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综合治理 无人机施肥采购合同公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5)



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二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103335112025404 

二、合同名称: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DCZB-2024-10-28-(05、07、09、10) 
四、项目名称: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七标段、九标段、十标段(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新疆伊宁市飞机场路259号林业科技大厦
   联系方式:13899792041 
   供应商(乙方):昭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林业局三楼 
   联系方式:131398061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322198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伊宁市人工种草12645亩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2025年02月-2025 年 12 月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和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  

    2.合同金额(元):322198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2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鑫茂-人工种草(五标段).pdf

合同编号:DCZB-2024-10-28-05政府采购合同(人工种草)合同书项目名称: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i平中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新学3乙方:昭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签订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签订日期:2025年2月25日1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乙方:昭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2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照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昭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标的1.1.1标的名称:伊犁州2024年伊犁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部分五标段)。1.1.2标的数量:人工种草1.2645万亩,包含:草种购置、地面处理、播种、施肥及管护(两年)等(具体数量以《初步设计》为准)。分项内容:序号项目内容单位工程量1伊犁绢蒿kg2149.652木地肤kg2023.23地面处理面积亩126454播种面积亩126455微生物菌剂用量L227616无人机施肥亩126457管护时限月241.1.3标的质量:种子、地面处理、播种、微生物菌肥及施用符合《初步设计》技术规范要求。(1)种子质量。全部采用清理、精选、定量包装的贮存时间不超过10个月的种子;伊犁绢蒿种子净度不低于400万粒/kg、发芽率不低于40%,木地肤种子净度不低60万粒/kg、发芽率不低于40%。(2)地面处理。2025年2-3月(适时开展),先对项目区石块等异物进行清除,项目区地势平缓的地块采用拖拉机牵引的圆盘耙或缺口耙沿等高线进行地面平整处理,深度3-4cm,行距30cm。(3)播种期及播种方式播种期:2025年2月份-2025年3月(适时开展)。播种方式:对伊犁绢蒿、木地肤种子以1:0.94比列进行预混,在地势平缓区域采用免耕补播一体机播种进行免耕补播,播种深度1-2cm。在地势坡度较大,雪层厚度>20cm的雪地上采用背负式播种器进行人工撒播。播种量:0.33kg/亩,其中伊犁绢蒿裸种0.17公斤/亩、木地肤裸种0.16公斤/亩。(4)施肥。2025年分2次用无人机施枯草芽孢杆菌(微生物菌剂)。3(5)管理。项目实施后围栏封育禁牧2年。乙方定期对人工种草效果进行监测,由乙方聘请项目区专职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赏罚措施及制度。开展人工种草区域、围栏设施的日常巡护、管护、维护及落实禁牧工作,发现破坏草地、放牧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协调甲方予以解决。1.1.4检查验收(1)验收目标。采取人工种草和管护措施,植被覆盖度由项目实施前20-25%提高到30-35%,即在原基础上提高10%。(2)分项检查内容。主要内容有草种数量和质量、地面处理、播种(机械和人工)作业、施肥、种子出苗情况、管护及档案等。(3)检查验收方式。检查由甲方、监理、全过程咨询服务公司等依据《初步设计》技术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度检查;初验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依据验收标准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采取外业和内业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4)检查验收时间。项目检查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项目初验在2025年6月30日前开展。1.2价款本合同总价为:¥3221988元(大写:叁佰贰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整人民币)。1.3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3.1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966596.4元,作为该项目预付款。4(2)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量5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966596.4元。(3)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量9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即805497元。(4)对工程验收达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322198.8元。(5)剩余工程款做为工程质保金,管护期结束后支付剩余5%,即161099.4元。乙方要在项目开工后7日内在人社局开设农民工代发户,并按项目资金的30%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户。1.3.2发票开具方式:开具普通发票,乙方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乙方不得因此耽误项目进度。1.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4.1履行期限:工程期限2025年2月-2026年12月,其中播种时间2025年2月-2025年3月;管护期2025年2月-2026年12月。1.4.2履行地点:伊宁市北山坡1.5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做好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2)按照人工种草的核查要求对草种、地面处理、播种、施肥及管护进行检查、设置样地,核查施工成效。义务:(1)协调草种检验机构对草种进行现场抽检,并取5得抽检报告。(2)根据合同及施工进度,在乙方提报相关的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后及时拨付项目资金。1.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根据项目进度,经监理审核后申请项目资金。(2)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向甲方申请配合开展草种的抽检工作。义务:(1)项目实施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实施工作。(2)播种草种具有“林草种子二证一签及说明”,种子运到现场后,需经草种检验机构现场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种子净度、种子生活力和种子发芽率)。(3)做好禁牧期间2年的项目日常管护工作,对草地植被进行生长监测,定期评估植被覆盖度等指标。(4)服从甲方、项目区县市林草局、监理方和全过程咨询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据甲方、所属县市林草局、监理方和全过程咨询管理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项目建设。(5)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健全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会议材料、种子出入库、播种前后地貌、种子出苗、施肥、植被盖度、竣工图纸、项目四至界限坐标、技术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留存项目实施前、中、种子出苗后的带有坐标的影像等资料。(6)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安全生6产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1.7违约责任1.7.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补救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无法补救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1.7.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7.3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7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4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6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受到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了实现权益而支出的调查费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用等全部费用。1.7.7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写明的地址、邮箱、微信及电话交付本合同相关文书、票据或发送通知、函件、诉讼文书等,文件到达地址、邮箱、微信及电话即生效。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1.8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伊宁市人民法院起诉。1.9合同生效8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0合同附则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外,招投标相应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有下列文件,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9甲方:乙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昭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4000010333511H91654026MA7761XT999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1o182地址:伊宁市飞机场路259号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林业和草原局三楼308室邮政编码:835000邮政编码:835000电话:13899792041电话:13139806182电子邮箱:1106915729@qq.com电子邮箱:724132879@qq.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伊犁州分行伊宁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昭苏县支行营业厅行号:103899711701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昭苏县鑫茂苗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开户账号:3010020104000366030117001040016006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综合治理 无人机施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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