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保护与利用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2-JDGS-G2025-0017001
二、合同名称:焦溪古镇保护与利用工程(二期)—刘半农记忆馆展陈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402-JDGS-G2025-0017
四、项目名称:焦溪古镇保护与利用工程(二期)—刘半农记忆馆展陈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镇南路19号
联系方式:18921010001
供应商(乙方):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33号
联系方式:138612855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焦溪古镇保护与利用工程(二期)—刘半农记忆馆展陈项目合同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展馆整体创意、设计、制作、布置及其他相关配套等。设计主要包括:文案策划、概念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制作、布置主要包括:装饰装修(墙面)、陈列展示(艺术装置、专业展示灯光照明、展柜、展墙、美陈、场景、雕塑、氛围营造等)、展件收集、电气安装、全馆智能照明系统、安防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系统集成)、多媒体展项、配套强弱电、现有设施改造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
联系方式:13861285589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860081.54元
合同金额:386.0082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60天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4-24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4-24 14:20: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电子合同-焦溪古镇保护与利用工程(二期)—刘半农记忆馆展陈项目.pdf
焦溪古镇保护与利用工程(二期)—刘半农记忆馆展陈项目合同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成交供应商(以下称乙方):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郑陆镇人民政府合同时间:2025年04月24日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焦溪古镇保护与利用工程(二期)—刘半农记忆馆展陈项目,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第二条合同价格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下同):叁佰捌拾陆万零捌拾壹元伍角肆分元(小写:3860081.54元)。本合同总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设计、布展所需材料、设备、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三条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4月29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6月2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第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成交通知书;(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五条合同款结算及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结算方式:固定总价。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项目完工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且图纸、清单中所有内容确认全部实施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进行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4.乙方有虚假承诺,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5.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第八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九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一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章):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章):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天宁区郑陆镇镇南路19号,单位地址: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许术易,法定代表人:刘宇光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519-88969303,电话:0519-88701653传真:,传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护与利用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