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采购合同公告(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2025)



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采购项目名称:

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采购项目编码:

441202MB2D131062406131250

项目业主:

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名称:

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编号:

441202MB2D131062406131250

合同总金额:

¥352,926.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6月2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6月26日至2026年12月01日

服务内容:

项目名称: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 项目规模:28385.78万元 项目地址:端州区骑楼街、岩前、出头、石牌、北岭等片区 项目内容:(1)端州区历史文化街骑楼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造面积约44000平方米,拟对端州区正东路、城中路、十字路等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骑楼物业进行修缮改造。(2)端州区岩前文化旅游特色村改造工程。(3)端州区出头旅游文创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其他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本次采购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需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开展设计图预算编制工作,进行预算送审、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的编制、后续施工涉及预算工程量的缺漏项等工作,并向项目业主出具施工图预算编制书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服务成果文件,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合同附件

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

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2025-04-17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委托人: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咨询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0年6月26日造价咨询合同目录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部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1-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2-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咨询人(全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端州区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端州区骑楼街、岩前、出头、石牌、北岭等片区工程规模:(1)端州区历史文化街骑楼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造面积约44000平方米,拟对端州区正东路、城中路、十字路等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骑楼物业进行修缮改造。(2)端州区岩前文化旅游特色村改造工程。(3)端州区出头旅游文创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其他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工程。3、投资金额:28385.78万元。4、资金来源:所需资金通过申请地**府专项债券、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和产业导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等多渠道、多途径解决。5、建设工期或周期:建设工期约为31个月。6、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编制预算价、招标控制价。三、服务期限拟从发出开工令之日开始施工,至合同工期内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计算:暂定以可研批复的建安费19194万元计费依-4-据,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区政府前期费用相关文件下浮后为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合同价(最高限价)。2、工程造价咨询费合同金额为352926.00元(含税)。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年6月26日。2、订立地点:肇庆市端州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具存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五份,咨询人执三份。S委托人: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咨询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心(盖章)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42354P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610000220542354P账号:账号:102807336850住所: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10000电话:电话:029-89115858传真:传真:029-8525112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uachunshiyebu@163.com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人:肇庆市端州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咨询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心(盖章)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42354P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610000220542354P账号:账号:102807336850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住所: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10000电话:电话:029-89115858传真:传真:029-8525112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uachunshiyebu@163.com年月日月年月日-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第一条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7-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第二条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二、委托人的义务第五条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8-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第七条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第八条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第九条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三、咨询人的义务第十一条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4、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5、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9-(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第十三条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10-第十四条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四、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60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第十六条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五、支付第十七条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十八条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第十九条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11-第二十条不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七、争议解决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五条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第二十六条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第二十七条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13-第二十九条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条联络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除4、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5、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6、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7、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4-九、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第三十二条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5-第三十三条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第三十四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十、委托人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七条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16-第三十八条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第三十九条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第四十条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一条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十一、咨询人的义务第四十二条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4、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5、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17-(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咨询人的工作要求7、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8、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9、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10、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11、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第四十四条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第四十五条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8-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十二、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第四十七条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十三、支付第四十八条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四十九条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第五十条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第五十一条有异议部分的支付-19-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十四、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五十二条合同变更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五十三条合同解除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20-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第五十四条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十五、争议解决第五十五条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第五十六条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第五十七条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其他第五十八条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五十九条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第六十条保密-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六十一条联络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第六十二条知识产权除1、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22-第三部分专专用条件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协议书。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二、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开展服务前o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孔永洪,其权限范围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三、咨询人的义务3.1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5。3.1.2项目负责人为:雷文侠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签署有关造价咨询成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更换的咨询团队需与承诺的团队同等资格o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专业水平及服务态度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23-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自收齐资料开始实施,10日内出初稿,经委托人确认后,再由咨询人出具正式报告。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咨询人在工程招标前完成,提供成果五份给委托人,并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一并退回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及广东省肇庆市有关文件规定。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3.5、项目咨询单位必须按图纸内容,准确、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和清单。四、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正常工作酬金支付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正常工作酬金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委托人逾期付款不支付利息。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o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由于咨询人的原因经委托人复核并由双方认可后,咨询人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因单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24-4.2.3如发生重大漏项和工程量偏差,影响工程实施,除罚款外,取消项目库资格。五、支付5.1支付酬金造价咨询费的结算:以区评审中心审定预算价为基数、根据相关计价文件计算出造价咨询费再按区政府前期费用相关文件下浮后为结算价,但不得超过合同价。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待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请款申请、正式发票、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正式发票后付服务酬金。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乙方完成分项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并已报送端州区财政评审,端州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后70%274048.22工程完工后按区评审中心审定预算价为基数、根据相关计价文件计算出造价咨询费再按区政府前期费用相关文件下浮后为结算价30%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若咨询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若非咨询人原-25-因导致合同解除,委托人支付咨询人本项目的基本收费:若由于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七、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保密8.3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项目的一切事项,工作结束。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项目的一切事项,工作结束。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项目的一切事项,工作结束。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孔永洪,送达地点:肇庆市端州区玑东路27号,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朱祥,送达地点: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一路泰湖新城东门第51栋16号商铺2楼,电子邮箱:2625075@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九、补充条款-26-处罚:项目咨询单位必须按图纸内容,准确、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和清单。如发生漏项、和偏差,按漏项和偏差的工程造价5%进行处罚,在本合同造价内扣除。4-2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扫描二维码登录“国示系统”了解更多登家企业信用信息公91610000220542354P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副本)19-1)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2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王莉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务;采购代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产际商务大厦B-1701评估: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财务咨询;税务服务:房地产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司法鉴定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登记机关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年07月01日202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2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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