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袋公园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5791X20251805

二、合同名称: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125241127151806-15176599
四、项目名称: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张江路576号
联系方式:58550205
供应商(乙方):上海茂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成忠(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环路698号
联系方式:021-5857878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694629.9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位于殷北路孙农路东北角,面积约621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景观、绿化、安装工程,新增休憩桌吧,自然科普墙,儿童游乐设施,科学环廊以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等相关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沈晓宏执业证书信息: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电子信息卡

2.合同金额(元):
3694629.9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4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的合同(11N00245791X20251805).pdf

合同编号:11N00245791X20251805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上海茂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承包方(全称):上海茂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建设项目___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工程内容:殷北路孙农路东南角口袋公园,位于殷北路孙农路东北角,面积约621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景观、绿化、安装工程,新增休憩桌吧,自然科普墙,儿童游乐设施,科学环廊以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等相关工程。资金来源:财力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发包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最终版施工图纸范围内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04月25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质量标准,2工程质量标准:_按照国家现行城市园林绿化及上海市相关质量规范要求,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100%,并且长势良好。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暂定人民币3694629.95元(大写:叁佰陆拾玖万肆仟陆佰贰拾玖元玖角伍分),最终价格以审计价格为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发包方:(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承包方:(公章)上海茂兴园林工程有限公民政府,司住所:张江路576号,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环路698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曹大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丁成忠电话:,电话:,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2.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图纸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5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简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5.4.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5.5.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项目经理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发包方认为承包方项目经理不称职的,可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7.发包方工作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7(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承包方工作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8(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开工及延期开工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11.暂停施工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96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96小时内给予答复。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12.工期延误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因承包方违约导致发包方未能按约支付的除外);(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就是否同意工期顺延给予答复。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13.工程竣工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1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以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前,承包方已经实地勘察工程现场并对现场有了充分了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承诺不会以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需要对土壤进行改良,而要求发包方增加相应的费用。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96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8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工程试车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3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96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48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4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9.2.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安全防护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5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3)其他计价方式。23.工程预付款除非双方对付款方式另有约定,本工程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量的确认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16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5.4.除非承包方违约在先,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17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8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27.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48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27.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7.4.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19(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0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31.4.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1.5.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31.6.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1.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2132.竣工结算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32.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2.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32.5.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和养护33.1.质量保修(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2(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苗木养护(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的基本标准。(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3(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索赔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4(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2)、(3)规定相同。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36.争议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7.工程分包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5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37.4.除非发包方与承包方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8.不可抗力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639.保险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9.3.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9.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0.担保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7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3.合同解除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或政策性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28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4.合同生效与终止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5.合同份数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6.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9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上海茂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磋商响应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修改为:本合同条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甲方认为乙方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乙方发现合同文件内各部分之间有疑义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指明疑义事项,而甲方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疑义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但此类指示不同于甲方要求的变更,乙方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30何索赔。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2.2修改为: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及行业的有关本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如以上没有的标准、规范,按双方书面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各标准、规范由乙方自行自费配备,并放施工现场一套,如需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图纸3.1修改为: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甲方在保证乙方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分批供应。甲方共向乙方提供图纸6套(含乙方编制竣工图所需3套),如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甲方可代为联系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313.2增加:凡获得图纸以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论响应与否,也不论成交与否,均应对有关内容保密。3.3修改:所有向乙方提供的图纸或由乙方设计的图纸,应由乙方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甲方、工程师和由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增加3.4—3.5:3.4乙方应向工程师提供3份经工程师要求和批准的由乙方设计的图纸。3.5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2.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详见监理合同职务详见监理合同4.3.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其余委派人员的名单和职责附后)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6.项目经理6.1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是:姓名:详见响应文件职务:项目负责人(其余有关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职责附后)6.5修改为: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必须服,32从。7.发包方工作7.1增加:甲方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条款规定和其它有关甲方工作。完成的日期是以工程进度和不耽误乙方正常施工为前提。7.1(2)甲方配合乙方将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源头落实到施工范围内,以及施工中发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7.1(3)修改为:甲方负责开通外界与施工现场的通道所完成的日期是:开工前。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内施工道路,费用自理。7.1(4)修改为: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但不对有关内容的理解负责。甲方应尽量提供齐全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7.1(5)增加:甲方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完成的日期是:不耽误正常施工为前提。7.1(7)增加:甲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完成的日期是:不耽误正常施工为前提。8.承包方工作8.1增加: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8.1(1)增加:甲方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内容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由乙方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工程师批准,乙方仍应对这部分设计质量负全责且有关设计费用已包括在乙方响应报价内。8.1(2)修改为: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乙方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3315天内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位工程开工前15天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相应进度、财务、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乙方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向工程师随时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乙方负责向工程师提供的(年度、季度、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份数是:3份。完成的日期是:每年末、每季度末、每月末的25日。8.1(3)增加: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甲方、工程师的原因而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外,甲方不承担乙方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局和甲方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8.1(4)增加:乙方负责向业主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各二间,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电脑、空调、电话、办公桌椅等,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8.1(5)增加: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8.1(6)增加:乙方负责未完和已完工程的保护(包括采取特殊措施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8.1(7)修改为:乙方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出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的地下管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8.1(8)增加: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文明施工的要,34求。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文明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除达到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做到场地经过彻底清扫,整洁卫生,门窗明净,无灰尘;对工程范围内已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管线单位确认)以及其它障碍物负责进行拆除与处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在工程竣工、撤离现场前,必须按工程师指示恢复原有的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如承包方不能恢复原貌,由工程师另行委托,费用由乙方负责。8.1(9)增加: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公众便利或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以及对交通和邻近设施的干扰。8.1(10)增加:乙方应签订、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各类协议书。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增加:8.2乙方职责(1)乙方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缺陷保修期完毕,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2)对属于本建设项目而非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须接受,且本合同适用于该施工内容。(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4)乙方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35(5)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2〕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及附件的要求履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汇总报送等法定义务,并接受发包人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管。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修改为:乙方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乙方负责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的合理的时间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工程师需在合理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9.2修改为: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要求。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保证群体工程中的节点工期。9.3增加: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9(2)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10.开工及延期开工10.1增加:工程开工:乙方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早开工,,36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0.2修改为:如发生甲方的原因而导致延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11.暂停施工11.1修改为:①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96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96小时内给予答复。②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③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合同施工期内的材料价(除暂定价外)闭口,结算不予调整。12.修改为:工期延误及提前12.1增加: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的数量和性质、本合同条款规定引起的延误、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或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的过失或违约或者乙方应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12.2修改:乙方提交延期通知:12.2.1乙方在首次出现第13.1款情况后的7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向甲方提交一份副本;12.2.2乙方在向工程师提交了任何延长工期的通知之后7天内,或者在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详细说明乙方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延长完工时间的具体情况,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12.2.3如某一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使乙方不能在按第12.2.2款所规定的7天内提交详,37细情况,只要乙方在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了临时情况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乙方仍有权申请延期。收到这种临时情况报告后,工程师应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乙方,并送交甲方一份副本。增加:12.3—12.512.3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行,或者按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包括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或质量保证金)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2.4误期赔偿费按比例减少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金额中已移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偿费费率,而不影响其限额。12.5工期提前12.5.1工作时间的限制如合同中没有规定,不经工程师和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工程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公休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财产或者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如出现上述例外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12.5.2加快工程进度在乙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按“竣,38工时间”完成时,应通知乙方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便按时竣工。乙方对采取这些措施无权另收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本条款规定做出的指示,乙方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公休日施工,则应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如乙方为履行本条款规定的责任所采取的措施,使甲方增加监督费,这些费用应由甲方向乙方收回,也可由甲方从乙方应得到的金额中扣除。工程师应通知乙方,同时提交一份副本给甲方。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4.工程质量14.1修改为: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响应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乙方应负责自费整改,达到合格为止;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从乙方应收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造价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按乙方响应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14.2增加: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100%,并且长势良好。14.3修改为: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增加: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39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17.重新检验修改为:剥露和开孔乙方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孔,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第16.1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工程师应在与甲方和乙方协商后,确定乙方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并相应延长工期。若属乙方责任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长,应由乙方承担。18.工程试车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增加:乙方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乙方应当:19.1.1在工程开工至竣工保修期间的整个过程中保持现场人员安全;19.1.2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甲方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19.1.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有关当局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安全警示牌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9.1.4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分隔设施,并做到安全、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畅。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19.1.5乙方对本工程各分包单位及临时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须纳入总承包单位统,40一管理范围,做好进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同时做好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职工保险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19.1.6严格按照建设部、上海市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土、废水流溢,严格控制粉尘飞扬和噪音污染,以此确保杜绝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各类污染;19.1.7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饮食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应配设施齐全和符合卫生规范,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19.2增加:甲方的安全责任如果甲方要雇用其他乙方时,他应要求他们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同样的责任。19.3增加:有关安全费用应包括在乙方响应报价的措施项目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19.4增加:乙方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文件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危险性较大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0.安全防护20.3.增加:避免污染、噪声等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由于乙方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乙方提出方案报工程师批准后实行,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20.4增加:乙方承担施工现场和人员居住区域内的各类传染病的预防和安全管理工作。,41乙方须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制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20.5增加:有关安全防护费用应包括在乙方响应报价的措施项目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1.事故处理21.3增加:紧急补救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工程师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甲方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进行,则经与甲方和乙方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甲方向乙方索回,工程师可从将付或应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工程师应通知乙方,并将一副本交乙方。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工程师应尽快通知乙方。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的调整22.1合同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响应文件中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它项目清单报价以及暂定金额工程、指定金额工程等造价。22.2磋商响应报价依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它附件资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澄清答疑的补充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沪建标定[2003]第07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42定额》(2016);《工程造价信息》;《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绿化养护工程补充定额》;《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述定额的相配套附件、相应费用计算规则;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2016定额工程造价的其他现行文件和规定;国家、上海、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22.3工程量清单内容的确认: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乙方按照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自报的工程造价。对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本工程分部分项施工内容与磋商设计图纸相符性问题原则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即乙方对于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施工分部分项内容与设计图纸逐项相符性问题在磋商前答疑会上须书面澄清并确认,经书面确认后视作乙方已认可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容与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内容逐项相符。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磋商设计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为基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乙方响应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自报材料、制品的市场单价结算不予调整。乙方在响应报价中就工作量清单范围内所发生的漏项均视作优惠,竣工结算不予签证调整。22.4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本工程严格按乙方响应文件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设计调整,仍按对应的乙方磋商响应自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实际调整;合同中完全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成交供应商按“2016”定额规定提出(其中人工单价及磋商响应文件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机械价格按响应文件计取,原响应文件中没有的工、料、机按磋商当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网站颁布的造价信息(电子版),并参照磋商响应报价时的相关下浮率计取,如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有双方协,43商认价执行,所有相关综合费率取费按原响应文件报价),报送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实施内容不得纳入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工程结算费率参照乙方磋商响应报价时的费率执行。22.5工程量清单内材料、制品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原则:因设计变更和功能调整等因素使得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制品发生变更,如在乙方响应文件中已报价的材料、制品价格,结算仍按乙方响应文件已自报对应的材料、制品价格计取。如在乙方响应文件中未报价的材料、制品价格,按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1)分部分项工程中因设计调整而发生相类似材料变更,乙方磋商响应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除主材变更部分按照甲方签证确认的相类似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外,其该项综合单价结算调整中其它取费基数(辅材费、人工费、综合取费、让利率等)结算不予调整;(2)分部分项工程中因设计调整而发生不相类似材料变更调整,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成交供应商按“2016”定额规定提出(其中人工单价及磋商响应文件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机械价格按响应文件计取,原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按《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电子版)结算当月范围内的苗木价格执行,如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有双方协商认价执行,所有相关综合费率取费按原响应文件报价)。(3)乙方在磋商响应报价中自报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市场单价在本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概不作调整,如本工程乙方响应文件自报的建材单价畸高于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在竣工审计中均按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22.6暂列金额工程结算原则:暂列金额工程甲方保留另行发包决定权。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实施时,结算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2.4条和22.5条执行,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暂定金额工程结算费率参照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报价时的费率执行。22.7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结算原则:专业分包人将由甲方另行发包确定,届时乙方须无条件与分包人签订合同。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分包工程时,该部分造价结算须按本合,44同专用条款22.4条和22.5条执行,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工程结算费率参照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报价时的费率执行。22.8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材料暂估价和甲方定乙方供材料采购结算原则: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或施工所需部分主要建材,特别是装饰、功能性材料和发包方认为重要的机电设备部件,采用甲方定乙方供的采购方法,乙方须根据国家、地**府相关规定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在订货前须征得甲方在价格、质量和规格等方面书面确认,竣工结算时须凭甲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结算。乙方采购的材料单价(或设备)均为达到工地现场价格,到工地后的卸货、保管、运输、损耗、及检验检测应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材料封样和价格确认工作,以此作为质量验收和结算依据。本工程凡属暂定价或甲方提供的甲方定乙方供采购清单内的材料,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乙方无权擅自采购,否则乙方擅自采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22.9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结算原则:本工程承包方响应文件自报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除《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明确的措施项目清单各项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需发生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费、施工临时道路和临时围墙、相邻建筑沉降保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及运输井架进出场和安拆移动、现场办公及仓库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各类打桩措施及费用(含硬地坪、防震沟、邻近建筑保护措施等费用)、钢管脚手架设施、施工排水、基坑及井底降水、施工场地周围安全隔离围栏保护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沟槽基坑防护措施费、施工所产生的垃圾清理清运费、各类管道检测及保护措施费、电器线路及设备检测费、工程材料测试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竣工工程移交前现场保洁费等符合列入措施项目条件的一切合理费用。工程保险费(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竣工移交、保洁、养护、协调等工作费用;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配合、备案工作(含,45声像资料编制费用等,须满足浦东新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打桩场地处理;根系生长促进措施;防寒、防暑、防台设施;促长、保活措施;土壤改良措施;周边环境整治;成活率养护期的养护;土壤测试费;苗木检疫费;扶树桩;种植区域表层土的人工清理/整理及清理物外运处置费用,与其它单位协调措施费等费用,除绿化种植工程栽植养护期内的养护费用外绿化养护直至满一年的绿化养护费用(含绿化日常养护管理中涉及的肥料、药剂、水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涉及自来水公司水费)、其他,以上未列入供应商认为必需的一切费用。鉴于乙方根据上述原则报价,本合同总价中包括的工程措施项目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使用,竣工结算原则上不作调整。22.10增值税项目结算原则:本工程项目和增值税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计取,合同总价为含税总价。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22.11现场签证及结算原则:双方自行约定。22.12本工程在施工或保修期间,如遇甲方自筹资金实施装饰和其它类工程仍需委托乙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甲方应根据工程预算价款及时与乙方另签补充合同和安全协议,在合同中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实施内容、合同价款、资金来源及结算审计方式。未经甲乙双方签约和上报备案,乙方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组织施工,否则在工程结算、施工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所引起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22.13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指导意见和“沪建市管(2008)39号文”工程量清单有关情况说明(四)的通知,本工程施工期间,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指:钢筋、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人工(指:安装综合工、木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抹灰工、砖瓦工、种植工)的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约定幅度:人工为±3%、钢筋为±5%,其他材料为±8%),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但小于或等于“约定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当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数平均值/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市场信息价-1>|约定幅度|时,约定的结算价格=磋商后的成交价格+[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数平均值-竞争性磋商文,46件约定的市场信息价×(1+约定幅度)]。23.工程预付款23.1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生效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含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工程预付款。23.2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签订生效且财政资金到位30日内。24.工程量的确认增加:24.1.1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按照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乙方参加。24.1.2乙方按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是:每月末的25日。24.1.3乙方应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增加:24.3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24.4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3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60%时,工程量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且财政资金到,47位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工程审计结束后,待公园成功纳入上海口袋公园名录,接收单位同意接收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4)保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两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无息),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因此减免承包人未满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5)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及农民工工资的权利。25.6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的七天内,应相应地将分包工程/甲定乙供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供货方,且乙方必须按分包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如乙方无故不按时支付或遇其他特殊情况,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保留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供货方的权力,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25.7甲方指定的各专业分包人,除了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各专业分包人收取额外的费用。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26.3增加:甲方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已包括合同总价中。26.4(6)修改为: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仍由乙方承担;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27.1增加:除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苗木、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4827.1.1乙方供应的材料、苗木、设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品种和等级:27.1.2乙方应随时按甲方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检查和检验;27.1.3在材料和苗木用绿化工程之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27.1.4在材料和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及供应商出具的材料及苗木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和苗木质量是合格的;27.1.5乙方应将他与合格的材料及苗木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工程师。27.2增加:对于乙方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7.2.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27.2.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27.2.3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但工程师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绿化工程,均要拆除和重新种植;(1)材料、种植的苗木;(2)乙方所做的或由他负责的设计。27.3增加:27.3.1对于合同规定检验项目的费用,若检验属下述情况,则应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27.3.1.1合同中明确表明或规定的检验;27.3.1.2在合同中有具体的说明(仅限于荷载试验或确定竣工和部分竣工的工程设计是否达到预定目的的那种试验),足以使乙方定价或在响应文件中报价的检验。,4927.3.2对于合同中未规定项目检验的费用,若工程师要求作的检验:27.3.2.1合同中未规定的;27.3.2.2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或在被检验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生产或准备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未能按合同规定满足甲方的要求,则该检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在与甲方和乙方协商后确定:(1)按第13条规定给予乙方延长工期的权利:(2)发生的费用追加到合同价款中。27.5增加: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增加:27.7乙方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子目,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成交供应商按“2016”定额规定提出,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价格和综合费率取费按原响应文件报价,报送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4)适用于上述条款(3)的有关定额的执行顺序:,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袋公园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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