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地评价报告编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一、采购人名称: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供应商名称: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81101000020134472
五、合同编号:11N53162572P20251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节地评价报告编制服务
详见附件

1.0
60000
6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常宏伟
联系电话:18999311846
传真:/
地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和布克赛尔县特勤消防站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项目节地评价报告 (1).pdf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53162572P20251801).pdf

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和布克赛尔县特勤消防站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工程地点:和布克赛尔县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乙级发包人: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计人: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签订日期: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包人(设计人):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和布克赛尔县特勤消防站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发〔2008〕7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9号)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名称:和布克赛尔县特勤消防站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项目节地评价报告项目阶段:土地预审阶段设计内容:节地评价报告设计深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要求,通过和布克赛尔县自然资源局的审查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材料清单提供2.项目备案证3.CAD勘界图及勘界报告【没有明确时间】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节地评价报告3本,提供齐全资料后7天交付报告。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定为60000(陆万元整)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本价格包含会议费及专家评审费)。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人提交专家评审通过后的盖章的设计文件印刷版三日内,支付60000(陆万元整),不留尾款。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付款利息。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设计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如果设计人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报告在使用过程中确实还存在设计缺陷,设计人应当承担无偿完善的责任,不得以设计报告已进过验收合格为由推托、搪塞不予完善。9.2.2设计有效期限10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的设计费金额。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一。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合同。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壹份。12.5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8其它约定事项: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是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驻疆分支机构。发包人名称: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设计人名称: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区管理委员会,公司西北分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地址:,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K座10层1003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1100电话:,电话:1899936266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银行帐号:806001012010147433861区管理委员会公司西北分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地址: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K座10层1003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1100电话:电话:1899936266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银行帐号:80600101201014743386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监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和布克赛尔县特勤消防站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合同编号:11N53162572P20251801采购单位(甲方):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单位(乙方):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昌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中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节地评价报告编制服务--品牌:1项60000.0060000.00合同总价(元)60000.00合同总价(大写)陆万元整二、付款方式三、服务条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账号:,账号:80600101201014743386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节地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