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租车 汽车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市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2025)
合同编号:370202032003202500002_001
合同名称:租车项目
项目编码:SDGP370202000202501000244
项目名称:租车项目
采购人(甲方):市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地址:null
联系方式:51989776
供应商(乙方):青岛海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A1座1A
联系方式:13906428399
合同签订日期:2025-03-31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145万元
合同金额:0.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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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青岛市市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董京宴委托代理人:李欣联系方式:51989776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电话:传真:1电子信箱:1乙方(受托方):青岛海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A1座1A法定代表人:李大涛委托代理人:辛皓联系电话:13906428399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A1座1A电话:0532-85980101传真:1电子信箱:hainuozulin@126.com第1页共6页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办公用车委托乙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乙方提供相关资质等级车辆租赁业务经营资质(附营业执照)第一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1.1服务对象名称:青岛市市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1.2服务对象位置(或范围):青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第二条服务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出租车辆以《车辆租赁登记表》为准辆,分别用于办公用车品牌及型号分别为:以《车辆租赁登记表》为准,车牌号分别为:以《车辆租赁登记表》为准第三条服务期限3.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3.2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服务项目交接手续,并签订书面交接合同。第口条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享有审查权、知情权,服务质量的评分权、监督权;对乙方的服务成果享有验收权、异议权。4.2为达成合同目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配合。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在满足甲方合同需要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自行开展服务活动,安排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5.2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及相关信息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第2页共6页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接受甲方监督等。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5.5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乙方提供车辆符合安全标准,车内安全设施齐全,车辆清洁卫生,保险手续齐全;指派驾驶人员身体健康,具有驾驶提供车辆资格,接受甲方指派,服务过程中保持安全驾驶。第七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7.1收费标准: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根据《车辆租赁登记表》据实结算,最终服务费总额以《成交通知书》为准。(按相关规定须进行审计的,合同总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7.2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费用:每次服务事项依约履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0日内支付服务费。7.3付款方式为公务卡/转账/支票7.4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户名:青岛海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802010201258903开户银行:青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联系人:辛皓联系电话:85980101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7.5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第3页共6页发票为止。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完成工作处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及利息,且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5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有完成时限的,如乙方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0.03%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日未完成服务工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6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7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数额,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8.8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或甲方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并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第4页共6页8.9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服务费的0.03%支付违约金。8.10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不足部分。第九条争议解决9.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2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的其他部分。9.3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第十条不可抗力10.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0.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11.3本合同书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报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备案使用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补充条款甲方享有在青岛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青岛地区须通知乙方,经允许后方可离开青岛。第5页共6页甲方(盖章):青岛市市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次签订时间:年月日:日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乙方(盖章):青岛海诺汽车租赁服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业日签订时间: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银川商路的品A1座1A于第6页共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车 汽车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