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 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服务 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维护采购合同公告(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JSZC-321100-ZCZJ-G2025-0002001
二、合同名称: 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1100-ZCZJ-G2025-0002
四、项目名称: 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 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47号
联系方式:18752738646
供应商(乙方):江苏汉鼎涵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京口区松盛园1幢第1层104室
联系方式:1876266822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维护,具体运维工作内容包含:渗滤液处理并达标排放、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药剂采购及使用管理、日常化验及水质检测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甲方开展的渗滤液处置相关工作,并保证渗滤液处理站区内的卫生清洁。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08.00
合同金额: 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4-2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4-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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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甲方: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乙方:江苏汉鼎涵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4月21日甲、乙双方根据2025年4月7日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100-ZCZJ-G2025-0002)招标的结果,签订本合同。一、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全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全称):江苏汉鼎涵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下列文件一起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函;(5)其他合同文件。1.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2.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单价为108元/吨,合同总金额(大写)为人民币贰佰壹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2138400元。(项目增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同时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3.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4.乙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运营服务。5.甲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6.本项目服务期限为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条:项目名称、概况及服务内容项目名称: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项目服务内容: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维护,具体运维工作内容包含:渗滤液处理并达标排放、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药剂采购及使用管理、日常化验及水质检测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甲方开展的渗滤液处置相关工作,并保证渗滤液处理站区内的卫生清洁。服务数量:以实际处理量(进水量)为准。第三条: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运营内容、范围第四条:乙方负责运营服务期内配备水质化验室,每日对处理水质进行日常常规检测,并接受由甲方或上级部门派出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非定期抽检。第五条:乙方负责整理并记录运行数据,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每月上报甲方当月运行月报一份,包括整体运行和水质、水量情况。第六条:乙方负责定期采购运维所需各种化学药剂并按照规范管理,负责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更换、主要消耗件、消耗品更换。处理紧急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第七条:乙方负责运维工作区域的保卫和卫生工作,运行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八条:乙方负责配合各级部门的各项检查及考核工作。第九条:乙方负责对渗滤液处理站系统的维护和信息填写上报,包括记录每日运行状况,填写工作日志(含电子版,并存档备查)。提供设备检查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对仪表进行校准。第十条:乙方负责渗滤液处理站内外配套的所有设备、基础设施的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的部件,保证系统完好。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结构和功能,确保全套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一条:乙方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并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台账记录。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减少事故对公众、环境的影响,由于乙方运营不当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第十二条:乙方负责甲方临时交办的事务性工作;三、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提出技术要求。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或对所提供的资料作较大修改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3.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的作业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有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不负责食宿)。4.甲方保证项目款及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5.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出现重大管理失误或严重违约、或有多次投诉而得不到纠正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第十四条: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运营内容、范围和期限”的约定进行运营。2.乙方应在当地成立项目管理团队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营。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4.乙方必须在入场前提交合同时间范围内的运营计划。5.在运营过程中,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条件、发生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处理站无法正常运营,乙方有权发出暂停运营通告,但必须事先经甲方的认可。6.在运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因乙方运营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费用。7.乙方应确保在运营过程中,配备足额的人员、设备及材料,提供运营人员花名册、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8执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及消防管理制度,并有权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纠正或制止。9.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10.乙方有权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所提出的扣分项目提出异议,但必须书面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其他任何形式(口头、邮件、电话)所提出的异议均不具约束力。四、运营工作要求第十五条:运维服务要求1、设备维护要求①乙方须按规定负责渗滤液处理站内外配套的所有设备、基础设施的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的部件,保证系统完好。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结构和功能,确保全套设备正常运行,同时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对渗滤液处理站进行检查。②运维期内,确保整体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更换、主要消耗件、消耗品更换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为降低运维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消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了处理效率与处理质量降低,甲方在责令乙方更换有关配件后15天内未完成的,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2、卫生要求乙方负责运维期内的现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设备及场地的整洁卫生。3、人员、设备配备要求①在运维期间,乙方根据运营工作要求,按需排班,运营工作必须安排至少3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须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其余为操作人员,操作工均须参加培训且合格方可上岗,培训、考核由乙方开展,甲方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排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维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应根据运维需求合理安排人员,并保证所有在岗人员持证上岗。实际运营团队的人员需要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实际运营时必须人、证合一,并定期核查。②服务期间如遇突发紧急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及时响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理突发紧急情况。③项目组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现场的协调工作;负责运维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记录每天水处理量;T负责水质取样检测;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甲方、上级汇报。④人员配备需按运维要求进行运维。乙方负责提供管理、运维人员必备的卫生防护设施和管理、运维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在运维期间,乙方必须对运维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保持通讯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维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4、水质监测要求乙方需配备水质化验室,每日对处理水质进行日常常规检测,并接受由甲方或上级部门派出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非定期抽检。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和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对乙方服务进行抽查监管。5、运行资料要求乙方需详细记录日常运行情况,并按时向甲方通报运维情况,及时提交相关报告、数据、资料。6、建章立制要求乙方应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紧急应急机制等,并报甲方审核备案。7、安全管理要求①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同时承担一切事故处理责任和费用。②渗滤液处理站的安全、卫生、防火要符合甲方和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并接受甲方和上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在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和运行质量等要求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故障的发生,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安全隐患整改及时。若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③乙方在运维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④乙方需要对在运维期间在场工作的所有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六条:管理要求本项目发包范围内的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采购合同,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五、运营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运营质量考评办法1、甲方根据《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监管考核方案》,进行运营质量考评、检查,不固定考评时间和次数。2、考评执行实查实扣分制度;若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引起的运营质量问题,则不作为检查验评的依据,但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依据不可抗力相关法律和要求承担各自风险。3、每次考评后,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把当次考评结果送达乙方。4、甲方每月一次考核监管打分,每季度核拨服务经费。月度考核监管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为合格,全量计算服务费;得分低于90分,每低1分扣月度服务费的1%,累计计算;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每低1分扣月度服务费的5%,累计计算。连续三次月度考核监管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本项目合同终止。5、服务期间,考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偷排等行为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六、运营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十八条:运营费用(1)结算方式:按渗滤液实际处理量(即进水量)进行结算,以系统实际进水计量为准。每季度结算一次,按实际处理量(进水量)*中标服务单价。(因财政拨款延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九条: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的10%。(2)乙方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清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的15日内结算乙方上季度运营服务费【同时根据季度考核评分结果扣除该季度扣费额(若有)】。七、渗滤液达标排放要求第二十条:实现服务范围内全部渗滤液处理达标纳管,排入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八、调价机制第二十一条:调价机制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导致的价格变动均不进行调价。九、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甲方无权请求返还预付款;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运维费用,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已付的全部项目款。(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并且保证了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达到合同规定运营要求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总价款的%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项目要求。因不合要求造成损失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31自己负责)。十、项目移交第二十四条:入场移交1、乙方入场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移交手续,发现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协助提供或解决。2、乙方入场后对相应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需双方确认设备的完好率),避免设计或施工质量缺陷导致运营过程的环境污染或成本增加,发现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协助提供或解决。第二十五条:服务期满移交1、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乙方须更换DTRO膜原件,对相关设施进行一次保养、维护,确保系统在项目移交时能正常使用和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相关的运营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需完全移交给甲方。2、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时,乙方依据进场时甲方交付的设备清单进行移交,需双方确认设备的完好率(正常折旧及易耗品除外)。3、在本项目的移交日或之前,乙方必须妥善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留置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相关债权,以保证将本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以及所有对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的毫无妨碍的移交给甲方。移交后的本项目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乙方还应将本项目所有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交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4、在本项目的移交日或之前,乙方应付清本项目相关的人员工资、福利、工伤待遇、险金(其中人身意外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材料费、维修1等费用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第二十六条:移交后的有关事项1、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后15天之内,乙方应自行从本项目场地移走其全部的所属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设备,不包括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本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乙方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该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2、在本项目的移交过程中和移交之后,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移交费用。双方应负责各自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十一、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第二十七条:甲方可提出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1、乙方将运营服务作业分包其他单位进行运营;2、乙方丧失运营资质或无力继续正常履行运营合同;3、乙方有偷排等行为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故;4、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相关规定;5、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保检查,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第二十八条: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归属:因乙方过失导致甲方提出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为确定下一任运营者所需的费用;因甲方过失导致乙方提出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支付乙方为办理撤场所需的费用。第二十九条:双方可对本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合同条款需要变更,应与乙方协商,并就变更事宜与乙方签订协议。第三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经双确认后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附件:《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监管考核方案》补充协议(如有)本项目中标人投标文件(详见投标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详见招标文件)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1)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江苏汉鼎涵田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镇江市运河路47号单位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松盛园1幢第1层104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4月2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 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服务 焚烧灰渣处置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维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镇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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