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采购合同公告(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2025)



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公开

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编号:EP-LBGC2025015
合同名称: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
标段名称: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
甲方(建设单位):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
乙方(施工单位):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2455000.00元
合同价格:2455000.00元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工期:3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赵新春
质量要求:合格
履约变更内容(如有):/
实际履约期限(如有):/
履约信息(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4月29日
合同完成日期:2025年5月29日
备案审查机关: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灵璧县分中心
其他补充事项:http://ggzyjy.ahsz.gov.cn/jyxx/001001/001001004/001001004005/20250414/73dc69bb-364d-4e5f-8a27-620adf3488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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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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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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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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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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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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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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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天0小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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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5-04-29 0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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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天0小时4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5-04-29 09:37:1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分

附件:

合同-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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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书发包人(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9日合同协议书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项目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货物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2455000.00元)。4.卖方项目负责人:赵新春。5.质量标准:合格或符合国家标准或对应行业标准的材料;质保期:五年。6.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7.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8.卖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交货通知,计划交货时间:30日历天(计划开始交货日期:/年/月/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为准。)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4月29日2025年4月29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合格的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货物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6暂估价:指买方在货物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7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8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9买方: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1.10卖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1.11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2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1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货物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原产地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6.转让与分包6.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6.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8.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或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9.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一致,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标准。10.包装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1.运输标记11.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白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不限于)(1)收货人和收货人代号(2)合同号(3)收货地址(4)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5)毛重/净重(公斤)(6)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供货人11.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2.装运12.1装运条件12.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12.1.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运杂费用。12.1.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1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12.3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装运航班、车次及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20米长、5米宽和2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3.保险货物是否办理保险,由卖方自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技术资料14.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送达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详细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4.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4.3合同生效后,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买方、设计人、监理人、本工程相关其他标段供货人参加。召开供货联络会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联络会后14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六套,如样本、配合设计施工及安装用图,现场试验大纲程序和试验报告,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提供给买方。15.质量保证15.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15.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15.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1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卖方制造厂,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具体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必要的技术规范、图表及检验设备、工具等。若买方因故不能参加上述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时,则应在试验和检验的前5天通知卖方并承认卖方的检验和试验结果。16.3如果发现检验的货物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符,或者发现包装不适当。买方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卖方修补、改进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16.4买方的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他们的检验不能代替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并且不能因此解除按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16.5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规格所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并与合同一致。该证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给买方不可缺少的文件,但检验的结果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6.6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与合同及附件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买卖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办理。16.7货物安装调试试运期结束后,买方将组织有关行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6.8如果买方依照卖方提供的操作、维修手册正确使用所供货物,而货物在第15条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或由卖方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或整机)。16.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17.交货期17.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18.安装和现场服务安装和现场服务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18.1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18.2在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1)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3)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18.3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人报价中。19.支付支付办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0.履约保证金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和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联合试运行合格。20.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联合试运行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1.税费21.1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2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2.索赔2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2.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直,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迟交资料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4.违约责任24.1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延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4.2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24.3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25.不可抗力25.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调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6.违约终止合同2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26.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6.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6.2一旦买方根据第26.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7.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8.变更28.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地点。(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8.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28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8.3如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30.备品备件买方在购买卖方的设备后,再次购买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和本次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31.培训卖方应根据设备及买方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和受训人数等具体安排)。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33.合同生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装运12.1.3项约定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该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本条补充:12.4设备自出厂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安装单位安装调试。14.技术资料14.1卖方于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技术资料送达买方。14.3合同生效后14天内,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14.4档案管理要求:(说明: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15.质量保证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按投标人承诺填写)。本款补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28天,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18.安装和现场服务本合同卖方负责:(1)安装()(2)安装现场服务(√)。19.支付19.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30%作为预付款。19.2进度付款设备全部制造完毕,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买方结算金额为合同价格的60%(抵扣全部预付款后,支付给卖方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进度款)。经现场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合格后(以检验报告为准),支付至已供货物总价值的100%。(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3%的质量保证金,形式可以为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等)19.3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说明:由招标人确定)。如果依照合同第15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在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20.履约保证金20.1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2%。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后失效。20.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检测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供货时,应按照天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1)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其他34.1售后服务如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相应处罚。34.2紧急故障时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采购人视情况对中标人质量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至主管单位通报其不良行为)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书发包人(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9日合同协议书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项目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货物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2455000.00元)。4.卖方项目负责人:赵新春。5.质量标准:合格或符合国家标准或对应行业标准的材料;质保期:五年。6.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7.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8.卖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交货通知,计划交货时间:30日历天(计划开始交货日期:/年/月/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为准。)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4月29日2025年4月29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合格的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货物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6暂估价:指买方在货物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7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8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9买方: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1.10卖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1.11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2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1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货物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原产地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6.转让与分包6.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6.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8.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或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9.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一致,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标准。10.包装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1.运输标记11.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白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不限于)(1)收货人和收货人代号(2)合同号(3)收货地址(4)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5)毛重/净重(公斤)(6)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供货人11.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2.装运12.1装运条件12.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12.1.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运杂费用。12.1.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1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12.3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装运航班、车次及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20米长、5米宽和2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3.保险货物是否办理保险,由卖方自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技术资料14.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送达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详细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4.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4.3合同生效后,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买方、设计人、监理人、本工程相关其他标段供货人参加。召开供货联络会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联络会后14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六套,如样本、配合设计施工及安装用图,现场试验大纲程序和试验报告,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提供给买方。15.质量保证15.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15.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15.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1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卖方制造厂,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具体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必要的技术规范、图表及检验设备、工具等。若买方因故不能参加上述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时,则应在试验和检验的前5天通知卖方并承认卖方的检验和试验结果。16.3如果发现检验的货物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符,或者发现包装不适当。买方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卖方修补、改进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16.4买方的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他们的检验不能代替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并且不能因此解除按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16.5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规格所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并与合同一致。该证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给买方不可缺少的文件,但检验的结果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6.6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与合同及附件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买卖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办理。16.7货物安装调试试运期结束后,买方将组织有关行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6.8如果买方依照卖方提供的操作、维修手册正确使用所供货物,而货物在第15条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或由卖方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或整机)。16.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17.交货期17.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18.安装和现场服务安装和现场服务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18.1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18.2在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1)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3)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18.3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人报价中。19.支付支付办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0.履约保证金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和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联合试运行合格。20.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联合试运行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1.税费21.1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2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2.索赔2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2.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直,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迟交资料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4.违约责任24.1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延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4.2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24.3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25.不可抗力25.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调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6.违约终止合同2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26.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6.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6.2一旦买方根据第26.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7.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8.变更28.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地点。(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8.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28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8.3如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30.备品备件买方在购买卖方的设备后,再次购买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和本次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31.培训卖方应根据设备及买方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和受训人数等具体安排)。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33.合同生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装运12.1.3项约定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该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本条补充:12.4设备自出厂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安装单位安装调试。14.技术资料14.1卖方于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技术资料送达买方。14.3合同生效后14天内,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14.4档案管理要求:(说明: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15.质量保证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按投标人承诺填写)。本款补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28天,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18.安装和现场服务本合同卖方负责:(1)安装()(2)安装现场服务(√)。19.支付19.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30%作为预付款。19.2进度付款设备全部制造完毕,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买方结算金额为合同价格的60%(抵扣全部预付款后,支付给卖方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进度款)。经现场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合格后(以检验报告为准),支付至已供货物总价值的100%。(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3%的质量保证金,形式可以为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等)19.3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说明:由招标人确定)。如果依照合同第15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在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20.履约保证金20.1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2%。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后失效。20.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检测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供货时,应按照天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1)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其他34.1售后服务如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相应处罚。34.2紧急故障时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采购人视情况对中标人质量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至主管单位通报其不良行为)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书发包人(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9日,第1页共11页合同协议书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项目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货物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2455000.00元)。4.卖方项目负责人:赵新春。5.质量标准:合格或符合国家标准或对应行业标准的材料;质保期:五年。6.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7.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第2页共11页8.卖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交货通知,计划交货时间:30日历天(计划开始交货日期:/年/月/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为准。)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4月29日2025年4月29日,第3页共11页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合格的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货物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6暂估价:指买方在货物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7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8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9买方: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1.10卖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1.11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2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1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货物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原产地,第4页共11页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6.转让与分包6.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6.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8.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或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9.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一致,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标准。10.包装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1.运输标记11.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白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不限于)(1)收货人和收货人代号(2)合同号(3)收货地址(4)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5)毛重/净重(公斤)(6)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供货人11.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2.装运12.1装运条件12.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第5页共11页12.1.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运杂费用。12.1.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1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12.3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装运航班、车次及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20米长、5米宽和2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3.保险货物是否办理保险,由卖方自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技术资料14.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送达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详细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4.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4.3合同生效后,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买方、设计人、监理人、本工程相关其他标段供货人参加。召开供货联络会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联络会后14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六套,如样本、配合设计施工及安装用图,现场试验大纲程序和试验报告,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提供给买方。15.质量保证15.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15.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15.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1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卖方制造厂,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具体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必要的技术规范、图表及检验设备、工具等。若买方因故不能参加上述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时,则应在试验和检验的前5天通知卖方并承认卖方的检验和试验结果。,第6页共11页16.3如果发现检验的货物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符,或者发现包装不适当。买方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卖方修补、改进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16.4买方的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他们的检验不能代替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并且不能因此解除按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16.5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规格所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并与合同一致。该证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给买方不可缺少的文件,但检验的结果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6.6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与合同及附件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买卖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办理。16.7货物安装调试试运期结束后,买方将组织有关行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6.8如果买方依照卖方提供的操作、维修手册正确使用所供货物,而货物在第15条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或由卖方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或整机)。16.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17.交货期17.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18.安装和现场服务安装和现场服务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18.1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18.2在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1)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3)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18.3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人报价中。19.支付支付办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0.履约保证金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和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联合试运行合格。20.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联合试运行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1.税费,第7页共11页21.1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2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2.索赔2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2.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直,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迟交资料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4.违约责任24.1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延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4.2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24.3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25.不可抗力25.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调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6.违约终止合同,第8页共11页2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26.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6.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6.2一旦买方根据第26.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7.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8.变更28.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地点。(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8.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28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8.3如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30.备品备件买方在购买卖方的设备后,再次购买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和本次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31.培训卖方应根据设备及买方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和受训人数等具体安排)。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33.合同生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第9页共11页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装运12.1.3项约定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该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本条补充:12.4设备自出厂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安装单位安装调试。14.技术资料14.1卖方于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技术资料送达买方。14.3合同生效后14天内,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14.4档案管理要求:(说明: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15.质量保证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按投标人承诺填写)。本款补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28天,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18.安装和现场服务本合同卖方负责:(1)安装()(2)安装现场服务(√)。19.支付19.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30%作为预付款。19.2进度付款设备全部制造完毕,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买方结算金额为合同价格的60%(抵扣全部预付款后,支付给卖方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进度款)。经现场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合格后(以检验报告为准),支付至已供货物总价值的100%。(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3%的质量保证金,形式可以为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等)19.3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说明:由招标人确定)。,第10页共11页如果依照合同第15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在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20.履约保证金20.1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2%。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后失效。20.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检测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供货时,应按照天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1)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其他34.1售后服务如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相应处罚。34.2紧急故障时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采购人视情况对中标人质量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至主管单位通报其不良行为),第11页共11页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合同书发包人(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29日,第1页共11页合同协议书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灵璧县2025年首批财政衔接资金下楼镇水表采购项目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项目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货物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2455000.00元)。4.卖方项目负责人:赵新春。5.质量标准:合格或符合国家标准或对应行业标准的材料;质保期:五年。6.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7.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第2页共11页8.卖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交货通知,计划交货时间:30日历天(计划开始交货日期:/年/月/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为准。)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灵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卖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4月29日2025年4月29日,第3页共11页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合格的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货物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6暂估价:指买方在货物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7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8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9买方: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1.10卖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1.11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2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1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货物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原产地,第4页共11页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6.转让与分包6.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6.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8.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或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9.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一致,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标准。10.包装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1.运输标记11.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白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不限于)(1)收货人和收货人代号(2)合同号(3)收货地址(4)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5)毛重/净重(公斤)(6)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供货人11.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2.装运12.1装运条件12.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第5页共11页12.1.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运杂费用。12.1.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1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12.3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装运航班、车次及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20米长、5米宽和2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3.保险货物是否办理保险,由卖方自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技术资料14.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送达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详细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4.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4.3合同生效后,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买方、设计人、监理人、本工程相关其他标段供货人参加。召开供货联络会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联络会后14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六套,如样本、配合设计施工及安装用图,现场试验大纲程序和试验报告,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提供给买方。15.质量保证15.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15.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15.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1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卖方制造厂,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具体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必要的技术规范、图表及检验设备、工具等。若买方因故不能参加上述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时,则应在试验和检验的前5天通知卖方并承认卖方的检验和试验结果。,第6页共11页16.3如果发现检验的货物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符,或者发现包装不适当。买方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卖方修补、改进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16.4买方的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他们的检验不能代替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并且不能因此解除按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16.5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规格所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并与合同一致。该证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给买方不可缺少的文件,但检验的结果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6.6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与合同及附件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买卖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办理。16.7货物安装调试试运期结束后,买方将组织有关行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6.8如果买方依照卖方提供的操作、维修手册正确使用所供货物,而货物在第15条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或由卖方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或整机)。16.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17.交货期17.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18.安装和现场服务安装和现场服务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18.1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18.2在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1)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3)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18.3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人报价中。19.支付支付办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0.履约保证金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和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联合试运行合格。20.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联合试运行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1.税费,第7页共11页21.1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2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2.索赔2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2.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直,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迟交资料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4.违约责任24.1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延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4.2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24.3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25.不可抗力25.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调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6.违约终止合同,第8页共11页2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26.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6.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6.2一旦买方根据第26.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7.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8.变更28.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地点。(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8.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28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8.3如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30.备品备件买方在购买卖方的设备后,再次购买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和本次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31.培训卖方应根据设备及买方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和受训人数等具体安排)。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33.合同生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第9页共11页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装运12.1.3项约定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该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本条补充:12.4设备自出厂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安装单位安装调试。14.技术资料14.1卖方于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技术资料送达买方。14.3合同生效后14天内,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14.4档案管理要求:(说明: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15.质量保证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按投标人承诺填写)。本款补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28天,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18.安装和现场服务本合同卖方负责:(1)安装()(2)安装现场服务(√)。19.支付19.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30%作为预付款。19.2进度付款设备全部制造完毕,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买方结算金额为合同价格的60%(抵扣全部预付款后,支付给卖方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进度款)。经现场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合格后(以检验报告为准),支付至已供货物总价值的100%。(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3%的质量保证金,形式可以为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等)19.3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说明:由招标人确定)。,第10页共11页如果依照合同第15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在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20.履约保证金20.1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2%。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后失效。20.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检测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供货时,应按照天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1)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其他34.1售后服务如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相应处罚。34.2紧急故障时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采购人视情况对中标人质量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至主管单位通报其不良行为),第11页共1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