评估督导业务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时,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1.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受托人的要求,指派工作人员积极与属地村委及物业权属人进行充分协调、沟通,以便配合受托人的评估督导工作,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因履行评估程序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评估督导所必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状况等以及其他重要资料);督促相关方提供必要的资料(须以签名、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督促相关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和评估督导报告的相关规定或说明恰当使用评估督导报告是报告使用人的责任。3.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受托人支付评估督导服务费用。4.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得干扰受托人的评估督导工作。七、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1.受托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评估督导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的资料。2.受托人有权根据评估督导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3.当评估督导程序受限且该限制对受托人形成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人有权单方中止履行本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第4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方基于前述情形主张中止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均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细说明相关事由。4.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评估督导服务费用。(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进行服务工作,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且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2.受托人在执行评估督导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且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3.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全面及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评估督导报告。4.在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价值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受托人及其签字评估师的责任。5.受托人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负保守秘密的责任。八、评估督导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一)本合同评估督导服务费用含税总价(暂报价)为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46,700.00),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肆万肆仟零伍拾陆元陆角(小写¥44,056.60);增值税税率6%(若因国家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项下税率变更的,则甲乙双方按照变更后的法规或政策执行),增值税税金为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叁元肆角(小写¥2,643.40)。待项目完成后,根据最终评估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的收费标准,计算资产评估标准收费,本次评估督导服务费按标准收费乘以18%计取,且最终评估督导服务费不超过46,700.00元。上述所列评估督导服务费用待乙方出具全部正式的评估督导报告并将全部评估的相关资料移交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按上述方式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注:本合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有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工费、差旅费、设备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整理编辑费用、评估督导形成书面成果报告所需的各项费用。(二)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向政府采购支付第5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付款。(三)本合同所有款项,甲方采用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付至乙方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与福中路交汇处瑰丽福景大厦3#楼14层1401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084267362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开户账号:990004292035037(四)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评估督导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若指定收款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若因收款账户变更或错误等导致付款错误,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已支付的费用无需重复支付。九、特别约定(一)评估督导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督导报告的使用人;评估督导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督导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评估督导报告。(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因接受或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评估督导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乙方不得转让、披露给其他方,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四)无论因本合同内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均可将已完成的评估督导成果使用于本项目。(五)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规划方案、技术图纸、资料、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成果等所有未公开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一)违约处理: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第6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争议解决围绕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论、议论、差异,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未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一、附则(一)本合同系评估督导业务之服务合同,其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现行、有效法律的管辖;其相关内容与现行所适用法律相抵触时,以法律规定为准。(二)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此承诺:本合同相关签字人均有权签字。本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时签字盖章后生效。1(三)本合同共计捌8)页,正本壹(1)式肆(4)份,由委托人持叁3)份,受托人持壹(1)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处)第7页·共8页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沙角半岛段)项目评估督导服务合同委托人(甲方):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受托人(方)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和电话:蒋楚荣13418301228联系地址:东莞滨海湾新区兴海路1号Y指定联系人和电话:蒋楚荣13418301228指定联系人和电话:石先峰13790257592联系地址:东莞滨海湾新区兴海路1号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路10号华凯大厦1401室联系邮箱:1联系邮箱:417353472@qq.com签订日期:年月日裁>第8页·共8页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发布机构: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09-1311:16:46项目名称: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编号:DDYJ-2022-556906本项目于2022-09-0914:40:28启动。现将本次议价结果公布如下:(一)成交供应商: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二)成交价:46700.00(肆万陆仟柒佰元整)(三)成交标的明细服务描述数量单位供应商报价(元)是否中标人员要求:10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项46,700.00是采购单位: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09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